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思 发表于 2010-8-3 22:03 
看到这篇文章,不由得想起一篇旧文。
[原创]对黄焕金《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的不同看法(第一节)
摘自 马克思主义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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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一开始就神秘的对我们说,“马克思的漏洞确实非常难找!”。那么,我们就跟着黄先生走,看看他到底为我们找出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轮的什么漏洞。
黄先生在他的《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以下简称“黄文”)一文中首先指出:“马克思这些话说明什么?说明:一个商品的价值,并不单单取决于生产它的“直接劳动”,而且还取决于“同一个市场共同体”中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生产者的劳动,在此我们不妨将它称为“间接劳动”。”
恕我们冒昧,在这里,我们首先到是想问问黄先生,价值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这么问呢?因为,黄先生在文中说:“一个商品的价值,并不单单取决于生产它的“直接劳动”。”。也就是说,黄先生认为,商品的价值还是有一部分取决于生产它的直接劳动。但是,商品从来就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别人生产,即为社会生产的。因此,商品生产者的直接劳动只有转变成间接劳动,转变为完全不同“质”的社会劳动,才能形成价值,才能从“量”加以衡量。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生产力决不是指个人的生产能力,而是指社会的生产能力,即社会个人的生产力的综合。只有在商品交换的规律制约了整个社会生产过程时,个人的直接的劳动才形成与社会劳动的普遍对立的形式。在这种社会中,个人普遍都是为别人生产,为社会生产。因此如果他的直接劳动不能转变为社会劳动,那么,他的直接劳动就不能创造价值。这种直接劳动所创造的就只是他个人的使用价值。
哲思先生真是有心人。不过应该弄清楚,我这里的观点是针对马克思的观点而言的。马克思的观点是雇佣劳动为雇主创造价值,因此他认为雇佣劳动者个人能够对雇主创造价值,这是“直接劳动”。同时,马克思又认为只有“必要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必要劳动”已经不再单纯属于雇佣劳动个人的劳动了,而已经涉及到“别人的劳动”了。马克思也象你那样,用非常笼统的“社会劳动”来说事,而我则更进一步地得出结果:这个社会劳动,实际上是指“市场共同体”之间的劳动,不构成市场共同体的劳动,并不算是“社会劳动”。
而你则用“商品从来就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别人生产,即为社会生产的”来说明社会劳动的存在,我认为这没有什么意思。为别人生产只是指使用价值的生产,生产者最终是为自己而生产的,只不过他是通过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而实现这种“为自己生产”的目的而已。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是要进行商品交换,并实现劳动耗费的补偿。
社会生产力决不可能脱离各个个别生产力而存在,用社会生产力去否定个别生产力,那是非常不妥当的。唯一高明的做法是:如何最好地从个别生产力中导出整个社会生产力来。而所有马克思主义者,似乎者犯这样的错误:即用总体去抹杀个体,而不懂得通过个体去导出总体。
所谓“创造价值”,应该区分清楚的是: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你先生只有通过交换而“转变为社会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实际上价值在产品还没有交换以前就已经“创造”(即决定)出来了,而“转变为社会劳动”的交换,只不过是实现这个已经定在了的价值而已,请注意,是“实现了价值”。而你则把“创造价值”定义为“实现价值”了。
所以,这一切是应该要辩证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