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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价格形成.bmp

上图说明:
1、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意志共同决定的;
2、卖者和买者在价格决定上的意志是由他们各自的利益决定的;
3、卖者和买者各自的利益是由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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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4 10:16:25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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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4 10:17:55
精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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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4 1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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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4 13:05:11
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怎样形成的?
这个问题正是当年“市场调节理论”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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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5 10:15:55
1、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意志共同决定的

价格是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

在一个实行贸易自由原则的市埸上,即一个没有国家强制力量干预的市埸上,各种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交换当事人,即卖者和买者双方的共同意志决定的。在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商品价格必须是买卖双方的共同意志的产物,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都是违反市埸交易原则的,也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容。

商品价格的具体形成方式大致上有这么几种:
(1)议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讨价还价方式;
(2)卖者定价。即由商品的卖者给自己的商品规定一个售价,潜在的买者如果接受这个售价,即可向卖者购买该商品;潜在的买者如果不能接受这个售价,可以选择不买;
(3)拍卖。在一个特定的埸合或潜在买者范围内,卖者给欲出售的商品规定一个较低起拍价,让潜在的买者在这个起拍价以上竞争报价,与其中报价最高者成交;
(4)招投标。买者(招标人)向一定范围内的潜在卖者(投标人)发出邀请,请潜在卖者(投标人)各自提出商品出售的报价和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条件,与其中报价最低及相关交易条件最优者成交。
以上不管是哪一种价格形成方式,最终的商品成交价格都是由卖者和买者意志一致(法律上称为“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具体的商品交易中,卖者对其有意向出售的特定商品,必有一个可接受价格的范围,卖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有下限而无上限,卖者可接受价格范围的下限,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
在具体的商品交易中,买者对其有意向购买的特定商品,也有一个可接受价格的范围,买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有上限而无下限,买者可接受价格范围的下限,就是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如果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不可能成功;
如果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可能成功,成交价格即等于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如果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大,成交价格介于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之间的区间,至于最终的成交价格落在这个区间的哪一个点上,则取决定买卖双方的商务谈判技巧。

在重大的商务谈判中,卖方和买方都要将自己方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最高可接受价格”作为商业机密,进行严格的保密。如果其中一方不慎将自己方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最高可接受价格”泄需给了对方,将使自己在商务谈判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在卖者定价的方式中,卖者对自己商品规定的售价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卖者必须使自己的售价能够为足够多的潜在买者所接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商品能够顺利地全部销售出去。
在拍卖方式中,卖者为欲拍卖商品通常会规定一个“起拍价”,而这个“起拍价”,一般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
在招投标方式中,如果潜在卖者(投标人)中标的意愿强烈,为了加大中标的可能性,其报价会尽可能接近乃至等于其“最高可接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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