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潜水很久了,最近硕士答辩完毕,准备下一阶段学习,学习之余,做了几篇读书笔记。欢迎各位高手批评!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中,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争论成为制度研究中的一个永恒的话题,每每在一项研究成果出台之时,效率与公平的争论也成为了评判这项这一研究是否有效的标尺之一。关于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意义,我有如下的思考。
首先,我觉得应该对社会保障的目的进行探究,社会保障制度的终极意义是什么,我认为是社会或者国家对人或者本国国民的权利的一种保护。无论是在各种教科书上谈起的对人们的基本保障,还是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我认为除了对人本身的的权利的保护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不值得讨论。
那么人的权利是什么,社会保障应该做的是什么。可以说,人权是一项非常模糊的权利,想要明确的界定的确非常困难,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人权起码会有这样几种权利组成,首先,是生存权,其次,是发展权,再次,是一种索取权。
那么我从物权的定义入手进行分析,物权,占有,使用,所取,支配。
在人的权利之中,处于最低层次的是生存权,如果人没有生存的权利,那么其他一切的权利都成为了空中楼阁。其次,是发展权,如果人们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发展,那么就存在着一种人对另一种人的剥削和压迫。其次,是索取权,当一个人在发展之后,并不能获得发展所得到的回报,那么发展对于人来说,并没有激励的意义(人总是或多或少的利己)。
那么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要体现在人权的几个方面上,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要体现在对于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索取权的保障之中。我想,如果这么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并非一定不能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根据以上笔者对于人的权利的认识,笔者认为公平也存在于人权的这几个方面之中,也就是说,对于人的关怀,不仅仅体现在对生存权的保障之中,也要体现在对于发展权和索取权的保障之中。
对于公平来说,首先是使每个人具有公平的生存的权利,如果在社会之中,一些社会成员具有超然的地位,而一些社会成员却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那么就不能称其为公平,因而社会保障首先需要保障的是人具有得以生存的权利。
其次,人具有发展的权利,在陈升吴广起义时,其口号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人生而平等,这种平等,不仅表现在每个人享有生存的权利,同时也能公平的享有发展的权利。如果社会不能保障其成员公平的发展,那么社会必然存在着一种人对于另一种的权利的侵犯,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声称的阶级之间的压迫。那么这种不能得到发展的权利,不能说其为公平。
其三,人具有索取的权利,人的发展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必然需要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如何体现自身的价值呢?笔者认为,就是个人享有索取自身创造价值的权利。如果个人失去了这种索取权,那么同样时人的价值的否定,也是对人的权利的一种侵犯。
社会保障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政策或者单一的目标取向,由于社会保障的复杂性,因而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个具有多目标取向的制度体系。
按照马思洛的需求理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分为5个层次。如果把生存权看作最低的层次的话,那么发展权和索取权是一种较高的层次。
对于社会保障理论来说,其自身也是根据人的需求,对于公平的需求不同从而形成了一种比较完整的保障体系。笔者认为,这种保障体系可以由低到高的分成三个层次,首先,是对于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这可以体现在社会救济和狭义的社会社会福利事业上,其次,对于成员的发展权的维护,笔者认为应该体现为社会保险层次,而对于成员索取权的回报,笔者认为应该体现在国家福利方面。在三个层次上的公平并不与效率原则相违背。在第后两个层次,公平体现在效率上,效率也表现了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结构性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效率的提升。
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比如社会保险或者社会救助具体的制度取向上存在差别就非常容易理解了。
社会救助的主要功用在于对社会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因而这里的公平就意味着社会对其成员的生存权的维护,也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的公平。
社会保险的主要功用在于对社会成员的发展权和索取权的保障,那么这里的公平已经超越了对于成员生存权的维护,所以这里的公平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对于效率的维护,也就是说,在超越了人的最基本生存权利之上,一项制度能够实现人的发展才是一种社会的公平,而实现这一公平的方式就是竞争和效率。
因此可以这么说,按照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不同层次和各层次之间对于公平的不同诠释,那么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层次的具体取向就能够得以明确了。这就是,社会救助体系侧重于最为基础的公平,而社会保险体系则侧重于效率公平。二者并非是互不相容的不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