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engleigz
马克思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听说谁能把某种商品的价值量准确地计算出来。不过,我们应该可以肯定,使用价值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存在某个数量关系。
可见:一个劳动者,一定劳动时间内生产出的某种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与他的生产率成正比,与社会必要生产率成反比。他为了使自己一定的劳动时间得到更多的价值,有两个办法:一是提高自己的生产率,二是阻碍社会必要生产率的提高。为达到目的,他愿意在自己多得的价值里拿出一部分来作为代价。
因此,他在资本的帮助下提高了生产率,所以愿意为资本支付一定的利息;在劳动力的帮助下提高生产率,所以愿意为劳动力支付工资;在土地的帮助下提高生产率,所以愿意支付地租。。。。。如此等等。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957642&page=1&from^^uid=1123236
既然“马克思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且你也不知道,大家都不知道;那你何必还要坚持这个虚无缥缈的东西,而不直接采用最低等级的劳动——个体劳动时间作为基本的计价单元呢?……相对于前者来说,对后者的确定不是更简单明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