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价值的思考(续4)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剩余价值,创造,表现
《关于商品价值的思考》的前面几帖所请教的问题,明确表明自己观点的网友仍然不多,进行讨论的也不多。也许是我所请教的问题太小儿科了!尽管如此,在本帖中我还是要请教网友们:“商品价值”是如何决定的?依据“实体论”,“商品价值”就是单方面的在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孤立的、先验的、静止的“实体”存在。“实体论”还认为,“商品价值”的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的“创造”与“商品价值”在商品交换领域中的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是不同的两码事,“商品价值”的质和“商品价值”的量是可以分别认定的;依据“关系论”,则“商品价值”只是商品交换双方在交换过程中相互评价与博弈的利益“关系”范畴,只是商品交换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的某种“表现”!“商品价值”的质和量是统一体。现在如果认为“商品价值”并不是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孤立的、先验的、静止的“实体”存在,那么,能不能说“剩余价值”也就不是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孤立的、先验的、静止的“实体”存在?望网友们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