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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6
应重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公平问题——评《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一文的观点


卫兴华 



摘要:受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生产方式特点制约,我国当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分配制度。在收入分配差距渐趋拉大的情况下,理论界应该注重对公平问题的研究。认为“公平”与“分配”属于不同领域的范畴、无法相互结合的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能成立。

个人收入分配问题,是涉及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因而分配的公平与否,历来是全社会所关心的经济问题。什么是分配中的公平理念?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关公平的观点、理论与实践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的公平观与资本主义的公平观不同。资本主义实行私有制,资本支配雇佣劳动,只能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并认为这是公平分配。科学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是首先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保证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生产力,消灭分配关系中的剥削与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机会主义的公平观,即抽象地谈论“公平分配”。马克思说:“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并指出,即使在未来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即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公平分配”也只能是按劳分配。但按劳分配并不是共产主义者所追求的最终的公平分配目标,最终的公平分配目标是按需分配。按劳分配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其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是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相通的“公平”原则。而等价交换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但是,需要肯定,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按劳分配作为新的分配关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消除了剥削,是社会主义阶段合乎逻辑的公平分配制度。
我国还不是社会主义的成熟阶段,而是处于其初级阶段。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由于我国在所有制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在分配制度上就必然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非劳动要素也要参与分配。而且不能不承认,在我国现阶段,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如果按劳分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从而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话,那么,按非劳动要素分配更是形式上的“公平”,事实上的不公平。收入分配有多种形式。除了制度内的收入分配外,还存在制度外的收入分配。非劳动收入包括制度内的和制度外的收入,又可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即使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有的不具有剥削性质,有的具有剥削性质。至于体制外的灰色、黑色收入,它们连形式上的公平分配也不是。即使是劳动收入,无论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难以完全避免不同程度的不公平现象。不同单位具体分配方式或分配体制的差别,可以造成同等劳动收入差距拉大。此外,还存在垄断性收入。这种收入差别的不公平,既是事实上的不公平,也是显著的形式上的不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收入分配差距有着继续扩大的趋势。分配领域的公平与不公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不少学者提出应改变“兼顾公平”的提法,认为不应只强调效率而把公平放在次要地位。鉴于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中央也从社会实际出发强调应重视社会公平。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强调应“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这是对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理念和原则的重要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和重要内容。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讲分配的公平。《理论前沿》2005年第21期发表的《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一文认为,公平分配从来没有实现过,也无法实现,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早有定论”。公平“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它不像秤杆一样有一个定盘星,秤花往里一点,秤杆就会高,往外一点秤杆就会低”,因此“公平的标准弹性很大,在评价时很难掌握”,“将公平作为分配标准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公平与分配是属于两个领域的不同范畴.分配无法遵从公平,以公平要求分配只能引起思想混乱。”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强调重视分配的公平,并不是把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比如,按劳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是劳动贡献,而不是“公平”。要把分配的标准同衡量分配公平不公平的标准区别开来,不应将两者混淆。即使讲“标准”,也不能将其作为称斤论两的秤。公平是一种原则,分配公平是一种经济关系。假如要求像衡量重量、长度那样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那不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思维方式。如讲“生产力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是指用秤杆秤砣般去具体衡量。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这种标准的存在。第二,断言分配是否公平不能衡量,也有悖于理论和实践的事实。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就是一种衡量标准。我国的基尼系数己经达到0.45以上,突破了0.4的安全警戒线,进入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警戒区。还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警戒线为1:3,超过1:3就意味着社会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我国已经超过了这一警戒线。2003年,我国农村人口的平均收入和城镇人口的平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2662.2元和8472.2元人收入差距比为13:23。这还是中央重视“三农”问题,在当年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遏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结果。
反对公平与分配“联姻”.是否主张分配不公平呢?是否承认我国存在分配的不公平呢?恐怕不会有人公开主张分配不公平。但既然主张“分配无法遵从公平”,就只能主张放任其不公平;或者说,既然否定分配与公平的“联姻”,必然会无视和否定分配中不公平事实的存在。即使撇开基尼系数和人均GDP等衡量指标,人们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可从多方面看出目前分配领域不公平的存在。从农民工工资状况看:据2005年3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统计局对24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平均工资为660元。浙、苏、闽、粤四省农民工对当地GDP的贡献率高达25%。与10年前相比,当地人的收入提高了一倍以上,而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改变。山西农民工中,有24.3%的人月工资在300—500元之间。许多地方的农民工一天劳动10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更有甚者.不少地方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状况虽己引起政府关注,但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有些地方和行业,官商勾结敛财。例如,一些煤矿矿主与党政干部勾结,有的主管干部入股甚至是入干股,保护矿主的非法利益,而不顾矿工的利益和生命安全。矿工工资低、劳动条件差,而矿主的收入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人股”的官员也跟着发财。2005年9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官煤勾结,“挟权入股,法理不容”。面对这些现象,只要是有正常思维和良知的人,恐怕用不着秤称尺量,都可以判断这是分配领域的严重不公平。承认存在分配不公平的事实,就得承认分配不公平的背面——分配公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只要不是赞成分配不公,面对上述社会分配领域的严重不公平,就应该重视通过公平分配的措施解决问题。
反对公平与分配“联姻”的论者,还提出另一个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要求公平分配实际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在改革开放之前,这种公平分配理论就控制了我们几十年。”把过去“干和不干一个样”,造成效率低下、消费品匮乏.归结为公平分配所带来的结果,看来,讲公平分配罪莫大焉!然而,这种见解既违背经济学常识,也违背历史事实。首先,“公平”不等于“平均”。提出重视分配中的公平,并不是主张退回到平均主义分配中去。在社会主义社会,平均主义分配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然而,这竟成为《联姻》一文作者心目中的“公平”。于是,反对平均主义分配就变成了反对重视公平分配,“现在决不能再走回头路,又重提公平分配。”其次,断言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就控制了我们几十年”,这是言过其实之词。事实上,党中央及理论界从未提出并主张实行平均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这一“理论”更不可能控制、影响我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我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贯反对社会主义社会搞平均主义的。应当分清楚:平均主义在现实中存在是一回事,是否存在平均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是另一回事。而且,无论在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还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都是不断地在批评和纠正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平均主义现象。即使在某些政策上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也不能以偏概全,把平均主义混同为“公平分配理论”并认为控制了我国几十年。
《联姻》一文的另一个观点同样站不住脚。这就是“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能决定经济基础。”如前所说,不同的阶级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公平观,公平观属于理论、思想、认识范畴,是上层建筑的范畴。但分配领域的公平不公平则属于经济关系,即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重视分配中的公平,扯不到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问题。况且,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必然会影响到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都需要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导。
《联姻》一文引证了许多马克思的言论,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但它完全错解了马克思的原意。比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评了“哥达纲领”抽象地谈论“公平分配”。《联姻》一文竟以此为据,认为马克思反对讲分配的公平。其实,马克思是主张具体分析不同所有制和生产条件下的分配公平问题。他分析了按劳分配的公平与不公平,批评了“哥达纲领”提出实行“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并将其作为工人阶级政党所追求的公平分配原则,指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也不能“不折不扣”地全部分配,而是要首先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因为社会扣除并不是不公平,而是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的需要。
(摘自2005年第12期《高校理论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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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9 09:43:00
卫老师的观点和立场是正确的,但没有对其要害——对唯物史观的曲解——提出严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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