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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0
关于公有制演变为私有制马克思是这样描述:原始社会后期,产品出现剩余,人们的私有心理也相对产生,人们把剩余的产品各为私有,这样原始公有制就解体了。
结合中国华夏历史事实,对马克思的描述产生疑问:1
既然人们各为私有,公有制解体了。那么,解体后,各为私有的人们都往哪里去了?2 奴隶部落从何而来?
3
有人还说,各为私有的人们又回到部落。请问:他们回到部落后是奴隶还是奴隶主?还有人说,战争俘虏的其他部落的人员才是奴隶,本氏族的成员当然是奴隶主。难道说,启统治的奴隶部落,存在许多奴隶主吗?解体后,各为私有的人们还存在凝聚力,战斗力,能俘虏其他氏族成员吗?

显然不是这样。禹 启时期的部落,不但没有解体,而且更具有凝聚力。
······这就说明,马克思的描述不符合历史事实,是错误的理论。

以中国华夏部落为例,结合禹 启时期的社会状况,论述这一转化过程:      
已知:1氏族内部是群婚,婴儿只知其母,不知其父。2氏族部落社会男人共同打猎,女人共同抚养孩子、看火、做饭。即共同劳动,共同生活。3首领继承的方法是“禅让制”。4启是禹的儿子。5启继承王位的方法是“世袭制”。

论证:通过12 可以推断:原始公有制社会中没有夫妻形式的家庭。
      通过4 启是禹的儿子,可以推断:启的母亲,已不再是群婚,事实上就是大禹的妻子。这就说明:以大禹、妻子、启为单位的小家庭已经形成。
      当大禹小家庭形成后,小家庭中的一切生活资本,为禹的家人所有,而不为氏族人们共有。这一私有才是私有制社会形成的根源,我们消灭私有就应该是这个小家庭中的“私有”,而不是氏族公社中个人吃的,穿的,住的。
当大禹家庭出现后。家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其他成员相比,明显不同。在社会事物管理中,禹和家人一道成为这一大家庭的主人,而成员就成了主人指派下的劳动者,就是奴隶。——这样公有制部落就变成了私有制奴隶部落。
即使已经形成这样的社会,如果王位没有传给自己的儿子,假设传给其他氏族成员。那么,首领家人的地位就会渐渐暗淡。他的子女在强大的群婚意识下,家庭很快就会消失。因此说,当时的小家庭如果没有首领特权的保护,就不可能繁衍生存,更别说“氏族社会中存在其他小家庭”。
因此说,原始氏族公社,除首领外,氏族成员不可能存在夫妻形式的小家庭。
氏族成员成为奴隶后,仍然群婚,仍然共同生活。但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成了奴隶主的家庭资本,包括奴隶自身。
奴隶主家庭在世袭特权的保护下,快速繁殖发展。
夏朝灭亡之前,大禹后世子孙家庭超过100万个
——这就是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奴隶社会历史过程。

从这一转化过程我们发现以下真理:
  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是完整的内部转化。而不是“解体”

  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这里的私有,是指首领家庭中的一切。
当部落中的一切财产沦为首领家庭资本时,部落一切都成了私有。
这一时期的社会,存在成员和首领,存在奴隶和奴隶主。始终不存在马克思描述的,持有“剩余产品”的私有者。

三 氏族公有制转化为私有制,是因为社会中首领出现了小家庭。仅仅如此。
在公有制时期,人们吃的,穿的,住的,属个人的现象经常存在,这是私有。小家庭出现后,小家庭里的一切也是私有。——哪个私有才是造成私有制社会根源呢?
氏族时期,吃的 穿的 住的 属个人的现象,时常存在,社会没有变质。社会中,小家庭出现后,社会就变质了。显然,小家庭里的私有才是社会变质的根源。
因此,实现共产主义公有制,消灭私有就应该消灭小家庭中的私有,而不是其他的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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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30 19:39:47
遇到真正的问题,你们哑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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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30 22:38:49
你说的那些话是马克思说的吗?是你自己这样解释的吧。。。
原始共同体和进行生产的自然条件一样,最早是人类进行历史活动的前提,在人类初始,这种共同体不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而是其进行活动的前提。这种前提的存在和人类最初面临的自然界一样,是不能从人类自身的历史活动中得到解释的。这种作为前提而存在的东西只能从自然本身去找答案。人类最初就是在这种作为前提的共同体中生产和再生产自身的。要使得这种共同体不在人类的活动中被打破,那就必须要求生产和再生产(物质的和人自身的)总是保存在原有的水平上面。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物质生产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最初甚至是主要方面-------人自身的繁衍,使得逐步定居下来的人们开始需要拓展活动的边界。于是,战争和奴隶制就开始发展起来,这种奴隶制起初体现为部落的共同的奴隶制,后来逐步发展成个体家庭的奴隶制。个体使用奴隶的情况越普遍,那种原始共同体就会埋葬得越深。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到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被彻底埋葬了。但是,东方社会在这里于西方有所不同,东方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这和他们彼此面临的自然条件有关。比如,在西方,到铁器出现的时候,才出现了奴隶制,而在东方,由于土地肥沃松软易于耕作,所以,在铜器出现的时候,社会就进入了奴隶制。而东方的自然灾害,最主要是水患,又使得这种部落共同体的存在成为必要,所以,东方没有形成西方那种个体的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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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31 11:14:50
哲思 发表于 2010-8-30 22:38
你说的那些话是马克思说的吗?是你自己这样解释的吧。。。
原始共同体和进行生产的自然条件一样,最早是人类进行历史活动的前提,在人类初始,这种共同体不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而是其进行活动的前提。这种前提的存在和人类最初面临的自然界一样,是不能从人类自身的历史活动中得到解释的。这种作为前提而存在的东西只能从自然本身去找答案。人类最初就是在这种作为前提的共同体中生产和再生产自身的。要使得这种共同体不在人类的活动中被打破,那就必须要求生产和再生产(物质的和人自身的)总是保存在原有的水平上面。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物质生产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最初甚至是主要方面-------人自身的繁衍,使得逐步定居下来的人们开始需要拓展活动的边界。于是,战争和奴隶制就开始发展起来,这种奴隶制起初体现为部落的共同的奴隶制,后来逐步发展成个体家庭的奴隶制。个体使用奴隶的情况越普遍,那种原始共同体就会埋葬得越深。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到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被彻底埋葬了。但是,东方社会在这里于西方有所不同,东方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这和他们彼此面临的自然条件有关。比如,在西方,到铁器出现的时候,才出现了奴隶制,而在东方,由于土地肥沃松软易于耕作,所以,在铜器出现的时候,社会就进入了奴隶制。而东方的自然灾害,最主要是水患,又使得这种部落共同体的存在成为必要,所以,东方没有形成西方那种个体的土地私有制。
我说的这些话,即不是马克思说的,也不是我说的,是历史事实。
      大禹的公有制部落转变为私有制奴隶部落,什么时候解体过?
      转变前后,除大禹形成个人小家庭以外,没有任何异常。
      当大禹小家庭出现后,家人成了主人,氏族成员就成了奴隶。
      ·······难道这不是历史事实吗?

      最初形成的奴隶部落,除大禹及其家人是主人外,还有其他主人吗?除氏族成员是奴隶外,还有其他奴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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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31 20:21:11
哲思 发表于 2010-8-30 22:38
你说的那些话是马克思说的吗?是你自己这样解释的吧。。。
原始共同体和进行生产的自然条件一样,最早是人类进行历史活动的前提,在人类初始,这种共同体不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而是其进行活动的前提。这种前提的存在和人类最初面临的自然界一样,是不能从人类自身的历史活动中得到解释的。这种作为前提而存在的东西只能从自然本身去找答案。人类最初就是在这种作为前提的共同体中生产和再生产自身的。要使得这种共同体不在人类的活动中被打破,那就必须要求生产和再生产(物质的和人自身的)总是保存在原有的水平上面。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物质生产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最初甚至是主要方面-------人自身的繁衍,使得逐步定居下来的人们开始需要拓展活动的边界。于是,战争和奴隶制就开始发展起来,这种奴隶制起初体现为部落的共同的奴隶制,后来逐步发展成个体家庭的奴隶制。个体使用奴隶的情况越普遍,那种原始共同体就会埋葬得越深。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到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被彻底埋葬了。但是,东方社会在这里于西方有所不同,东方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这和他们彼此面临的自然条件有关。比如,在西方,到铁器出现的时候,才出现了奴隶制,而在东方,由于土地肥沃松软易于耕作,所以,在铜器出现的时候,社会就进入了奴隶制。而东方的自然灾害,最主要是水患,又使得这种部落共同体的存在成为必要,所以,东方没有形成西方那种个体的土地私有制。
既然马克思说公有制解体了。还哪有战斗力征服其他部落的人员成为奴隶?
      这符合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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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31 22:03:17
“原始公有制社会中没有夫妻形式的家庭。”——夏店兄,你的误区就在这里。

现转一个帖子,供参考:

家庭-起源与历史演变
        
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社会的进化而逐步由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发展,最早的原始人没有家庭,没有婚姻制度。整个一群男子和整个一群女人互为所有,是一种血亲杂交,与动物没有什么区别。通常认为家庭经历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四种形态。

1.血缘家庭 在原始社会的旧石器时代,人类原始群在进化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下,经过长期经验的积累,认识到不同年龄人的生理差别,在内部逐渐地选择了按辈份划分的婚姻,即年龄相近的青壮年兄弟姐妹相互通婚,排斥了上下辈之间的婚姻关系。这时,姐妹是兄弟的共同妻子,兄弟是姐妹的共同丈夫,夫妻都有共同的血缘。血缘家庭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

2.普那路亚家庭 普那路亚是夏威夷语,意为"亲密的伙伴",最早实行这种家庭形式的是夏威夷群岛的土著人。由共妻的一群丈夫,或共夫的一群妻子互称"普那路亚"。这种家庭制度是群婚制发展的最典型的阶段。

原始社会发展到旧石器的中晚期,由于人工火的发明和石器的不断改进,人类狩猎活动和原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居住地相对地稳定下来;又由于人口的繁衍,一个血缘家族不得不分裂成几个族团。为了扩大物质资料生产,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生活的需要,族团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合作和社会联系,于是便产生了各族团之间的通婚姻。同时,人们逐渐认识到族外通婚对后代体质发育有益,并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间不应发生性关系的观念,于是在家庭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实行两个氏族之间的群婚。

3.对偶家庭 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是由一对配偶短暂结合而成,所生子女属母系所有。早期对偶婚是夫对妻暮合晨离。晚期对偶婚发展为夫居妻家,但不是长久的,随时可以离异。家庭内男女平等,共同照料子女。

对偶婚已从群婚时代单纯的性关系转变为一种广泛的社会联系,男子和女子一起劳动、消费,世袭仍按母系计算。

4.一夫一妻制家庭 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两次社会大分工的实现和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和财富的分配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为把自己的财产转交给自己真正的后裔,必然要求女子保证贞操,只能有一个丈夫。具有夫权高于一切,婚姻关系较牢固的特点。双方不能任意解除婚姻关系,通常只有丈夫可以离异妻子,破坏夫妻忠诚是丈夫的权利,而妻子则必须严守贞操。当然,一夫一妻制家庭形式自产生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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