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不能追求利润,是否可以企业化运营?
国研网:大学不能赚钱,不能追求利润,这与“大学要企业化运营”的观点是否相悖?
丁宁宁:这里面有个翻译上的错误。在英语中,“corporation”(公司)这个词并不一定是营利机构,西方所有的非营利机构都登记为“corporation”。根据大陆法的解释,这只说明它是独立的财团法人。英美法则认为它们都是多个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汉语中的公司就是企业,企业化运营,就是赚钱,就是营利。这和西方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在美国,所有的大学都是由一个独立的基金会来组织运营,这个基金会也称“corporation”,并设有董事会,但它是非营利组织,不是汉语意义上的公司或企业。在德国,包括ZF出资的大学也全都是独立的、非营利的财团法人。西方无论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按照非营利机构的管理模式运行,所有制在其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比如牛津大学的很多建筑是私人捐建的,但教育经费是由ZF提供的。在西方国家,ZF赞助私人创办大学是很正常的现象。不管私立还是公立,ZF对大学的发展总是负有一定的责任。
西方的非营利机构在具体运作中享有很多特权。比如从会计角度讲,非营利机构不仅可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赠,其资本公积还可以跨年度使用,营利性公司(企业)的资本公积则有额度和期限方面的限制。从税务角度将,非营利机构无需缴纳法人所得税,一般的企业和公司则必须缴纳。此外,根据西方各国的法律规定,非营利机构也有一些特殊的义务。例如营利机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非上市公司可以不公开自己的账目;但非营利机构的账目和所有雇员的工资必须公开。像中国这样大学财务和教师收入不透明的情况,在西方国家是违法的。这是我国大学过度“企业化”的结果,目前正在纠正之中。 因此,这里需要澄清的概念是:严格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机构不是什么“企业化”运营,而是根据独立法人的制度来管理,按照非营利机构的模式来运营。西方大学都有自己学校的董事会。校董会一般由ZF官员(私立大学为出资方代表)、教授会议的代表及社会贤达组成,来决定大学的发展方向和财务运营。课程设置则一般由教授会议决定。在西方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下,我国目前一些大学老师办班私分钱的行为,肯定会受到贪污罪的惩处。
ZF在高等教育上要承担其“有教无类”的责任
国研网:您认为ZF在高等教育领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丁宁宁:在大学连续几年扩招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1700所高等学校目前已经不可能像义务教育那样,运行经费全部由ZF包下来。必然有一部分学校要走“公办民助”的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引入西方大学的非营利机构模式,来管理我们的大学。从财务角度讲,即使是“公办公助”的大学,也可以建立学校董事会,按照日本所谓独立行政法人的模式进行管理。在学费已经成为大学运转经费来源一部分的情况下,ZF有责任维护“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扫除贫困学生上大学的障碍。近年来,我国大学生中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的比重明显下降,值得我们反思。因为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而人才的分布和家庭收入无关。如果上大学变成了高收入家庭子女的专利,这个社会就不但缺乏活力,而且有退回封建时代的危险。
我国ZF已经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责任,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以为大学是非义务教育ZF就可以放任不管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大学不但是一个国家培养人才的机构,而且是提升一个国家灵魂,磨砺一个民族信仰的殿堂。如果在大学里没有平等、自律的精神,没有自由、民主的气氛,这个民族就没有希望。在我们考虑中国大学未来发展方向的时候,首先要坚持大学的非营利性质。一个承担精神财富创造和文化传承的大学,绝对不能以赚钱为主要目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西方,特别是美国大学给中国留学生以奖学金?美国教授的回答是:我们不仅要集中全世界的人才为美国的发展服务,而且要创造一种放眼全球的包容性文化。
所有国家都把高等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因为它不仅可以提高国民素质和国家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国民意识的净化和民族精神的提升。在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努力中,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认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