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的两性关系形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是迟早要消亡的,它将被某种更高的两性关系形式所取代。在这种更高的两性关系形式中,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将成为纯粹的当事人之间的私事,而不必对社会、对任何人负责,当事人彼此之间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或承诺,任何男女当事人,只要两性相悦,就可以自由发生性行为而不受任何其他人干涉。当然,用这种两性关系的更高形式取代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是需要具备种种条件的。如果有人认为这很简单,只要ZF制订出一套法令就行了,那就错了。实现两性关系更高形式的条件,很可能与实行共产主义制度的条件是一致的。
用两性关系更高形式来取代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条件,是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完全消亡,所以,我们得先来看看现行婚姻家庭制度都有些什么功能。
首先,婚姻制度是一种规范人们性行为的社会制度。婚姻制度和氏族制度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两大社会制度,而这两大制度又是互为前提,紧紧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人类社会就是随着这两大社会制度的产生而形成的,在此以前的人类祖先,只是处于蒙昧状态的原始人群(猿人群)。通过创设婚姻制度来规范人们自身的性行为,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极其了不起的进步,它对人类的世代繁衍、人类整体的健康发展,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婚姻制度,人类发展不到今天这个样子。
婚姻制度最初创设的目的,也就是它的第一功能,就是禁止血亲和近亲之间的性行为。这一功能直到现代还在进一步深化,例如,我国1980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增加了具有姑表亲或姨表亲关系的男女之间不得通婚的规定(在此以前是允许的,而且中国民间很流行表亲结婚,例如:红楼梦里的贾宝玉与林黛玉是姑表亲,与薛宝钗是姨表亲)。
婚姻制度的其他功能:遏止与性相关的疾病(性病、艾滋病等)的传播。中国目前各种早已绝迹了的性病死灰复燃,无法控制,与婚外性行为泛滥相关。中国人口这么多,国力又薄,只有将绝大多数人的性行为规范在婚姻制度内,ZF有关部门才有能力去对付少数婚外性行为引发的性病流行;现行婚姻制度还规定了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其他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通婚,以保证优生优育,人类后代健康繁衍;众所周知,现行婚姻制度还有便于计划生育的功能。如果将来科学限展了,现行婚姻制度的上述功能都能通过其他更为科学、更为方便的途径予以取代,婚姻制度的这方面的功能便算是消亡了。
但婚姻制度还有另一方面的功能,即社会功能。我们都知道,最初的婚姻制度(群婚制)是与氏族制度密不可分的。后来出现了家庭和私有制,氏族制度逐渐解体,婚姻制度也相应地从群婚制演变为对偶婚制、旧式一夫一妻制、现代一夫一妻制。
在整个农业和畜牧业时代,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也是社会基本生活消费单位,同时还是社会基本财富占有单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中国封建社会所谓的“三纲”(即维系整个封建制度的三根大纲绳)中,有两纲与家庭制度有关。在一个家庭中,将各家庭成员维系在一起的有两种关系,一种是血缘关系,另一种是姻缘关系;而其中,男女当事人通过婚姻缔结而成的夫妻关系则居于核心地位,其重要性和亲密程度甚至超过了人们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整个封建社会的财富占有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都是建立在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上的。
进入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后,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于消亡,企业代替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消费单位和社会基本财富占有单位的功能仍然保持着。我国在1958年时,曾经试图通过大办托儿所、敬老院、公共食堂等方式,来实现生活消费社会化以及生活消费资料公有化,但遭到了失败。事实证明,在人类生产力发展的现阶段,可以实现生产社会化,而无法完全实现生活消费社会化;可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毛泽东时代基本做到了),但无法实现生活消费资料私有制。因此,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生活消费单位和基本财富占有单位的功能在现阶段不可能消亡。
前面说过,家庭是靠姻缘关系和血缘关系来维系的,因此,与家庭紧密相联的婚姻制度也不可能消亡。
在现行婚姻制度下,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通过缔结婚姻而成为夫妻时,他(她)们之间便彼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谁只要一结了婚,他(她)便失去了自由。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搞婚外情、嫖娼、拒绝承担对家庭经济生活的义务,等等,都构成了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人们的私生活可以分为性生活、物质生活、情感生活这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生活的和谐统一是需要当事人(夫妻)之间相互配合的,任何一方的不配合,势必给另一方在私生活的这三个方面造成痛苦。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财产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都客观上要求夫妻在私生活的三个方面全面依存。
此外,现行的姻婚家庭制度还规定了对夫妻对双方父母的义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这方面的义务可能会不断减轻),以及对子女的义务。也许个别夫妻可以宣称不生孩子来逃避对子女的义务,但整个社会不能不考虑现行婚姻制度下的夫妻对生育和抚养后代的责任。
只有当以上所说的婚姻和家庭的一切功能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取代,现行婚姻和家庭制度才可能消亡,两性关系的更高形式才可能确立,男女当事人的真正的性行为自由才可能实现。记住:婚姻制度从一开始就是用来规范人们的性行为的,而“规范”的另一个含义就是“束缚”,就是不自由。楼主 ! 这种“更高级的两性关系",不可能出现小家庭,必然共同生活。——这个你知道吗! 不可能出现小家庭——就是一个大家庭。这就是财产共有 共同生活的社会啊! 如果实行这样的两性关系——必须具备适应共同生活的条件。即大食堂 公共宿舍 育人场所 养老场所等等等等等等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1&from^^uid=358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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