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来谈谈前人关于“效用”或“使用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通常都使用“使用价值”这个概念,极少使用“效用”这个概念。
我认为,马克思的价值价格理论是有缺陷的,其重大缺陷之一,就是表现在其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中。
1、关于使用价值的定义。
马克思:“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这里就需要提出两个问题:
(1)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否可以与商品体等同起来?
(2) 既然物的使用价值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那末,是否只要商品体的属性不变(即商品体没有发生霉烂、损坏、变质等情况),那末,无论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对什么样的人,该商品体的“使用价值”始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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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比较喜欢使用“效用”这个概念,我对“效用”下的定义是:
“效用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从这个定义出发:
首先,我反对将“效用”与物等同起来,而将“效用”视为“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
其次,正因为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那末,这个关系是可以变化的,也就是说,即使一种商品的各种属性不变,该商品的“效用”也可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例如,即使是同样建筑规格质量的一套住房,位于北京的一套住房,与位于西安的一套住房,与位于边远地区小县城的一套住房,与位于农村地区的一套住房,它们的效用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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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的“效用”(或“使用价值”)与商品价格的高低有无关系?
马克思认为:
(1)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2) “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同上,第50页)
(3)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与使用价值无关。
(4) 马克思认为,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形式。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章第3节的题目就叫“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马克思在这一节里讲了4种价值形式:A。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B。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C。一般价值形式;D。货币形式。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就是“价格”,是价值形式发展的最终完成形式。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形式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所有价值形式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同上,第123页)
(5) 马克思承认,商品的价格有时候会偏离其价值,在由于市埸上的供求关系的作用,会不断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其偏离价值的部分会相互抵销。所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等价交换”是市埸固有的法则。
(6) 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商品的“价格”高低有任何关系(实际是否认的),相反,马克思严厉地批评西方经济学中的某些学者的“效用价值论”或“效用价格论”,称他们为庸俗经济学。
我本人经过长期的价格现象观察和价格实践,认为,商品的“效用”是影响商品“价格”运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一种商品价格的高低有着重大的影响。
正因为北京的“住房”的效用与边远地区小县城的住房的“效用”不一样,所以其价格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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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价格”的定义是:价格是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一切社会经济联系之总和;
我对“效用”的定义是:效用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这种“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也包含在“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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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中的可取之处:
(1) 承认商品的效用是与商品价格高低有关系的;
(2) 至少“边际效用”学派承队一个商品的效用是可变的,并且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减律”。
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通常都使用“使用价值”这个概念,极少使用“效用”这个概念。
我认为,马克思的价值价格理论是有缺陷的,其重大缺陷之一,就是表现在其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中。
1、关于使用价值的定义。
马克思:“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这里就需要提出两个问题:
(1)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否可以与商品体等同起来?
既然物的使用价值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那末,是否只要商品体的属性不变(即商品体没有发生霉烂、损坏、变质等情况),那末,无论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对什么样的人,该商品体的“使用价值”始终不变?
“效用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从这个定义出发:
首先,我反对将“效用”与物等同起来,而将“效用”视为“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
其次,正因为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那末,这个关系是可以变化的,也就是说,即使一种商品的各种属性不变,该商品的“效用”也可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例如,即使是同样建筑规格质量的一套住房,位于北京的一套住房,与位于西安的一套住房,与位于边远地区小县城的一套住房,与位于农村地区的一套住房,它们的效用都是不一样的。
我对“价格”的定义是:价格是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一切社会经济联系之总和;
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商品的“价格”高低有任何关系(实际是否认的),相反,马克思严厉地批评西方经济学中的某些学者的“效用价值论”或“效用价格论”,称他们为庸俗经济学。
我本人经过长期的价格现象观察和价格实践,认为,商品的“效用”是影响商品“价格”运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一种商品价格的高低有着重大的影响。
西方经济学中的可取之处:
(1) 承认商品的效用是与商品价格高低有关系的;
(2) 至少“边际效用”学派承队一个商品的效用是可变的,并且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减律”。
龚民 发表于 2018-3-7 14:08
商品用后的效果,那就是证明商品用途、有用。所以,石开石用不着画蛇添足娇情检讨。 只有不 ...
马克思:“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1)效用的定义;(2)一种物品的效用,是始终不变的,还是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3)商品的效用与价格有没有关系?
我们来谈谈住房的效用。
住房的效用,简单地说,就是为人们的私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的、私秘的空间。
解释一下:我将人们的全部生活分为“公生活”和“私生活”两部分,其中,“公生活”包括了人们的社会活动、职业活动和其他社会性质的活动;“私生活”包括了性生活、物质生活和情感生活三大部分。人们的大部分“私生活”(尽管不是全部)都是在住房里进行的。
住房的效用,一是满足人们在“私生活”时对于“安全性”的需要,例如,遮风避雨、避暑御寒,防止外人干扰或侵害,等等;二是满足人们在“私生活”时对于“私密性”的需要。三是满足人们安全存放各种与私生活密切相关的财物(如家具、家用电器,等等)的需要。
对于住房的需要能否满足,对于人们“私生活”的品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举个例子,曾经有一位广东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会议上发言,说是在广东省有许多外来农民工,都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棚里或集体宿舍里,有的已经来广东打工八、九年了,还有的打工十几年了,由于长期居住在工棚或集体宿舍里,无法进行夫妻性生活,很多人产生了性压抑和性苦闷,已经酿成了社会问题。
对于住房的需要能否满足,也制约着人们的“公生活”,因为它直接限制了人们从事“公生活”的地区。例如,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大学生,他必须在北京或周边邻近的地区解决住房问题。这位大学生的老家可能在陕北农村,他家在陕北农村有住房,而且可能是个很大的四合院,但是,陕北老家的房子再大也无法满足他在北京生活的需要,只要他坚持想在北京工作和生活,坚持不想回到陕北老家去,那末,陕北老家的房子对他毫无效用。
为什么那末多人想在一线城市买房子,因为这些人想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甚至想让其子孙后代都能够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工作和生活,为了实现这样的愿望,他们愿意付出他们所能付出的最大的代价。
至于陕北老家农村的那房子,他们根本就不想要了。我有一位亲戚(连襟),他的老家是陕北绥德县的,他的儿子现在也念大学了。我们经常逗他儿子:你爷爷在绥德老家有一个大院子,七、八间房,院子里还有两棵枣树,那树上的枣子可甜呢。你爷爷就等着你去继承房产呢?他儿子回答说:那院子谁想要谁要去,我是打死也不会回去住了。
商品是生产者生产的,生产者生产商品时必须要使他的商品有“效用”,即必须让他的商品具有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的功能,否则,他的商品就卖不出去;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在本质上就是用货币来换取“效用”。效用不是物,而是物与人的关系,而这种“物与人的关系”,又是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密切联系切相关。
马克思:“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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