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bing Shen, Nominal level and actual strength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under TRIPS agreement , Journal of Chinese Economic and
Foreign Trade StudiesVol. 3 No. 1, 2010
pp. 71-88
研究动机
随着TRIPS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且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的期限逐步到期,有关IPR的争议将逐步凸现。一些理论也警示发展中国家不能就范,因为严格的IPR保护可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如Ginarte and Park (1997)的实证研究表明,处于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不宜实行较强的IPR保护;Maskus et al. (2005) 认为增强的IPR是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它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的支持。Furukawa (2007)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框架下论证了“严格的IPR保护通常更有利”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当然,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严格的IPR保护可以促进研发及经济增长。
这些不确定的理论推论需要有实证的支撑,但目前有关IPR保护程度的刻画,研究还不够。作者认为这是实证的第一步,相关的讨论,如IPR保护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IPR的决定因素,均需要对IPR进行较为准确的刻画。有过一些相关的研究,但它们主要从专利角度测度,如Rapp and Rozek (1990)从专利立法角度对各国的IPR进行刻画,并找到了IPR与经济发展的正向关系。但这个指标至少存在两个问题,其指标分解过于粗糙,且不能反应现实的执行情况;
Ginarte and Park (1997)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第一个问题,即对指标得分进行了更细地划分,但还未引入实际的执行力度(G-P方法);Han and Li (2005)引入了IPR实际执行力度,对中国实际的IPR指数进行了刻画,并估算出了中国1984-2002年的实际IPR保护水平(HL方法)。作者在这里对两种方法进行了边际改进,并将两者融合,估算了中国1995-2007年的实际IPR保护指数,并将其嵌入增长模型,实证检验IPR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其次,中国的IPR立法可以追溯到1902-1903年的辛丑条约,在美国、英国、日本的要求下,清政府依据与美国的协议,对专利进行保护(Zhang,1999, p. 24)。再次,HR方法用GDP作为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作者认为GNI更能反应中国人民的收益,而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很大原因在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外资产值。最后,国际组织对国内IPR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作用是不可观察的,且它与名义IPR指数具有重合性。
而法制水平与法律执行效率体现了在法律确定后,实际的执行力度,一些研究发现我国的IPR执行力度较弱,需要加强对IPR执行的投入、权限,以实现技法水平的升级(Wang ,2004 ;Han and Li ,2005)。再来看作者如何计算IPR执行效率。经济发展水平采用GNI相关指标,Falvey et al. (2006)的研究表明IPR与经济发展程度在低收入与高收入国家呈正相关,而在中收入国家则不然。而我国更处于中(低)收入国家行列。世界银行依据各国的人均GNI将各国分为低收入国家,低中收入国家(lower-middle-income ,LMI)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法制化水平并没有明显的提高,由于这些指标体现了人民对政策印象的评价,表明和谐社会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
最后一项是法律的执行情况。Ginarte and Park (1997)建议在讨论IPR实际执行效果时采用法庭安全研究,受此影响,作者主要考察专利侵权保护与执法机构保护水平两个方面入手。一个度量指标是专利侵权案的接受比例。
这个问题实证的必要性在于IPR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不确定,有正面的(Gould and Gruben ,1996; Kanwar and Evenson ,2003),也有负面的(Furukawa ,2007),也有不确定的(Falvey et al.,2006; Gervais ,2007)。作者的回归方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