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能让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但对法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而亏损则不得与投资者的利润合并。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应分配的所得中依法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