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我翻到了一篇写成于1992年8月的英文手稿,标题是 Walras's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is untenable-----A logical proof。之所以确认该英文手稿写成于1992年8月,是因为关于这篇英文论文,有一封出自萨缪尔森教授之手的写于1992年9月9号的回信。同名的中文手稿,写在英文手稿之前,现已经遗失。在这篇论文中,我做了如下论证工作:1,既然瓦尔拉斯的商品,其供给不影响价格而且边际效用价值理论适用,那它就应该是李嘉图的第一类商品;2,李嘉图的第一类商品,不适用于生产成本(费用》理论,因此,建立于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和生产费用最小化及利润最大化的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因此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3,我把李嘉图的两类商品、瓦尔拉斯的三类商品扩充到四类。A类商品,供给和生产费用完全不影响价格,如古画等,价格决定适用于边际效用价值理论。B类商品,当需求增加,供给不增加,只价格增高甚至奇高;当需求降低,供给也降低,价格在短期降低,但长期不低于生产费用,因为它的生产要素不能转去生产其它商品,生产要素的运动将会维持价格。这类产品如李嘉图的特殊土地生产的葡萄酒、穆勒的古城、瓦尔拉斯的杰出人才的服务。C类商品,当需求增加,供给同步增加,价格和生产费用一致,不论长期还是短期;当需求下降,供给也下降,但存货的出清不能适应需求的需要,短期价格低于生产费用,长期价格仍和生产费用一样,这类商品如马歇尔的部分农产品,及其它长期消费性商品(住房)。D类商品,供给和需求同步,价格和生产费用一致,这类商品,是市场的主体。
这样一篇具有原创学术价值的论文,除了得到胡代光教授的肯定、陈岱孙教授的部分肯定外,几乎没有人(包括萨缪尔森教授)真正理解过,被著名经济学杂志一再退稿,我也因此愤愤不平过。但是,“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自认为怀揣“和氏璧”的人,又岂止我一个。我现在时常提醒自己,既要有瓦尔拉斯种橡树的毅力和胸怀,也要有自我批判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