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4月,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婚姻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性关系的一埸重要的历史性变革。
 
首先,新中国的《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现代婚姻基本原则。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中虽然也有“提倡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的提法,但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纳妾不算娶妻。也就是说,法律公开承认纳妾是合法的,纳妾不算重婚。所以,在民国期间,有权有钱的人娶多房姨太太是很常见的事。有一位民国将领范绍曾,所娶的姨太太有40房之多。
其次,新中国的《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现代婚姻基本原则。
新《婚姻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提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反对旧中国普遍存在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反对旧中国普遍存在的童养媳制度。
该法规定,男女结婚,必须由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ZF民政部门登记,并必须向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当面亲口确认系自愿结婚,方准予以登记。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包办。
对于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只要婚姻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人民ZF一律予以支持解除;至于旧中国大量遗留下来的童养媳,一律解除原来的婚约,并从法律和制度上禁止产生新的童养媳。
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并明确禁止干涉寡妇再婚自由;禁止任何人籍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同时,在新中国的刑法司法实践,取消了民国时期原有的“通奸罪”的罪名。
再次,新中国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现代婚姻基本原则。
新《婚姻法》要求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并重点保障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反对丈夫虐待妻子,反对长辈对子女的虐待。支持妇女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工作。并且通过新中国的各项制度来不断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婚姻家庭中的经济地位。
 
新中国刚刚建立以后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是我国两性关系最为纯正的年代。有不少那个时候流传至今的爱情歌曲,如《康定情歌》、《蝴蝶泉边》等,我们都可以从那朴素、优美的旋律里体会出那种极其纯真的、不掺杂任何功利的男女爱恋之情。不象当今的那些电视剧,一讲起男女的爱情故事,总是跟房子、财产之类的问题纠缠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