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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1
摘要:本文在正规金融组织逐渐淡出农村金融格局的背景下,考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状况。非正规金融组织凭借其“民间性质”,有效降低了农村地区金融抑制的程度,弥补了正规金融组织留下的金融空白,这与其窘迫的生存现状是不相对称的。基于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的战略选择,本文认为:我国应加强引导和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使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相互协调,以共同解决农村地区的金融问题。
  关键词:金融抑制,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内生性

  一、引言

  自1958年以来,在长期“先城市后农村,先市民后农民,以城市为中心以农村为外围补给线”的指令经济的影响下,“农民”这一概念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就不再单纯只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身份等级的代表。在这种社会等级观念下运行的一系列不平等制度使农村地区在发展进程中被长期地冷落和边缘化,农民权益和农民社会得不到足够的尊重。

  受不合理制度安排的掣肘,我国农村地区民间金融长期处于“非法”状态。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着两个“相互分割”的金融市场——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规(民间)金融市场,(如图1所示),他们共同构成了今天实际上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两个市场在借贷资金规模、借贷利率、借贷条件以及借贷主体等各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两个市场之间也鲜有跨界的资金交流。



  本文对这两个市场进行了考察。首先考察了正规金融组织的淡出情况,其次重点分析了淡出背景下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繁荣与发展。针对当前非正规金融组织所面临的瓶颈问题,本文提出了使其合理、合法化发展的建议。

  (一)正规金融淡出农村金融

  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四家金融机构组成。由于农村地区信用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等因素,以及农业经济独特的周期性和高风险性,上述正规金融机构在运行中难以与农民农事相契合,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不断下降。

  第一,资金外流。1992年至2006年间,农村地区资金通过农信社和邮政储蓄转存后大量流出农村地区。净流出额一直保持不断上升的态势,截至2006年累计达到97420.2亿元。资金的大量流出使得农村经济体的“贫血”程度更为严重,资源禀赋更加稀缺,同时,资金的流失还为农村地区的金融空洞化埋下了隐患(如图2)。



  第二,网点撤并。1997年,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进行收缩式的县及县以下营业机构的商业化改革。1998~2001年各商业银行撤并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4.4万个,1998-2002年净减少人员约25万人。据中国银监会(2007)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农村地区30%以上的金融机构网点集中分布在县城,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到3个,只设有一家银行业金融网点的乡镇全国有8231个,另外有3302个乡镇未设任何金融机构网点。基层营业网点的大规模撒并不仅减少了农民与金融服务接触的机会,更使得资金通过网点上存的方式加剧流出。

  第三,金融空洞化。从农村地区的4家主体正规金融机构来看,经过商业化改革后的农业银行在机构设置和资产业务方面均转型为与城市成熟经济体对接的大型商业银行,放弃了金额小、时间紧、期限短、季节性强的农业信贷。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为配合粮棉流通体系改革,于2001年起开始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分支业务。重整后的农发行几乎不具有面向一般农户的资金信贷服务,于农民而言金融服务微弱。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仅剩一家正规金融机构仍在从事支农信贷工作,即农村信用社。相较于其他3家金融机构而言,农信社是网点保有数量最多、涉农贷款比例相对较高、更具有.“农情”的一家机构;充当着正规金融的主力军。然而,面对由正规金融“部队”整体疲弱造成的巨大金融抑制,依靠农信社一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额度、网点数量、服务功能远远不能满足广袤农村地区成千上万、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也不能弥补农村地区资金大量流出后造成的资金“空洞”。《中国金融年鉴》显示,1985年以前农产贷款的绝大部分来源于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进入90年代初期,此数字下降至40%左右,到90年代末则进一步降至25%以下,取而代之的是来自于民间借贷的资金,约占农产借款的70%左右。

  (二)非正规金融的繁荣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非正规金融是指未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目前我国学界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一种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活动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贷交易(俗称“民间金融”、“民间借贷”、“草根金融”),游离于政府机构的监管之外。非正规金融的发生与还款保证主要依靠地缘、亲缘和商缘等原始信用,较少采用抵押、担保等现代融资方式。具体而言,主要使用打借条和口头约定,正式签订合同和进行财产抵押的很少。借贷过程不需要复杂的文档填写和漫长的审批等待,条件宽松,手续简单,办理灵活,合同内容既简单又实用。贷款利率除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外,还根据借贷的期限长短、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进行灵活的浮动,其期限一般集中在几个月到一年左右不等。通常,交易双方均可在借款的归还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展期等事项上进行协商并讨价还价。在借贷用途上,不同于农信社,民间借贷对借款方借入的资金用途不设限制,既可以用于生产经营,也可以用于生活性消费。这使得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留下的非生产性金融缺口,解决了农民十分头疼的生活信贷问题。

  温铁军(1999年)对我国15个省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来自IFAD(2001年)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从非正规金融市场取得的贷款额大约为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花旗银行认为,中国“地下金融”的规模已达9000亿元,相当于中国GDP的6.5%。另据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披露的全国东中西部20个省份的调查结果,农产通过地下金融渠道融资的规模指数为56.78(其中,以西部的指数最高,为62.43,东部次之,为56.45,中部为55.47),即农户从农信社、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比重不到45%。可见,非正规金融的发生率高,覆盖面广,是我国东中西部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

  民间金融的“异军突起”来源于两个天然优势。第一,乡土信用。民间借贷的双方不仅有信用联系,且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如亲友或熟人。贷款人在对借款人的信息搜集、借款的事后监督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不仅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的真实情况十分清楚,而且在放款后还能与借款人保持频繁的接触,能及时把握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正是这种地缘血缘关系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借贷双方之间的了解程度远大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熟悉程度),从而有效减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强了还款约束力。第二,“内生性”。哈耶克在“局部知识”理论中指出,市场里总是存在着许多分散于不同时间不同区位的“局部知识”,其结构层层叠叠,大有无穷无尽的态势。要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就必须亲历其中,去搜寻和掌握这些离散在角落里的“分立的知识”(division of knowledge)。他强调说,“这是一个市场的过程”。笔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正是这一理论的绝佳注脚。非正规金融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其对农事农业、基础工商业的熟稔使其能够很好地理解和满足农民的借款需求,其自身的灵活性、草根性能够充分地采集和运用分布于农村市场当中的大量局部知识。如此,在自发生长的过程中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将信息成本内生化,成功规避了正规金融组织信贷业务中的困境。反观正规金融,整个系统表现出在很大程度上“外生于”农村经济。以农信社为代表,基于对农村经济特有的来自“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过程的双重风险考虑,农信社要求借款人必须出具“硬性”的财务信息和有价值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而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财务粗糙、企业设置模糊等原因往往不能出具农信社所要求的资信证明,因此很难融到资,更罔论一般农产了。其次,农信社的信贷对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对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性需求,如婚丧嫁娶、小孩上学、老人看病等,只提供零星的小额信贷服务,其授信额度很难覆盖和满足农产的借款需求。除此之外,农信社等正规金融行政色彩浓厚、缺乏互动性和参与性也是使其与农民产生隔阂的一大重要原因。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普遍走的是一条政府办金融的道路,在自上而下的组建过程中缺乏农民的实际参与,使得最终在农村地区建立的金融组织无法贴合农户实际需要,缺乏牢固的经营基础。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成长瓶颈

  (一)尴尬的“非法生存”状态

  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瓶颈主要来自于因“非法生存、身份不正”所造成的发展受限。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对非正规金融的管理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等,涉及的民间借贷性质界定不清晰、管理依据不明确,对违法违规的定罪量刑也不尽规范。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发展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为响应政策要求,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从执行《意见》的效果来看,由于我国目前规定成立村镇银行必须有大型银行参股20%,因而降低后的门槛对于大多数民间金融组织来说仍然过高。由于在具体的同步措施上缺乏实质性的突破,因而绝大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至今仍然处于暧昧、非法的状态中。

  (二)非法生存下的困境

  法律定位的缺失和政策规定的迟滞成为民间金融继续发展的软肋。在窘迫的非法生存境遇中,民间金融承担了很高的制度风险,长期处于地下隐性状态之中。

  第一,制度风险的威胁。由于法律并未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相应地,民间金融也就缺失一套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制度——融资主体及其行为人的权责义务、利害关系因其主体缺乏法律归属而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辨明。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私下操作的隐蔽性又容易导致交易的不规范并诱发纠纷,一旦风险自我消化不良便会引发民事借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的缺位空白,当事人很难通过法律渠道宋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由此造成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秩序的混乱很容易恶化成社会问题,并进一步给社会的发展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第二,生存空间的压抑。民间金融的“出身问题”使其只能够在逼仄狭小的边缘空间生存,无法在阳光下施展拳脚扩大规模,更难以享受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好处。缺乏宽松的金融生态环境使民间金融难以进一步地生长发育。金融交易需要的制度架构不到位,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就难以实现资金的交流与利用,金融资源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安排。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成长选择

  由于信息成本及管理成本的存在,监管当局偏好于监管职能明确、组织清晰的正规金融机构,忽视了民间金融的生存与发展,对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笔者认为,即使风险和困难都存在,仍然可以一事一议,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切不可一禁了之。

  (一)发展非正规金融是现实选择

  农村小农经济的特性和农产的行为特征与按城市金融模式经营的正规金融是不完全兼容的,由此造成的金融缺口成为非正规金融组织出现的原因。非正规金融组织在正规金融机构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拾遗补缺、截长补短”,解决了农产的许多信贷问题。即是,由于任何金融组织都有自身的业务边界和效率边界,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金融需求,也不可能弥补所有的金融缺口,所以单单依靠正规金融是无法满足农村地区所有的金融需求的。

  事实上,不论是“正规”还是“非正规”,每一个金融组织的发展都应定位于为其对应的生产领域提供有针对性的高效服务。要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就必须发育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要经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就必须发展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内嵌于农村经济当中,并非可有可无:它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并非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若想要最大限度满足农产的金融需求,实现农村地区资金的畅通,最终不可避免是要发展民间金融。

  发展民间金融首先是让民间金融获得合法地位,即是让民间金融的交易信用关系、产权形式等非正式制度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这不仅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公开化、透明化经营,也有利于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其发展,而不再置监管于尴尬境地。

  (二)发展非正规金融的途径

  非正规金融组织是民间社会在生产生活交流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金融合作,其存在体现出一种自发秩序下的勃勃生机状态,其今后的发展模式也应当继续保持“自然生长,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的主动性。具体而言,政府应当秉承“粗”规划与“软”管理精神,依循一个市场的过程而不是设计的过程。因为任何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改造或收压行为都将使其丧失民间性质,优势不复存在。



作者: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张恒 张萌 来源:《西南金融》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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