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曝光了武大"解聘重病教授"事件。网上流传的帖子称,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教授两年前患上罕见的“神经元传导障碍”。今年4月,武汉大学派员到张在元病床前,当着不能言语、靠呼吸机维生的张在元宣布:终止其与武汉大学的聘用合同,并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 “病榻解聘”事件一出,不少网民指责武大“兔死狗烹”“卸磨杀驴”,甚至有网民举出剑桥大学善待霍金、普林斯顿善待纳什的例子以反证(这倒使我联想起海归博士后孙爱武)。张教授的家属和武汉大学也分别发表了对这件事情的看法,表述了事件的过程。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张教授的家属和校方虽然在具体问题上认识不统一,但是如下几点是可以确认的:
1、张在元2005年被武汉大学聘任为城市设计学院院长,但不是事业编制人员,属于非在编在岗全职教师,人事和档案关系应当不在学校。认真研究一下,就会清楚大学里面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的差别。
2、张在元主持“喜马拉雅空间设计”公司,这可以在该公司的网页上看到相关介绍(
http://www.himalayaspace.com/dr.html)。该公司的网站上称公司注册地在美国,网站注册地在广东。
3、张在元教授治疗过程中没有看到有关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与,也不知道张教授是否参保。
无意从道德角度评价武汉大学的做法,但是这整个事件中,社会保障、大病救助的缺位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其前提是张教授是中国公民),将所有的医疗责任都加诸在武汉大学身上也是不公平的。现今的大学不是纯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学,大学近年来外聘了很多专家学者,他们的工资远高于原有体制下的教师(张教授的工资2005年就达到每月1万元),但是一般情况下他们需要参加社会统一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而不是所谓的“公费医疗”(高校的“公费医疗”制度也远不像某些网民想象的那样好,起码和公务员的医疗制度相比差别甚大)。
我想:
1、在呼吁进行人道主义援助的同时,是不是更应该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途径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2、武汉大学“为丙方(张在元)提供每月1万元的劳酬(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工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若因个人未投以上各保险和公积金所引起的后果均由丙方个人承担)”的做法也存在瑕疵。大学应当督促外聘员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并在月薪中对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进行代扣代缴,以明确双方权责。
3、张在元供职的“喜马拉雅空间设计”公司也应当承担必要的人道义务,毕竟张教授还是该公司的领衔建筑师(不知道该公司和张教授有没有劳动合同)。
4、如果双方不能就张教授的医药费以及相关福利待遇问题达成一致,建议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毕竟法院的判决是相对最具社会公信力的裁定。
5、现代社会人员流动大,一个自然人在多个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中任职的现象大量存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也就更显重要。作为单个的个体,也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经济宽裕的最好再来份商业保险),不然重大的个人风险一旦发生,即使经济实力明显高于一般人的高级建筑师,也会难以承担巨额费用。
瞎说了这么多,没有别的意思,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