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中部分上市公司采用了用权证支付对价的形式,券商也可以创设以这类股票为标的的权证,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券商目前可以创设以其它股票为标的的权证吗?
第二个问题紧承接上一个:券商创设认购权证时要购入相应量标的股票锁定备兑,但如果创设的是认沽权证,要不要也购入股票锁定?如果要的话,在权证和标的股票价格高度相关的情况下,券商岂不是暴露在了双重风险中?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