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8-3-12 08:39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中早已指出“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但因为劳动价值论的任务是论述商品 ...
“但就双方的交换来看,不是甲(或乙)用现在生产A(或B)的8小时与自己以前生产B(或A)的10小时交换,而是甲用现在生产A的8小时与乙现在生产B的8小时交换。即甲现在的8小时=乙现在的8小时。这就是劳动价值论的等量劳动相交换——“1=1”。”
问题就出在这里:为什么甲一定要求乙按照 8 小时劳动的价格出售 B 产品?
如果乙报价 9 小时劳动,甲为什么不接受?不也能节约一个小时劳动吗?
你这里假设分工只减少了百分之二十的劳动,实际上节约了百分之九十九的劳动都不止。买卖双方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按照“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因为谁也无法测量自己和对方产品的劳动时间。
你会说:如果乙涨价,甲也会涨价,结果还是劳动时间相等,还是 1 = 1。
问题是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小,除非他们两人产品的供求情况一模一样。更何况他们也根本不知道自己产品的劳动时间,根本无法判断两人是不是在进行 1 = 1 的交换。
总之,等劳动时间交换仅仅是一种想当然,实际上几乎不会发生,也无法知道实际发生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