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制度经济学
1792 0
2006-04-20
从金融学的角度看,公司实际上可以看成是股东对债权人的期权.就是债权人是期权的出售放方,而股东是期权的购买方.但是问题在于股东购买这个期权的期权费是0(只要他能借得到钱),也就是说这个期权债权人是白送给股东的.那么这样的制度安排存在的原因和它的合理性在哪里呢?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