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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这是我还未完成的一篇文章的节选。我看过版主们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我写的这个既算是总结,也有些新的东西。






提到逆向选择,就不能不说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时人在描述生活中的逆向选择时,用的正是这个词。首先解释一下劣币驱逐良币是怎么来的。


解释一,偏好使用旧钱。


当钱包里既有新钱又有旧钱的时候,我们总是倾向于把旧钱先花出去,久而久之,旧钱充斥市场、新钱赖在钱包。这算是“劣币驱逐良币”在纸币时代的一种新内涵。但这种说法大有缺陷,因为在纸币制度下,纸币的更新成本很低,在你收到大量的劣币后,你完全可以去银行换成崭新的票子,而且除了一点时间外,你也谈不上什么损失。随着旧钱的销毁和新钱的发行,流通中的良币还是很多的。


解释二,无其他条件下,偏好使用不足值的金币、收藏完整无缺的良币。


早在古罗马时代,人们就习惯从金银钱币上切下一角,这就意味着货币行使流通手段职能时,含金量减少。“古罗马人不是傻瓜”。他们很快察觉到货币越来越轻。于是他们开始收藏足值货币,使用不足值货币。


张五常写了文章同林行止商榷,对这一说法进行了批判。张认为,在铸币时代,购物者确实愿意花劣币,但卖物收币的人不是傻瓜,他会因对方持币不同而区别对待。如果他收下劣币,必然要提高商品价格,借以补偿劣币的损失;如果对方使用良币,则价格相对较低。这样一来,使用劣币并无优势可言,也不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以,劣币驱逐良币也不是指这一现象。


解释三,熔良铸劣或熔良换劣以套利。


劣币驱逐良币的前提在于存在劣币和良币之间的官方固定的兑换比例(人大经济论坛demander)


1、我们来简单假设社会上存在两种钱,一种是“奸钱”,一种是“正钱”。所谓奸钱,就是重量不足的钱。本来一枚正钱理当重5克,奸钱则重4克。如果国家规定了奸钱可以正常流通,相当于承认了奸钱和正钱之间一比一的兑换关系(国家承诺可用奸钱兑换正钱)。我手里有4单位、20克的正钱,即4单位的购买力,但我把它熔掉重铸(不考虑损耗),搞成5单位的奸钱,也就有了5单位的购买力。我在此过程中套利获益,也就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方法制造更多的奸钱。后果正如贾谊所言“奸钱日繁,正钱日亡”。


2、在金银复本位制下,金币和银币都是法偿货币,它们之间的兑换比率由政府经由法律定下,长期稳定不变。但市场上金银之间的比价却因供求而变动。假设法定兑换比率1单位金币能换得5单位的银币,但是将这1单位金币熔成金块后,金块能卖6单位银币(相当于1.2单位金币)。那么熔金换银的行为就有利可图,流通中的银币就多了起来。相反,如果将5单位银币熔成银块后,银块能卖1.2单位金币,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熔银换金”的过程,金币就会充斥市场。在前面一个过程中,金币是“良币”,后面的过程中,金币又成了“劣币”,可见判断劣币良币所依据的标准,是实际价值与法定兑换率的高下比较——实际价值高于法定兑换率的,就是良币;低于法定兑换率的,就是劣币


从以上的两种叙述可以看出,“劣币驱逐良币”的本质是利用汇差套利。


既然市场上没有傻瓜,谁来承受这一损失呢?直观的答案是政府。但你会问,政府也不是傻瓜啊?政府当然不是傻瓜。




我在国际经济学课堂上曾经讲过纸币的起源,这里再拿来谈谈。


银行业起源于金匠行业。很久以前,金匠们只经营“保管黄金”的业务,类似于现在的存款业务,只是储户不仅得不到利息,还要交纳“保管费”。储户每存一笔金子,金匠就开出一张收据并保证见票即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大家感到每次交易都来取黄金实在太麻烦,于是他们开始使用收据进行交易。久而久之,收据就演变成了纸币。由于收据只流通不兑现,大笔金子躺在仓库里睡大觉。一天,金匠偷偷开出一张收据,用来买东西,对方竟然接受了,这大大刺激了金匠的逐利心。金匠发现,只要多开的收据数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同时来兑现的人所取的金子不超过库存的金子数额(不发生挤兑),这一伎俩就不会被拆穿。


也就是说,由于货币是不足值的,谁拥有货币的发行权,谁就能平白无故地获取这样一笔收益。这笔收益被称为“铸币税”。




熔良铸劣在本质上是私人与政府争夺铸币税的一种手段。政府发行的货币本身就是不足值的,因此它必须通过立法来规定货币法偿以维持铸币税——人们更关注的不是货币的价值,而是其使用价值——只要能法偿,人们愿意接受不足值的货币。为了独享铸币税,政府通常都会严禁金银私熔私铸。


上文中1、2两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是,市场上充斥了币值较低的货币,这同政府开动印钞机滥发货币造成通货膨胀、货币购买力降低是等价的。利益被货币发行者攫取,后果由全社会共同承担。


黑体部分指出,实际价值低于法定兑换率的,就是劣币。纸币的实际价值极低,其法定兑换率可以视为其购买力,所以纸币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劣币。纸币的使用可以理解为当劣币驱逐良币占领市场后,新一轮劣币驱逐良币开始,劣币被“更劣的币”所取代,如此循环往复,最终一种价值几乎为零的“最劣的币”纸币占领了市场。


在纸币制度下,熔良铸劣不再可能。此时,假币制造者以制造假币来和国家争夺铸币税,可以想象,国家为了捍卫铸币税权,将对假币进行严厉的打击。但劣币驱逐良币的法则是起作用的,否则HD90假钞也不会在极短的时间内流转到20多个省。


张五常教授还曾提到“良币驱逐劣币”现象,这里我不妨多说两句。“良逐劣”指的是在国际结算中,人们普遍倾向于使用币值较高、汇率稳定的硬通货。百度百科称这是格雷欣定律的逆反。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这里的“良”和上面模型里的“良”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因为在这个“良”的模型里不存在“官定兑换率”。人们使用硬通货并不是从套利的角度考虑,而是为了规避汇率震荡的风险。


真实生活中,购买力平价或利率平价可以被视为一种“官定兑换率”,倒不是因为它有法律强制力撑腰,而是因为它比较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币值人为低估,是在制造“劣币”,大量美元涌入中国,通过购买力平价套利,美元被储备起来,算是良币被逐。人民币大量发行,造成通货膨胀,这部分铸币税让美国人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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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9:07:40
张五常在《荒谬的“定律”》中给16世纪英国著名金融政治家托马斯·格雷钦上了一堂“生动”的现代经济学“启蒙”课:“在有优、劣金币的情况下,购物而要付出金币的当然想使用劣币。问题是,卖物而收币的人可不是傻瓜,怎会不见劣币而敬而远之?卖物者是愿意收劣币的,但物品的价格必定要提高,借以补偿劣币之所不值;另一方面,以良币购物,价格就较便宜。”

可能出自对读者智商的担心,沈阳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谢作诗居然振振有词地补充到:“那就是说,无论用劣币还是良币,交易双方的收益是一样的,劣币驱逐良币无从谈起。”

如此说来,需要聆听“五常训诫”的就远不止格雷钦一人了,也许应该算上“格雷钦定律”问世400多年来所有认同该定律的人,其中至少包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让·萨伊、詹姆斯·穆勒、卡尔·马克思、冯·庞巴维克、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约瑟夫·熊彼特、理查德·希克斯和梅纳德·凯恩斯等一大批声名显赫的经济学大师。

不过,荒谬的究竟是格雷钦还是张五常?确实是一件值得澄清的事。即便不是为格雷钦正名,起码也要让我等靠学生的钱袋维持体面的人不至于在课堂上误人子弟!正因为如此,我才决心停下手头许多更有意义的事情,给《经济学消息报》撰写这篇实在不想写,而又不得不写、不能不写的文章。

“格雷钦定律”其实说的是双本位制,也就是金、银同为法定货币制度下的事。既然金币和银币都是法定货币,国家就要规定它们的比值,比如一块金币等于20块银币。但金、银的市场价格终久会发生波动,比如实际比值变为一块金币等于20.1块银币,那么金币就成了币值低估的“良币”而银币则成了币值高估的“劣币”。

引申开去,“格雷钦定律”还包括以下这些场合:1.主币为货真价实的贵金属金或银,辅币为名不副实的贱金属铜或铁,那么主币就是“良币”而辅币则是“劣币”;2.足值的铸币谓之“良币”,磨损的、不足值的铸币则谓之“劣币”。在所有上述场合,根据“格雷钦定律”,“良币”均会受到“劣币”的驱逐退出市场,其实是被理性的消费者窖藏起来了。

张五常的疑问:卖物收币的人不是傻瓜,怎会不见劣币而敬而远之?而这正是“格雷钦”之所以成为“定律”的关节。简单说,答案是:所有这些场合,卖物者都会倾向于接受或不得不接受“劣币”,原因恰恰在于张五常最擅长的“制度分析”!

在第一种场合,金银价格的波动太小,调整比价的“交易费用”或者用一个更时髦的概念“菜单成本”则太大,国王和商人都觉得没有变动价格的必要;既然“制度约束”没有变化,卖者关心的只是收取的货币能不能按法定比例继续流通,所以导致“劣币”充斥市畅


在第二种场合,为了保证辅币的正常流通功能,当时各国的货币制度都有关于“法偿”数量的规定;一种是所谓的“无限法偿”即不管交易规模多大,支付者都可以用辅币清算;一种是所谓的“有限法偿”即只能在法定范围内用辅币清算,比如当时英国货币法规定的最高金额是20英镑。

在第三种场合,为了维护货币流通的权威和降低交易费用,各国货币制度都有关于“公差”的规定;所谓“公差”,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影响货币支付功能的磨损限度。

正是由于这些“制度约束”,才使得卖物收币者见“劣币”而不能“敬而远之”,才使得“劣币”能够大行其道,才使得“格雷钦”能够名扬数百年而至今仍使张五常耿耿于怀。

其实,“格雷钦定律”还有现代版,那是我给学生讲解这一定律时经常用来“戏说”的——每个现代人都或多或少地怀有“格雷钦情结”——如果可能的话,他们总是倾向于把那些破旧的、污染过的钞票先用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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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9: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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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9:38:46
2# tamb
我是在另一个关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帖子里看到张五常的文章的
他把官定兑换率的条件漏掉了 当然对“劣币驱逐良币”的看法就是错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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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20:55:31
也说Gresham's Law.
Popularly stated: "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money." More correctly stated: When a government recognizes more than one kind of money as legal tender, there is a tendency for the legally overvalued money to become the universally used medium of exchange, while the legally undervalued money disappears as a medium of exchange.
Actually, Gresham's Law is only a special case of the more general economic law that in a market economy no commodity is ever allocated to perform a function for which it is known that a cheaper commodity would serve as 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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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21:30:45
lwzxy 发表于 2009-11-10 20:55
也说Gresham's Law.
Popularly stated: "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money." More correctly stated: When a government recognizes more than one kind of money as legal tender, there is a tendency for the legally overvalued money to become the universally used medium of exchange, while the legally undervalued money disappears as a medium of exchange.
Actually, Gresham's Law is only a special case of the more general economic law that in a market economy no commodity is ever allocated to perform a function for which it is known that a cheaper commodity would serve as well.
精彩!我还想到了专业化~使用价值由纸币承担,价值由贵金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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