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号,温总理就如何使房地产建设能走入一个健康的轨道,谈了一下政府应该做的4件事。一是要加大安居工程的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的改造。二是要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房和改善性的用房。三是要运用好税收、差别利率以及土地政策等经济杠杆加以调控,稳定房地产的价格。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中我对总理提出的“打击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行为坚决拥护!以前,房地产商卖房子,捂盘惜售是他们最常见的伎俩,所谓捂盘惜售就是把手中较好的房子留着不卖,等有了一个相对较高的价位后再出售,赚取更多的利润。虽然我对这种卑劣的售房方式感到愤慨,但是,好像社会上公认这是一种潜规则,而我们也随大流的默认的这种事情。现在既然温总理把“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这一类扰乱房地产秩序的行为认定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相关的房产监督部门也应该拿出一些相应的措施,来抵制这种不法经商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拿出科学监督的措施,加强对房产商的监督质量。房产商应该拿出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制度措施,突出强调制度“钢性化”纪检部门对制度措施的实施,直接监控,切实把对房地产商的监督落到实处。
二是拿出惩治奸商的措施,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通过设置法规条文,对违规者,从重量化罚金,除此之外,在房地产商以后的资质审核,评级等方面,也要有所体现,例如,一段时期内的资质评级不评优,业界评先评优不予考虑等,从品牌上对违规者进行惩治。
三是拿出服务群众的措施,提高对买房者的服务水平。服务群众是硬道理,群众满意才是真的满意。有关部门应更加优化服务买房者的各项措施,在售楼处主动提供一些资质证明,信誉证明,产品保证等延伸服务,切实做好群众买房的好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