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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0-9-11 19:58:36
冷酷的白痴♂ 发表于 2010-9-11 19:27
再次重申!!按马克思的价值结构解释啊!!
如以黄金作为流通的货币,生产黄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缩短了一半,那么每件商品用黄金所表示的价格就会依然保持不变。————错!!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了一半!!它含的劳动量也减一半!!价值减半!!价格也减一半!!因为价值决定价格!!
如果原来生产每件商品和每克黄金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1个单位,每件商品的价格用黄金表示就是每件1克黄金。现在生产每件商品和每克黄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减少为0.5个单位,那么现在每件商品的价格用黄金来表示就变成了0.5克了?难道黄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了它的价值却可以保持不变吗?
既然是用“马克思的价值结构”来解释的,那么还是把马克思关于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以及货币价值之间关系的论述好好读一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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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1 20:02:49
分析家 发表于 2010-7-16 03:07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7-15 09:40
希望讨论能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劳动卖出后,其劳动所有权归它的卖主还是归它的买主???
这个东西(劳动)根本就不是能够买卖的东西,买卖本身就是对人的异化,这就如同对人(奴隶)不能买卖一样。不能因为在现制度下这种行为(劳动买卖)具有合法性就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的,这就如同我们不能因为在奴隶制下奴隶的买卖具有合法性,我们就认为其行为是正当的一样。

故所谓的劳动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具有正当性。
分析家说的观点是说!所谓的劳动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正当性!资产阶级法权思想那是错的!!只要这种思想的存在就是一种人格的剥削!!所以就没什么买卖好说的!!一切都是错的!!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先不讨论分析家的观点!!我们先回顾下马克思的理论!!
马克思从世界出发!!得出唯物主义的理论!!再用唯物辩证法结合历史!!得出自己的经济学认识和历史观!!最后根据经济和历史观得出社会主义的理论!!
他的社会主义可行依据来至他的经济学认识和历史观!!也就是说他的经济学认识和历史观是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石!!他是先从经济学认识和历史观上一步步推翻资本主义后再引出社会主义的必然性的!!
可现在您却用社会主义的必然性来回答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可行性!!这样似乎有些本末倒置了!!如果您可!!请用经济学认识来解答这个问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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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1 20:16:35
大哥!!您为什么非要打黄金的比例呢!!那是在给自己制造麻烦!!增加误区!!黄金本来就是一个很特殊的等价物!!他有很多身份!用它打比喻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可能正像您说的那样!!我还要再多多了解下!!您的思路也有可行的地方!!我们现在在不同的思路上!!我要先揣摩揣摩您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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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1 22:27:59
把你当鸡,你乐意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吧。工人出卖劳动力,但不出卖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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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3 22:19:59
复115楼:

109# zigengren
第一,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力的租赁是通过对劳动者的雇佣来实现的,劳动者的雇佣是现象,劳动力的租赁是本质,两者是同一个过程中不可分割、互为表里的两个方面:资本家雇佣一个劳动者就是租用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力,雇佣n个劳动者就是租用这n个劳动者的劳动力,雇佣劳动者n个小时,就是租用劳动者的劳动力n个小时;如果雇佣劳动者n个小时可以生产出m件产品,那么就是租用劳动者的劳动力n个小时可以生产出m件产品;如果雇佣劳动者n个小时生产出m件产品是合算的,那么就是租用劳动者的劳动力n个小时生产出m件产品是合算的。因此,既然对劳动者的雇佣都是按照可测和可知的数量来进行的,那么被租用的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数量也就不存在不可测或不可知的问题了。

第二,“劳动力的特殊正在于,一旦进入生产过程,它就会在产品生产中被全部消耗掉。”(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mp;page=11&from^^uid=1705312)这句话什么意思?难道劳动者下班以后连从事家务劳动的能力也没有了吗?
因此,如果你要对“劳动力的租赁”提出质疑,建议你先去研究一下有关租赁的问题(比如,研究一下一个对象物的租赁时间与其所剩余的可使用时间的关系),同时,还应当先研究一下有关劳动力使用价值的问题(比如,什么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什么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损耗,什么是劳动力使用上的浪费)。否则,要回答你的问题,我恐怕都得从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讲起了。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生产商品。商品生产只有通过劳动力消耗才能实现,因此,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只能在劳动力消

耗即商品生产中体现出来。生产商品要消耗一定量的劳动力。随着生产过程的结束,生产所需的劳动力全部被消耗掉,

劳动力价值也随之完全消失。因此,劳动力的消耗过程,本身就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消失过程。劳动力在生产中消耗

掉了,就不再存在。请问:租赁者拿什么来归还呢?马、照相机、房子期满可以归还,并且可以反复租用。劳动力不

能,因为劳动力消耗掉就不复存在,所以是无法归还的。劳动力要继续出租(如果它能出租的话),劳动力的所有者就

必须把劳动力再生产出来。但是这样一来,劳动力就不是出租,而是出卖。可见,劳动力(包括它的使用价值)并不

是你想象的那样,是可以到期归还、反复租用的。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力商品本身,因此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损耗就是劳动力本身的损耗。什么是损耗?损耗就是

损失的消耗,或消耗的损失。劳动力的损耗,就是劳动力消耗的损失。什么是劳动力消耗的损失?对资本家来说,就

是劳动力没有被有效地利用而白白耗掉。这种损耗,对他来说无疑是一种浪费。可笑的是,在你的眼里,租金(工资)

竟然成了劳动力损耗——浪费的弥补和报酬。难道这就是你研究“有关租赁的问题”所得出的结论?

最后我要说明的是,“在产品生产中被全部消耗掉”的劳动力,指的是一个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全部劳动力,而不是你

所说的“劳动者下班以后…从事家务劳动的能力”。如果连这两者的区别都分不清,我想你恐怕不是要“从一些最基本

的问题讲起”,而是要从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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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4 11:13:25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生产商品。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amp;from^^uid=1705312

这句话首先就要予以更正: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规定为“生产商品”是典型的定义过窄。因为劳动力不仅可以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使用,而且还可以在其他一切劳动过程中使用。人类在没有商品生产以前的几百万年中就已经在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进行劳动了,在商品生产产生以来的几千年中,劳动力也经常被使用在非商品生产的劳动过程之中。难道在商品生产以外劳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力都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吗?
因此,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不就是生产商品,而是能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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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4 13:20:00
126# zigengren

看来你一定没有好好研究过租赁问题。
举例来讲:一辆汽车,假设每天使用8个小时,它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也就是说,它有10年的使用价值。但为了保证它的正常使用,必须经常给它以保养。因为汽车的使用价值每天都会因为使用而发生损耗,如果不保养,被损耗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得到基本的恢复,汽车的使用寿命就绝对无法维持10年。当然,即便是保养,也无法改变汽车自身的老化,因此,汽车的使用价值总是不断趋于减少的,直到其寿命终了那一天,它的使用价值也就被完全耗尽了。
不仅如此,为了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人们还必须经常给汽车加油,否则,汽车的使用价值虽未消耗殆尽,但这种使用价值却无法转化为现实,只能以潜在的形式而存在了。
也就是说,对于汽车使用价值的维持来说,保养和加油是绝对不可缺少的。

现在,这辆汽车的主人把汽车每天8小时的使用价值转让给他人,自己负责给汽车保养和加油。为此他按天向获得汽车使用价值的人收取汽车的折旧费、保养费和油费。
请问,车主的这个行为,是在出卖他的汽车呢,还是出租他的汽车?他每天所转让的是8个小时的使用价值呢,还是10年的使用价值?如果获得汽车每天8小时使用价值的人,不在8小时内把汽车10年的使用价值耗尽,是不是一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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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8 12:55:39
劳动大体上可以分为操作劳动和经营劳动。操作劳动是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劳动,即利用生产工具将原材料转变为

产品的劳动。经营劳动是把各种生产要素结合为产品,并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各环节进行整合,以追求、实现所有者

利益最大化的劳动。

工人劳动是操作劳动;经营者(企业主或代理人)劳动是经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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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8 20:26:52
其实这里就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何看待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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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8 22:17:07
鸡蛋是母鸡的附属产品,鸡卖出去了所有权不归卖主。所以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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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8 23:00:15
把劳动力看做工人的财产,则该财产的权利就不仅仅是单一的所有权的问题吧,而应是一个权利束。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交易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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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 15:04:05
劳动一旦通过买卖的形式归资本家所有,它就成为资本的一部分。这时,资本不但表现为实物和货币的死的形式,

而且还表现为劳动的活的形式。资本不仅表现为生产资料和货币,同时还表现为劳动。

资本作为生产资料不能创造收益,但作为劳动却能够创造收益。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当作资本

来发挥作用的,它是资本的一部分。劳动要与生产资料结合,它必须成为资本家的所有物,或者说,它必须成为资本。

并非所有资本都是活劳动,但所有属于资本家的活劳动都是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创造收益。这里所说的资本

创造收益,指的并不是所有资本,而只是表现为活劳动的那部分资本。作为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即使在与劳动结

合的过程中,也不创造收益,它只是协助活劳动,从而使活劳动有更高的生产效率,换言之,它只是劳动生产发挥作

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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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 12:57:46
复132楼:

      劳动力使用权无限期地出让,实际上是i劳动力所有权的出让。劳动力不是商品,所以它的所有权不能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有期限地出让,实际上是劳动力的出租。

劳动力出租必定存在一个到期归还的问题。劳动力出租的过程,就是劳动力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被消耗掉,产品因此被生产出来。劳动力的消耗

决定了它在租赁期满后不能归还,因为劳动力的使用不同于某些财物例如机器的使用。机器每一次的使用只会产生部分的损耗,它在期满后完全可以收回。与机器的使

用不同,劳动力的每一次使用都是劳动力自身的全部耗费,它不像机器那样在生产中只存在部分的损耗,因而可以在到期后收回并反复出租、反复使用,劳动所有者要

继续出卖他的劳动,就要不断地把他的劳动力再生产出来。可见,劳动力不能像机器那样出租,这决定了它的使用权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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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 16:30:04
呵呵,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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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 17:45:23
我认为zigengren网友的观点,比较切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

劳动者出售的不是劳动力商品,而是劳动力使用权。

根据是:

第一、如果劳动者出售的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劳动者与资本者签订劳动契约后,资本者就应当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然而,这是资本者根本做不到的。因为,谁都知晓:一旦在劳动者与资本者签订劳动契约之日,资本者就按照日、周、或月,将全部将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提前支付的话,劳动者是否会诚实劳动,如期践约双方签订的劳动契约。

资本者就按照日、周、或月,将全部将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在劳动者践约双方签订的劳动契约之后,才支付的。这一交易行为,有悖于通行的商品市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原则。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然而,就这一反常现象看,这一交易方式显然非常有利于资本者。资本者对于“劳动后付款”这一交易方式是赞不绝口的,这同时也考验着资本者的为人准则与道德底线。对此,马克思的解释,似乎比较牵强。

第二、在劳动者践约双方签订的劳动契约之后,如果劳动力是商品的话,劳动力出售后则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均属于资本者所支配。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延长劳动时间须经劳动者的同意,并要为此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须按照双方的签订的劳动契约的相关约定予以践行的,脱离工作内容的劳动要求(例如,要求资本者要求纺织女工脱离工作岗位而为自己家庭去看护孩子,做家务、洗衣、做饭等),劳动者可以拒绝。如果,劳动力是商品,资本者怎么使用这一商品,是资本者自己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那么纺织女工就会因为是将自己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的,所以也就无法拒绝资本者这一非分要求了。如果,劳动者出售的不是劳动力商品,而是劳动力使用权,那么作为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即劳动力权利人),拥有劳动力如何使用的最终裁决权。据此,当然可以拒绝资本者这一非分要求了。

马克思是西方人,西方人的思维范式有时并不一定适用于东方人。在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问题上,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坚持认为,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始终就是商品;而今天的一些东方人却不那么认为,他们认为东方人是具有尊敬劳动,敬畏劳动的这一传统的。埃及的金字塔、中国的万里长城....,东方人通过投入巨大劳动量造就的人间奇迹,使得每个人站在这些遗迹面前,无不为之感到敬畏、由衷的赞叹。东方商人雇人,或工场老板雇人,总是用“请”字,并不看重契约作用和意义。对于特别有贡献,特别有技艺的劳动者,东方商人或工场老板总是要赠以“干股”作为挽留人才的砝码。即便是东方商人雇人,或工场老板雇人,总是邀请第三方作为证人或保人在场的,并报官府备案。所以,东方人的这一“请”字,值得研究。在东方人眼里看来:劳动力是请来的,而不是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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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 18:04:43
附注:

从今天的考古成果看,古埃及的金字塔并非全部由奴隶建筑起来的,大批的自由人也参与了这一巨大工程的建设;中国长城,也是由农民、自由人包括工匠、泥瓦匠、木工等参与建设的。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劳动者不为此投入巨大的热情和非凡的创造力,是不可能完成这些巨大建筑工程的。那些生活不如猪狗的奴隶们,那些常年带着镣铐进行劳作的奴隶们,是无法承和完成这一巨大工程建设的。

虽然,东方人的“请”字,掩盖不了劳动力的交易性质,但总是具有俗世间的一种人情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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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9 11: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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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1 17:19:54
2楼的问题是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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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10:30:17
134# zigengren

你认为劳动力不能出租是因为:
“劳动力出租必定存在一个到期归还的问题。劳动力出租的过程,就是劳动力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被消耗掉,产品因此被生产出来。劳动力的消耗决定了它在租赁期满后不能归还,因为劳动力的使用不同于某些财物例如机器的使用。机器每一次的使用只会产生部分的损耗,它在期满后完全可以收回。与机器的使用不同,劳动力的每一次使用都是劳动力自身的全部耗费,它不像机器那样在生产中只存在部分的损耗,因而可以在到期后收回并反复出租、反复使用,劳动所有者要继续出卖他的劳动,就要不断地把他的劳动力再生产出来。可见,劳动力不能像机器那样出租,这决定了它的使用权不能交易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55192&page=14&from^^uid=1705312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工人在按每天工作(比如8小时)的协议工作以后,企业主有时因为工期等需要,又会要求工人加班,比如说2个小时。工人有时可以拒绝,有时也会同意。这说明什么?说明在协议规定的8小时之内,工人的劳动力被全部耗费掉了吗?如果真是那样,那么工人在没有任何劳动力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加班2个小时呢?难道工人加班时不需要耗费任何劳动力吗?如果工人加班也需要劳动力,那么他们因为加班的待遇问题而拒绝加班的话,是否就意味着那个足以使他们能够加班的劳动力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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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9 23:24:28
复140楼:

“这说明什么?说明在协议规定的8小时之内,工人的劳动力被全部耗费掉了吗?如果真是那样,那么工人在没有任何劳动力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加班2个小时呢?难道工人加班时不需要耗费任何劳动力吗?”



工人卖出的商品是8小时劳动。8小时劳动中全部被消耗掉的劳动力,不是工人在一定时间如一个自然日内生产出来的

劳动力的全部,而只是这全部劳动力中的一部分——工人在8小时劳动中所投入的全部劳动力,它不包括8小时以外

的劳动,例如2小时加班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你的原意,你实际上将我的意思,即工人在8小时劳动中,把他所投入的劳动力全部消耗掉,误解

成把他在一个自然日内所能够生产出来的劳动力全部消耗掉。也许是这一误解,让你提出了“那么工人在没有任何劳

动力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加班2个小时呢?难道工人加班时不需要耗费任何劳动力吗?”这样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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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11:04:46
141# zigengren

这就是说,你认为劳动力在劳动期间所消耗掉的只是协议所规定这个期间内的那部分劳动力,而不是工人的全部劳动力。既然如此,那么,你的劳动力不可出租的理由也就不成立了,因为劳动者在租期结束时可以收回他未被消耗掉的劳动力,并通过消费活动来恢复已被消耗掉的劳动力,从而可以继续出租他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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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17:28:58
142楼:

“这就是说,你认为劳动力在劳动期间所消耗掉的只是协议所规定这个期间内的那部分劳动力,而不是工人的全部劳
动力。既然如此,那么,你的劳动力不可出租的理由也就不成立了,因为劳动者在租期结束时可以收回他未被消耗掉
的劳动力,并通过消费活动来恢复已被消耗掉的劳动力,从而可以继续出租他的劳动力。”


劳动力被消耗掉,就不复存在。请问:你如何把8小时劳动所消耗掉的、已不复存在的劳动力收回来?既然能够收回

来,工人只需把收回的劳动力重新“租”出去就可以了,他何必要“通过消费活动来恢复(生产——笔者注)已被消

耗掉的劳动力”呢?你不觉得你的结论前后矛盾、荒谬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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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20:19:56
143# zigengren

机器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必须要加以保养和维修,才能保证它继续发挥原来的功效,否则一台能够在10年内发挥使用价值的机器,也许不到几个月就报废了。我所说的“恢复劳动力”也是这个意思,没有一定的消费活动,劳动者的劳动力绝不可能发挥出原有的功效,并且与机器相比较,劳动者的消费活动对于劳动力原有功效的发挥来说,往往是更加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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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00:18:24
44楼:

“机器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必须要加以保养和维修,才能保证它继续发挥原来的功效,否则一台能够在10年内发挥使用价值的机器,也许不到几个月就报废了。我所说的“恢复劳动力”也是这个意思,没有一定的消费活动,劳动者的劳动力绝不可能发挥出原有的功效,并且与机器相比较,劳动者的消费活动对于劳动力原有功效的发挥来说,往往是更加重要的。“


机器可以保养和维修,但劳动力不能“保养和维修”,它只能被生产或再生产出来。劳动力的恢复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

把劳动力的恢复,理解为类似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你不觉得有违常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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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00:24:43
复44楼应改为复144楼。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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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02:40:36
劳动力是每一个人的“天赋权利”,这就如同女人的生育力一样,同样属于女人固有的“天赋权利”;即便在奴隶制度下,劳动力也不是商品。奴隶主买卖奴隶,买卖的是奴隶人身,也就是说奴隶主把奴隶当做一件私人物品来买卖,而不是买卖奴隶的劳动力。人的劳动力从来就不是商品。劳动力作为人的“天赋权利”,体现着人的社会尊严、社会的伦理以及生命意义。在每一个由资产阶级取得统治权的社会制度下,“权利平等、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的治世原则。资本的价值形成及增值过程同时也应当是劳动的生产过程。当然需要工人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其中,但并非一定要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形式来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以“日”为计量单位的。马克思曾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惟有将自身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才能换回维持自己生存的基本生活消费资料。如果劳动力真是商品,那么每日有24小时,工人应该劳动24小时,则每小时都要支付报酬。然而这对于工人来说,根本就做不到。即使工人在劳动日24小时内完全不劳动,劳动力仍然在消耗着,工人仍然需要同等数量的维持自己生存的基本生活消费资料。也就是说,即使工人不劳动,劳动力也会“自然耗费”,这个劳动力也不会被转移或储存到下一个工作日中去。说白了,劳动力其实质就是人的生命体现,劳动力的价值就是人的生命价值的体现,而人的生命价值决定着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如果一个人的劳动力被其所处的这个社会作为了商品,出售给另一个人用于生产过程,则无论这个购买人处于怎样的崇高目的,其购买行为都是不人道的,也是野蛮和荒谬的行为。因为,实际上这个购买人所买到的并不是人的劳动力而是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平等权利和生命价值,说白了他购买的实际上是一个奴隶,而不是什么劳动力。

“黑窑工”是劳动力商品吗?不!是被人看管的、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血汗工厂”的女工是劳动力商品吗,不!是变相的“劳改集中营”,是被剥夺了自身基本权利的“包身工”。

劳动力不是商品,而且永远也不会成为商品;即便受到极度饥饿的驱使,仅仅为了有一口饭吃,乞求资本家雇佣自己,但此时的劳动力仍然不是商品。在旧社会,有的人为了不致因灾荒而饿死,就去地方军阀那里当兵打仗卖命,但是在军阀眼里他人身就是一件商品,是一个“炮灰”,但是他不是劳动力商品。妓女用自己肉体去赚钱,但她还不是劳动力商品。西方政客为资本家利益而出卖良心和名誉,但他也不是劳动力商品。

资本家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约定一定时期内工人劳动力的使用权,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但资本家却不能通过契约形式,购买一定时期内的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尽管有人说,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和收益权。所以,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也等同于所有权。但是,二者终究不是一个整体,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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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09:33:06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10-21 00:18
机器可以保养和维修,但劳动力不能“保养和维修”,它只能被生产或再生产出来。劳动力的恢复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

把劳动力的恢复,理解为类似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你不觉得有违常识吗?
就租赁对象的使用价值来说,只要这个对象物能够满足承租者在租赁期间内对它的需要就足够了,至于它是如何被生产出来的、以及是如何得到维持的,完全是无关紧要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把劳动力的恢复类比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与此相类似的一个例子是,牛、马等牲畜的使用价值的恢复方式也不同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但这并不妨碍它们也可以以被当作租赁对象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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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12:42:25
“劳动力商品”这是马克思讲的,马克思难道说错话了吗?

马克思并没有说错。他说:“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详见资本论 第一卷 第58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当资本家把货币变成商品,使商品充当新产品的物质形成要素或劳动过程的因素时,当他把活的劳动力同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合并在一起时,他就把价值,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为一个有灵性的怪物,它用“好象害了相思病”的劲头开始去“劳动”。 如果我们现在把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比较一下,就会知道,价值增殖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只持续到这样一点,即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恰好为新的等价物所补偿,那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超过这一点,那就成为价值增殖过程。

“一个使用价值究竟表现为原料、劳动资料还是产品,完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起的特定的作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随着地位的改变,这些规定也就改变。”
详见资本论 第一卷 第58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预付资本G在生产过程中生出的剩余价值,或预付资本价值G的价值增殖额,首先表现为产品价值超过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总和而形成的余额。 资本G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出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v;c代表转化为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v代表转化为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因为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所以,说产品价值超过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增殖额,或等于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实际上是同义反复。然而,对这个同义反复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这里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是它形成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

也就是说,“劳动力商品”

“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租一天的任何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商品由它的买者使用;劳动力的所有者提供他的劳动,实际上只是提供他已卖出的使用价值。从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场时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把劳动本身当作活的酵母,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的要素。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象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详见资本论 第一卷 第59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详见资本论 第一卷 第67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在劳动力出卖时,曾假定它的日价值=3先令,在3先令中体现了6个劳动小时,而这也就是生产出工人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量所需要的劳动量。现在,如果我们的纺纱工人在1个劳动小时内把1 2/3磅棉花变成1 2/3磅棉纱(12),他在6小时内就会把10磅棉花变成10磅棉纱。因此,在纺纱过程中,棉花吸收了6个劳动小时。这个劳动时间表现为3先令金额。这样,由于纺纱本身,棉花就被加上了3先令的价值。 现在我们来看看产品即10磅棉纱的总价值。在这10磅棉纱中物化着2 1/2个工作日:2日包含在棉花和纱锭量中,1/2日是在纺纱过程中被吸收的。这个劳动时间表现为15先令金额。因此,同10磅棉纱的价值相一致的价格是15先令,一磅棉纱的价格是1先令6便士。 我们的资本家楞住了。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预付的价值没有增殖,没有产生剩余价值,因此,货币没有转化为资本。这10磅棉纱的价格是15先令,而在商品市场上为购买产品的各种形成要素或劳动过程的各种因素所花掉的也是15先令: 10先令购买棉花,2先令购买所消耗的纱锭,3先令购买劳动力。

第一卷 第61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当资本家把货币变成商品,使商品充当新产品的物质形成要素或劳动过程的因素时,当他把活的劳动力同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合并在一起时,他就把价值,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为一个有灵性的怪物,它用“好象害了相思病”的劲头开始去“劳动”。 如果我们现在把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比较一下,就会知道,价值增殖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只持续到这样一点,即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恰好为新的等价物所补偿,那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超过这一点,那就成为价值增殖过程。

第一卷 第62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由此可见,劳动过程的一个因素,一种生产资料,是全部进入劳动过程,但只是部分地进入价值增殖过程。在这里,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区别反映在它们的物质因素上:同一生产资料,作为劳动过程的要素,是全部加入同一生产过程;作为价值形成的要素,则只是部分加入同一生产过程。(21)

第一卷 第65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另一方面正相反,一种生产资料能够全部进入价值增殖过程,而只是部分进入劳动过程。假定在把棉花纺成棉纱的时候,每天115磅棉花中有15磅没有变成棉纱,而是变成了飞花。如果损失这15磅棉花是正常的,在棉花的平均加工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那末这15磅棉花虽然不是棉纱的要素,但它的价值同形成棉纱实体的100磅棉花的价值完全一样,也加入棉纱的价值中。为了生产100磅棉纱,15磅棉花的使用价值必须化为飞花。因此,这些棉花的损失是棉纱的一个生产条件。正因为如此,它们才把自己的价值转给棉纱。劳动过程中的一切排泄物都是这样,至少在这些排泄物不再形成新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再形成新的独立的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是这样。例如我们在曼彻斯特的大机器制造厂内可以看到,被庞大的机器象刨花一样削下的铁屑堆积如山,傍晚用大车运到炼铁厂去,第二天变成铁锭再运回来。

第一卷 第65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大工业最初的科学要素和技术要素就是这样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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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13:32:22
附注:

点错了键,把资料给贴上去啦。

当然,这些都是马克思的原文,说得也与主题贴近,也不妨看一看。

无论如何,我要说明的是,将工人的劳动力视为“商品”,这是资本家的看法,马克思从来就没说过“劳动力作为商品”或“劳动力成为商品”再或“劳动力是商品”这类的话。马克思是在分析:“劳动力”为什么会被资本家看作“商品”,寻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蕴藏其中的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政治司法制度的本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用制度。

“劳动力的所有者提供他的劳动,实际上只是提供他已卖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所以,“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把劳动本身当作活的酵母,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的要素。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为此,我说,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在资本家看来是购买了劳动力商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而在工人看来,资本家购买的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使用权,是劳动力“有用性”的使用时间。

但是,马克思还指出,若某一个物品被他人长期使用,直至使用到该物品自然寿命的终结为止。那么,也可以认为,他人实际上已取得了对该物品的最终所有权。一个工人不论其主观努力怎么,不管其客观能力如何,他的社会经济地位决定了他终身要被资本家阶级所雇用。他今年为姓李的资本家干活,他也许明年又为姓张的资本家干活,但是实际上他这一辈子(劳动力年龄)都是在为整个资本家阶级所雇用——他的劳动力实际上早已被整个资本家阶级所占有了。

但是,反过来一想,如果资本家阶级同样也离不开工人的劳动,哪会怎么样呢?

资本家今年找到一批姓李工人原意去给他干活,他也许明年又找到一批姓张工人原意给他干活,但是实际上他这一辈子总是依赖于工人阶级——依赖于工人阶级去他(资本家)的工厂里劳动,去使用他(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将生产的产品交给他(资本家)——归其所有。没有工人阶级的劳动,他(资本家)就要破产,沦为无产者,沦落街头。他在某种的、一定的程度上,也是要尊重工人阶级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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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15:44:48
复148楼:

就租赁对象的使用价值来说,只要这个对象物能够满足承租者在租赁期间内对它的需要就足够了,至于它是如何被生产出来的、以及是如何得到维持的,完全是无关紧要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把劳动力的恢复类比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与此相类似的一个例子是,牛、马等牲畜的使用价值的恢复方式也不同于机器的保养和维修,但这并不妨碍它们也可以以被当作租赁对象来租赁。


机器需要维修,是因为机器损坏了;机器需要保养,是因为要延迟机器的损坏。劳动力既不存在保养的问题,也不存

在维修的问题。保养维修只是一个现状的维持过程,劳动力的恢复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二者没有

可比性。把劳动力的恢复说成劳动力的保养维修,是偷换概念;把劳动力的恢复等同于机器的保养维修,是把二者之

间的区别混为一谈。你认为,“通过消费活动来恢复已被消耗掉的劳动力”(142楼),请问:劳动力已被消耗掉、已经

不复存在,它还能够通过消费来“恢复”——保养维修吗?为什么?请回答并给予证明。

此外,你并没有回答我在143楼向你提出的问题:“你如何把8小时劳动所消耗掉的、已不复存在的劳动力收回来?”

既然你提出了劳动力在消耗掉后仍能够收回来的观点,你就有必要对这一观点给予回答和证明,不然,你关于劳动力

可以出租的结论就不能成立,因为前者是这一结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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