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长治久安
这样说吧,对于所有关系来说,首先分“有”与“无”;而“有”之下,可以分“个人有”,“集体公有”;个人有就是私有。对于“私有”可以按成因分因何而有——这就是我这里说的几种私有形式;
集体公有是一个伪概念,从否定角度,如果一个物不属于任何私人,等于“无有”;从肯定的角度,如果一个物可分开归人人所有,就等于私有到个人。不论是哪种情形,“公有”概念都不必要。也因此,强调“公有”又否定其落实到个人的私有性,往往其“无有”性质实际起作用,从而为某部分人化为私有。公有的悲剧就在于此。
私有的最基本形式是个人所有。人人所有只是在一个人群中个人私有化的平均分布,是私有的一种分布形态。但即便是人人所有,也有一个成因的问题,根据什么要人人所有?按需要,按贡献,按竞争能力?这样也就涉及到本贴提出的几种形式了。
所以,人人所有与本贴不矛盾,我只是强调了私有因其成因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