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钉子户?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如下的解释——
在现实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一些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提出过尚要求,还有极少数被拆迂人无理拒绝执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拆迁决定,这些被拆迁入即人民平常所称的“钉子户”。
我们不难看到这里的解释,都是指向“钉子户”的,略作思考就会想到一个问题,这难道仅仅是钉子户的问题吗?全世界的拆迁过程中,中国的钉子户问题问什么总是最多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的含义是:在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
“科斯定理”强调产权的重要性,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关键是界定和保护产权。科斯定理”的结论,是建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基础上的。然而,市场交易中存在成本,这是不容忽略的事实。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注意,科斯定理的前提是:产权明确!
钉子户之所以具有钉子精神,就是因为他对居所的产权自认为是明确的,正是因为这种产权的“明确”,才给了钉子户以弘扬钉子精神的勇气,正是这种基于产权明晰的钉子精神导致了总体规划的举步维艰,使得城市化进程的效率受到阻碍。假如在钉子户心目当中他没有对拥有权利的绝对信心,钉子精神就失去了基础了。而钉子户敢于做“钉子”,是因为他们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信心太高了,过高的估计了我国产权的界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对补偿、安置协议有裁决权的机关在补偿、安置协议裁决中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而不管在这期间是否正在进行补偿、安置争议方面的诉讼。如果被拆迁入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折迁的,首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时应当作出正式的责令限期拆迁通知书等书面指示)。如果在这个期限内,被拆迁人仍不执行拆迁的,就可对其实行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有两种:其一是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些有关部门主要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安、规划部门等。其二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前者称为行政强制执行,优点是及时、便利;后者称为司法强制执行,优点是权威性高。
我们从上面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拆迁”对于钉子户的最后终极解决办法是“强制”拆迁!这恐怕就是中国特色了……
社会主义国家是公有制国家,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公有,但我们不难想象,共有和“人人没有”区别很大吗?
下面我们来看一张图片:
这是2009年2月4日,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工地周围平地处凸现“孤岛”钉子户。据观察该“孤岛”钉子户与2007年重庆杨家坪“最牛孤岛钉子户”有相似之处,钉子户也是在一个四周是凹土堆地方,只不过没有“最牛孤岛钉子户”牛。
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
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的利益是可以维护的,但是,我国的物权法迟迟不见出台,出台之后一改再改,总是向着拆迁的“开发商”着想,难道群众的利益就不维护了?
白宫几十年没有扩建,就是因为白宫周围的地皮不是政府所有。我们可以做到吗?
再来看一张图片:
公民的意识在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却没有出台相关措施,依法治国?法律要不断完善,法律要先于问题,等问题到了很严重的时候再进行处理,难道这就是中国特色?
物权法中关于公民利益的规定是否完善,不得而知,西方文艺复兴的时候“天赋人权”,唤醒了多少人的心扉,“国赋物权”难道还要等一辈子?
什么是“权威”?答曰: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恩格斯:《论权威》)
最后引用一句凯恩斯的话,作文本文的结尾,希望唤起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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