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腐败一般是指权钱交易,所以,外国说的腐败一般都是针对中国的国情来界定的。中国的权利内涵和外国,特别是西方世界的权利内涵不一样。所以,专门为中国量身定做一个所谓“腐败”的定义,然后说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冲突的产物,是典型的西方的观点。我个人猜测,楼主的这个观点是不是来自制度经济学?
另外,西方的寻租行为,更多的表现实在商业上,比如商业利益的交换,还有政治选举时的资金来源等等一些问题,不是不存在的。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如果一个议员的选民或者竞选资金普遍来自于某个黑金团体,那么这个议员就为该团体代言,这样你可以说他是腐败,也可以说他不是腐败,或者说,他的权利来源决定了他应该为该团体代言和提供权利保护,所以,在中国称之为“腐败”的行为,在国外可以被名正言顺的看做职责。
这样对比中国的寻租行为,和国外为中国量身定做的腐败的定义,是不是就显得小巫见大巫了?
所以,寻租是普遍现象,至于说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冲突的产物,那是因为对“腐败”一词的界定本来就针对中国国情。将这种事情放大来解释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这类的学术问题其实更多的带有政治性,不是真正的经济学问题,不应该深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