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8-9-11 18:35 
我们是在陈述事实,不是在比试假设。其次,那种假设只适用于比较原始的个体手工经济,而不适用于现代机器 ...
"请你搞清楚物质商品和物质使用权商品的概念。劳动力本来就是按时间支出的一定数量的一次性耗费商品,它又不是可以重复使用的耐用品,也不存在“归还”,如同你购买发电厂的电或自来水厂的水一样,何来的“使用权”一说?你购买的水电是在购买水电的使用权吗?其次,商品一经交换出去就同时实现了权属转移,何错之有?难得你买来的水电在权属上归你是错误的?你只是在购买水电的使用权?这是哪家的经济学?"
关于这个的确是本人背离自我逻辑的错误.而且现在想来,我们的争论也已经背离原来的问题.
现在先将上文之逻辑通过与机器之对比解释如下:
1,机器所有者;2,机器的价值;3,机器一天的维持费;4,机器一天的生产时间;5,机器一天生产的商品数量.
1,劳动所有者;2,劳动力价值;3,劳动一天的维持费;4,劳动一天的劳动时间;5,劳动一天生产的商品数量.
以上之对比,足以说明,资本家支付之机器价值,以及劳动力价值,应同是第2项内容,而资本家对机器和劳动力第3项内容之支付,也是存在的.以上面之逻辑归类,资本家的确因为第2项支付而分别拥有机器和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但也同样要支付第3项费用,应是毫无疑问.但是对于第4项和第5项内容,他们虽然是资本家支付代价的真正目的所在,但其所支付的却同样是第2和第3项目.如果以商品只内在逻辑统一来论述,这是必然的结果.当然,以商品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争议问题而言,您之结论还是正确的.不过对于资本家报酬支付的内容而言,此处之逻辑说明我之正确性.
再说原本我们争议问题之所在.
本人原本之问题,在于说明第3项内容,与第4项内容之不同,而资本家之支付在于第3项内容.即资本家之支付劳动者一天的维持费,却要劳动者劳动一整天来偿付.现由上文之逻辑予以证明.
而您之意见,在于资本家支付之报酬,是第4项内容,即一天的劳动量,可以事实为佐证,工资之支付,向来是根据劳动时间之支付,工作多少小时,支付多少费用.我对您反对之理由,在于资本家支付之报酬,与其劳动时间,即使在时薪上,也不存在绝对的等同关系.
现我提出新的证明理由,在于同样的劳动时间,同样的劳动量,在预定的工作时间内是以一价格支付,但是在加班情形下,却是以另外之价格支付.如我国加班需每小时需支付多一半价格.在此条件下,究竟何种价格,是对这相同之劳动时间的等价支付?毕竟同样之劳动时间,无论机器还是劳动力,在同一生产条件,是一同一商品生产数量来表现的,所以在劳动功效上,并不存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