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区别在哪?
这几天,吴秀波出轨门事件被国民热议,被广大吃瓜群众称为新年最大的“瓜”。去年年底,吴秀波遭“陈昱霖木木”曝光婚内出轨,深陷舆论风波。今年1月18日晚,陈昱霖父母的微博账号发公开信称,去年中秋节女方爆料之后,吴秀波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一笔分手费,后来却以银行账户被冻结为由,仅支付了小部分补偿。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让陈昱霖回国,次日女方便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因被吴秀波指控而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关押。
在这个事件中,很多吃瓜群众不理解,为何一对渣男渣女谈分手费会演变成一方涉敲诈勒索?情侣间分手时,是否可以要分手费?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里?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李纲律师来谈谈这些法律话题。
1律师 说法
分手费一般不被法律支持。
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于是否有社会危害性。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
关于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李纲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一般也不被法律支持。
李纲说,情人之间分手的,任何一方向对方索要分手费,即便双方之间有明确约定,只要没有实际履行完毕的,法律亦不会保护,因为现代民法认为,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情人之间恋爱自由,分手自愿,这是基本的规则。此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权利。
既然索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一方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另一方强行索要,或者以某种条件相威胁,胁迫对方就范的,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李纲认为,首先,这两者一个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一个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双方谈分手费不一定属于敲诈勒索,而索要分手费则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且具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归根结底,有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界定两者之间的根本界限。
2律师 说法
有威胁和恐吓情节, 是木木“进去”的原因。
据报道称,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前,女方曾咨询过律师,就如何向男方主张分手费进行协商和交涉,律师也给了其较诚恳的建议。但后来,女方没有按照律师的意见去做,自己出面跟对方协商,结果身陷囹圄。
而吴秀波一方,则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队来应对这起事件。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女方在此前已对吴秀波和其家人进行了长达一年半的威胁和恐吓,一次又一次向吴秀波索要巨额钱财,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元。今年1月19日,吴秀波的妻子发出一份声明,称她和吴秀波是因为无法忍受陈昱霖的威胁才选择报警。
对照《刑法》相关规定,陈昱霖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采用了威胁的手段,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那么,如果女方听取了律师的建议或者请律师出面去谈这个事情,结果将会是怎样呢?
对此,李纲从一个律师同行的角度作出了以下分析:女方如果聘请了律师,那她的律师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则,应该会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谈判:1.双方的关系基于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陈昱霖是基于对方的“花言巧语”而相信真爱,而与对方保持恋爱关系;3.陈昱霖虽然知道对方有“家室”,但索要合理的“分手费”也是基于对女方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而作出的合理诉求;4.“分手费”虽然不受法律所保护,但法律也并未进行禁止,而是男女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陈昱霖跟了吴秀波七年,作为女性自身的青春和时间有限,作为强势一方的男性应当作出合理的补偿;5.陈昱霖本人并未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迫使男方交出财物。
总而言之,女方委托的律师在整个协商过程中,会始终坚持一个观点:即便双方“和平分手”,也是基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补偿协议,并非是一方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迫使对方交出财物。因此,女方如果请律师出面,可能就不会是这个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