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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第七版讲到拍卖时举了一个例子:只存在两个投标人,对拍卖商品的评价或者是10美元,100美元,假定这两种情况是等可能的。那么对于两个投标人就存在4种同等可能的安排:(10,10),(10,100),(100,10),(100,100),且假定最小的竞价增量为1美元。则上述四中安排中获胜的出价依次为(10,11,11,100)。
对于中间的两种情况,获胜方的出价都是比第二高的价格高一个竞价增量。这可以看做是维克里拍卖吗?还是说,这仍然是英国式拍卖,但最高出价者最后支付的价格可以使第二高价到最高价之间的任意值(以竞价增量为单位变动),因此他就选择了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