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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4
ruoyan网友在 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价值概念的理解和把握 一贴的回复(4楼)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说是劳动产品,而不是劳动商品,可以说剩下的只有劳动,但是如果说是劳动商品,且不谈非劳动商品,那么,庞巴维克问,稀缺性不是除了物品的用途外剩下的一个东西?”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ruoyan网友实质上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难道稀缺性不是可以比人类劳动更能代表商品的共性么?难道不可以把稀缺性定义为价值吗?

先谈稀缺性这个概念:“是指在某一特定时——空里,特定资源的总体有限性相对于人类欲望无限性及欲望的无限增长而言,特定时——空里有限的资源大大小于人类满足欲望的总体需求。”(来自百度百科,不知ruoyan网友是否认同这个概念)。这样看来,不仅是商品,只要是对于人类有用的资源都存在稀缺性;稀缺性和有用性是有用资源的共性,因而也是商品的共性。

从哲学的角度,稀缺性无非是指这样一个概念——“少”,它是将商品(资源)的有限性和主体欲望的无限性相比较而得出的。这样,我们只要转换一下思维角度,就会得出另外一个概念——丰富性(多)。我们知道,“有用物”总是被不断的发现或生产出来,而且从没有停止的迹象,难道这不可以看作是商品(资源)的无限性?特定主体(人)在特定时期的欲望总是确定的,难道难道这不可以看作是主体欲望的有限性?把商品(资源)的无限性和主体欲望的有限性相比较,我们就会得出商品具有丰富性这样的结论。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商品因“过多”而被销毁的例子。所以,稀缺性不是一个全面的概念,而是一个片面的概念。

撇开稀缺性这个概念的片面性不谈,我们来看看它能否用来规定价值的内涵。

庞巴维克问,稀缺性不是除了物品的用途外剩下的一个东西?”我们把庞巴维克的这一问改动一下,变为“物品的有用性不是除了稀缺性外剩下的一个东西?”我们紧接着再问一下“实在性难道不是除了物品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以外剩下的唯一的东西?”如果对这三个问题,我们都无法反驳的话,我们就得到了商品的三个共性:有用性稀缺性实在性。如果我们继续思考下去,我们还会得到更多的共性,比如,我们上文曾说过的“丰富性”等等。

这些共性中,哪一个有资格成为商品价值的原因或规定呢?在这里存在着选择答案的客观标准吗?至少我无法找到这样的标准,在商品的众多共性中,选择其中一个作为价值规定的原因或内涵,我觉得都是主观和随意的。更确切的讲,我认为商品的价值规定不可能是商品的“共性”。形式逻辑中的“共性”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同一性”并非一个意思,二者是不同的。

写到这里,可能有的网友早就发现了一个奇怪的地方:我们一方面说“有用性”(物品的用途)是商品的“共性”,可是,马克思却用它来表征商品的“差别性”!“共性”在马克思那里怎么就成了“差别性”呢?要讲清这个问题,需要首先理解范畴与概念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里,概念和范畴是分开使用。这是因为概念从属于形式逻辑,而范畴从属于辩证法,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不完全等同。范畴总是指称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过程;而概念则是指称思维对客观事物或过程的分解,是稀薄的抽象。范畴是概念的综合。也就是说,一概念如果能够分解为多个子概念,则此概念上升为范畴。在构成范畴的概念中,总有一些概念无法继续分解,另外一些概念则可以继续分解下去;前者是纯粹的概念,后者则既是概念(相对于上一层的范畴),又是范畴(相对于其下一层的概念)。

纯粹的概念在形式上看似表示“共性”,实质上没有任何规定和内容。没有规定和内容的概念是不能表征“同一性”的。在马克思那里,同一性不是指形式上的“同一”(形式上的“同一”就是“共性”),而是指内容和规定上的“同一”。所以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的概念就只能表现“差别性”了。汉语里有两个成语,恰好表现了这里的两种情况:一是“言之有物”,二是“夸夸其谈”。言之有物表示所说的话有实质内容,夸夸其谈则表示所说的话无实质内容。“稀缺性”、“丰富性”、“有用性”、“实在性”这些概念有内容和规定吗?他们的规定和内容是什么呢?我们只能说,“稀缺性”是“稀缺性”,“有用性”是“有用性”如此等等,总之,1=1,这在形式逻辑里是成立的(这也是形式逻辑之所以冠以“形式”二字的原因),所以,在辩证逻辑里,它只能作为一种形式规定而存在。不过,形式规定也是有其意义和作用的。

纯粹的概念是没有内容的,我们不能用它来定义其他概念或范畴。因为我们用它来定义其他概念时,无非是名称的改换而已。论坛里有网友指出,把物的有用性定义为使用价值,不过是把阿猫阿狗改名为张三。换个名称而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样的批评是中肯的。所以马克思在得出了使用价值这个概念(给有用性换个名称)以后,就将其抽象掉了。纯粹的概念既然是人的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它必然是有意义的。比如,“有用性”可以作为解释交换的一个原因,“稀缺性”可以作为解释竞争和垄断的一个原因,等等。

只有范畴才可以用来定义其他的概念,因为范畴指称了客观存在和过程,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用范畴定义另一个概念的作用有两个:一个是将原来的概念赋予一个新的名称,二是赋予概念以新的内容,使其上升为范畴。比如用劳动定义价值,将价值规定为“劳动的凝结”(死劳动),我们就认为价值和“劳动的凝结”(死劳动)是同义语,另一方面,劳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过程,用其结果或产物来定义价值,就是将客观存在或过程作为内容赋予了抽象的价值概念,使价值由概念上升为范畴,这样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价值范畴的内在规定,把握商品交换的规律。

其实,对“稀缺性”这个概念还可以进一步分析,暂时略去。

所以,即使我们承认“稀缺性”、“有用性”等等都是商品的“共性”,但他们仍然不能用来定义或规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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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 17:41:32
有科学认识价值的经济学范畴和概念,应该是客观经济存在的观念再现,而不是无中生有的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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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 19:34:10

纯粹的概念在形式上看似表示“共性”,实质上没有任何规定和内容。没有规定和内容的概念是不能表征“同一性”的。在马克思那里,同一性不是指形式上的“同一”(形式上的“同一”就是“共性”),而是指内容和规定上的“同一”。所以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的概念就只能表现“差别性”了。汉语里有两个成语,恰好表现了这里的两种情况:一是“言之有物”,二是“夸夸其谈”。言之有物表示所说的话有实质内容,夸夸其谈则表示所说的话无实质内容。“稀缺性”、“丰富性”、“有用性”、“实在性”这些概念有内容和规定吗?他们的规定和内容是什么呢?我们只能说,“稀缺性”是“稀缺性”,“有用性”是“有用性”如此等等,总之,1=1,这在形式逻辑里是成立的(这也是形式逻辑之所以冠以“形式”二字的原因),所以,在辩证逻辑里,它只能作为一种形式规定而存在。不过,形式规定也是有其意义和作用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e=1&from^^uid=1161837
好一个哲学家!
辩证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是这么告诉你的?你不愿意回我贴子,我也不多说,你自己想去.
稀缺性无内容?你看不到,就等于不存在?辩证法的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就是这么告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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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 19:51:44
3# 天涯诗客

谢谢诗客同志顶我的帖子。

不过要说到“想”,可能我“想”的要比你多。我没有随手回帖的习惯,回帖大多是经过认真思考的,正因为这样所以比较费时费力,也不可能回复任何问题。

你我的思维可以说早已定型,你不可能说服我,我也无法说服你,辩论下去,最终会陷入口水战,有这个必要吗?

所以,我以你给我的建议回复你:你也回去多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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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 20:41:54
马克思主义哲学里,概念和范畴是分开使用。这是因为概念从属于形式逻辑,而范畴从属于辩证法,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不完全等同。范畴总是指称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过程;而概念则是指称思维对客观事物或过程的分解,是稀薄的抽象。范畴是概念的综合。也就是说,一概念如果能够分解为多个子概念,则此概念上升为范畴。在构成范畴的概念中,总有一些概念无法继续分解,另外一些概念则可以继续分解下去;前者是纯粹的概念,后者则既是概念(相对于上一层的范畴),又是范畴(相对于其下一层的概念)。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e=1&from^^uid=1161837

只有范畴才可以用来定义其他的概念,因为范畴指称了客观存在和过程,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用范畴定义另一个概念的作用有两个:一个是将原来的概念赋予一个新的名称,二是赋予概念以新的内容,使其上升为范畴。比如用劳动定义价值,将价值规定为“劳动的凝结”(死劳动),我们就认为价值和“劳动的凝结”(死劳动)是同义语,另一方面,劳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过程,用其结果或产物来定义价值,就是将客观存在或过程作为内容赋予了抽象的价值概念,使价值由概念上升为范畴,这样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价值范畴的内在规定,把握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e=1&from^^uid=1161837
君真是以已之昏昏,欲使人之昭昭啊.
范畴仅属于辩证法?最早研究范畴的是亚氏.而其创立了形式逻辑.正是他在讨论形式逻辑的一部书<工具论>中,首先研究了范畴这种基本概念.其开篇便是"范畴篇".他提出了一些基本概念如:实体.数量,性质,关系等十个范畴.范畴属于哲学,它不仅属于那一个哲学分支.如康德就提出了十二个范畴.而任何一个哲学分支都离不开形式逻辑.它是我们做出判断的最基本的工具.
什么概念不是指称客观存在的事物和过程?
范畴所反映的是客观世界最普遍的本质联系.而概念则是反映客观事物的对象的特征或本质的思想.严格的说,范畴就是概念.正因如此.才说范畴是基本概念.这恰恰对应于这种最普遍的本质联系的说法.你那种层层分解的说法,不过是属概念与种概念之前的关系.按你的逻辑,范畴几乎可以无限扩大.
以范畴来定义概念?概念不过是反映出其具有所属范畴的本质特征,除此之外,它还有其自身所特有的本质特征.正因如此,我们才说概念的极限是哲学范畴.
将一个原有的概念赋与一个新的名称下叫定义概念?请问,医生和大夫是一个概念还是两个概念?
对原有概念赋与新的内容.就可以叫做上升为范畴?你的范畴也太不"值钱"了!如果原有概念所表述的对象仍然存在,在大部分情况下那不过是定义新的概念罢了,
"将价值规定为“劳动的凝结”(死劳动),我们就认为价值和“劳动的凝结”(死劳动)是同义语,"
这话不评论了,如果这不是你对马经的无知.,便是你的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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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 20:52:23
whm303 发表于 2010-1-4 19:51
3# 天涯诗客

谢谢诗客同志顶我的帖子。

不过要说到“想”,可能我“想”的要比你多。我没有随手回帖的习惯,回帖大多是经过认真思考的,正因为这样所以比较费时费力,也不可能回复任何问题。

你我的思维可以说早已定型,你不可能说服我,我也无法说服你,辩论下去,最终会陷入口水战,有这个必要吗?

所以,我以你给我的建议回复你:你也回去多想想吧
不是谁服那个人,而是服事实或逻辑.在这里,是服你的马哲.
要不要我把三楼的问题挑明了啊?
回贴快慢能说明想的多少吗?这个问题马经倒可以回答你.我回贴快至少说明我的"电脑"速度快,而不必然说明我没有认真思考,对于四则运算中的1+1=2,不需要多少时间的思考.
思维定型?互无法说服?你的辩证法又不见了呢!看来你的辩证法并没有融入到你的血液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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