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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1
人民网: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须瞄准“七寸”精准推进    2010年01月25日14:4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初次分配中非市场因素侵扰市场因素,和再分配中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偿性干预制度不足。

  中央要求“加大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力度”的背景,在于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续扩大仍然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短腿。新一轮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须瞄准“七寸”,精准推进。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0年超过0.4的警戒线水平后一直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7。伴随着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是社会财富的迅速集中。收入分配差距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有悖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样的差距突出地显示出改革现有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性。

  市场化改革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初次分配中非市场因素侵扰市场因素,和再分配中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偿性干预制度不足。

  一是市场机制与非市场力量结合导致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非市场力量对市场机制的干扰,从而使市场分配的收入向控制非市场力量群体倾斜;而在社会经济统计上,这类收入未进入正规的统计之中。概括而言,我国的灰色收入有价格双轨制收入、垄断特权收入、国有资产流失性收入、税收流失性收入和非法收入等。

  二是劳动者市场弱势地位导致的劳动者收入比重下降。在我国长期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买方垄断”客观存在,而且越是在传统的劳动力密集的产业中,“买方垄断”地位越难以撼动。企业往往以一个最低限度满足劳动者要求的工资方案迫使其接受,压低劳动者收入以提高利润。这导致劳动者在经济增长中分享的成果显著不足。

  三是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居高不下。国企改革进程中,垄断企业高收入问题一直存在。

  四是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救济功能不足。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机制分配的救济制度。它的作用不仅在于校正市场机制分配结果上的差距,更在于它对因收入分配差距导致的社会矛盾的缓解。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轨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社会保障覆盖面差异导致的保障错位——城乡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不同“单位”之间的等级分割。2009年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养老金领取人口比例为4.8%,城市养老金领取人口比例为78%;经过几次调整,城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到1200元/月,但仍不到公务员养老金的50%。这不仅有悖于救济市场竞争弱势群体和“失利者”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意,甚至可能使社会保障制度出现逆向调节,扩大了实际收入分配差距。
 上述4个“痛点”即是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切入点”。

  首先,综合治理灰色收入。解决灰色乃至“黑色”收入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需要决策层力挽狂澜的决心。遏制灰色收入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当务之急是要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教训,弥补我国财政金融、行政管理、国有资源管理制度中容易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寻租腐败等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从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制度入手,清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项目,减少行政性垄断,规范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健全审批许可和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的严格监督。

  其次,积极稳妥推进劳动者集体谈判制度,提高劳动者收入。劳动者收入份额的下降,从根本上说是源自于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面对企业天然的弱势地位,而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可以改善博弈弱势,有效地保护其经济利益。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为积极稳妥推进劳动者集体谈判奠定了合法基础。从经济学理论上分析,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可以校正劳动力市场企业买方垄断,以市场竞争的方式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从现实考察,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可以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社会安定装置”。

  再有,解决垄断行业高收入。解决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收入畸形过高问题是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突破口。目前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如贯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垄断企业的股权收益和利润上缴国库补充社保,对垄断利润课以专项税收,垄断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要经公众听证会,约束行政性垄断行业单位内部的收入分配等。应以新一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契机,将反垄断上升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加以推进,方是治本之策。

  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大幅度向弱势群体倾斜,防范贫困代际传递。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极大的国家,短期内消除所有社会保障项目的等级分割难以实现。除了要在农村更加积极地推进农村社保制度建设、在城市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保制度之外,还应考虑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设立专门面向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的教育基金,支持低收入群体后代提高人力资本质量,继而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收入水平,避免贫困代际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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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2 17:46:21
抛砖引玉,楼主先发个言:

  市场化改革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初次分配中非市场因素侵扰市场因素,和再分配中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偿性干预制度不足。
  一是市场机制与非市场力量结合导致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非市场力量对市场机制的干扰,从而使市场分配的收入向控制非市场力量群体倾斜;而在社会经济统计上,这类收入未进入正规的统计之中。概括而言,我国的灰色收入有价格双轨制收入、垄断特权收入、国有资产流失性收入、税收流失性收入和非法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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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确是一个“痛点”,但将这个“痛点”归结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似乎有些说不过去。

因为所说的这些“灰色(包括黑色)收入”并不受现行的分配制度的认可和保护——这个“痛点”虽然加剧了分配不公,的确应该下决心“力挽狂澜”才能有效遏制诸如此类的“权贵资本”现象,但来源不是“分配制度”本身。

因此,这个“痛点”可能还算不上是“分配制度不合理”的“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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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5 12:54:18
我认为虽然灰色(黑色)收入并不受现行的分配制度的认可和保护,但却是当前分配制度所衍生出的附属物,由此可见还是制度本身有缺陷和问题,才会引发这种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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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4 19:48:05
的确是制度的问题,包括垄断企业,也是因为制度改革不彻底,但是为什么灰色收入打不掉呢?既得利益团体实在是力量太过强大,就单单说垄断企业,电力、电信、石油,每年上交利润有多少,还要每年从各个银行代多少钱,利率都是低于一般贷款利率的。
除此之外,国家每年对于社会成员的补贴也太过于少,每年从国民收缴了大量的税收,但是大都用于固定投资,在这中间会有多少人吃掉多少财富。税收对国民收入的转移(由富人到穷人),对于其作用,我很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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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1 12: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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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15: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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