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5楼的大哥所指的外部性问题,能否通过产权界定来加以治理呢?
是否可以理解为某些厂商的欺诈行为损害了社会信任环境,因此造成了外部成本,那么,似乎应该对社会信任这一稀缺资源进行产权保护,使它免受某些厂商的外部影响。但是,社会信任的产权应该界定给谁呢?对这一产权进行保护的成本,个人感觉好像太高了,难以操作。
产权确定最终有个归属问题,无论它最终所属的是实体还是精神上的。一般而言,产权最终归属在国家层面,或者说是在宪政层面。产权的界定过程大概是由小团体的认同到大团体的认可,当然反向也是可能的。那么,对社会信任问题的考虑,就存在两方面考虑,一是小团体,比如行业、地区的社会信任;二是国家统一的社会信任。
当然社会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社会信任的建立成本可能很高,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基础的社会信任机制是可能建立起来的。比如国家、地方、部门的借助信息技术关于企业与个人的承信体系的建立,一定程度解决了社会的信任的相关问题。
信息成为产品之后是可以界定产权的,在信息成为信息产品之前呢?其实,信息是跟我们要解决的问题相联系的,也就是跟我们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相联系的。决策的结构决定了信息的结构。如果大家的决策具有一般性,统一的社会信息结构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