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的很多学子,肯定都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不同教授编著的教材基本都是一个模子刻出的。后来我又在南方周末上看到这样一篇社评,不由感慨,下面将该文转摘,大家一起探讨:
《南方周末》
结束时间: 2011-3-23 14:59 裁判: huangyuzhu
如果所有教授都是这样,中国的教育振兴不就是一句空话吗!我希望教育部门能严肃对待这个问题。教材的抄袭对广大学子的损害是很大的。大家花钱买了那么多教材,又花很多时间看完,结果发觉都是同一句话转换一些词语,那么每年教育部花那么多钱是干什么啊。
教材是很重要的,课上没听明白,课后还能从教材上知道。国外的不少顶尖教授都热衷于撰写教材,这是传承思想,启迪学生的一种最佳途径。一本好的教材能使人少走很多弯路,好的教材是思想的沉淀,只有这种沉淀不断前进,积累,中国的教育才有希望。
教材抄袭是大学版的“三鹿事件”
嘉兴在线新闻网 ■陈 健(嘉兴)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都这么抄,这是一个国家的悲哀!”面对桌上一摞厚厚的操作系统教材,自由撰稿人孟女士抑制不住愤怒。孟女士所说的这本教材,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操作系统教程》第二版,该书封面上印着陈向群、杨芙清(院士)编著,两名作者一名是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一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也抄袭,听起来很唬人,说起来也没什么。问问重点大学的研究生们,看看大学生应聘时的个人简历,谁没帮导师编写过几本教材,“研究生一年参与编写两套大学教材”的新闻早就见诸报端。真可谓,一般教材抄抄写写,重点教材写写抄抄,两者的区别就是抄写比例如何分配,东拼西凑移花接木的水平如何。
大学教材内容高深莫测,常人难以发现其中蹊跷,纵然有人抄袭作假胡编乱造,教材抄袭的主要受害者大学生们也不会如痛失幼儿的父母一般追究造假者的责任,毕竟,教材抄袭不是毒奶粉不会惹出命案,至多算是误人子弟罢了。这次北大教授教材抄袭案能够呈现在世人面前,实乃自由撰稿人孟女士的个人努力和身份独立,假如孟女士也是大学教授,也曾让学生帮忙编写过教材,她还有勇气揭露抄袭黑幕吗?
论文剽窃、教材抄袭、科研成果作假……如今,高等教育所依存的安身立命之精要,正滋生着各种流毒,它们不会如毒奶粉一样置人死地,却能逐渐吞噬教育的希望。就在上月,一份《美国大学博士学位获得者综合报告》以准确的数据告诉国人,清华、北大成了出产美国博士最多的本科院校。有人喟叹:清华、北大成了美国大学的“预备学堂”。殊不知,这是大学生“用脚选择”的必然结果。英语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大学生们能够及时获悉学术界的最新资讯,对国内外教材质量自有判断,萨缪尔森、曼昆等经济学家的著作在国内热销数次翻印就是最好的证明,而出国读书自然成了一些学子心中的梦想。
可以说,粗制滥造的大学教材,以及差强人意的高等教育,正把许多优秀的大学生逼向国外。如果说毒奶粉危害了一批孩子的健康和生命,那么以教材抄袭为代表的校园流毒则毒害了教育的未来。
如何界定:合理使用、适当引用与抄袭剽窃行为
教师、科研工作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本科生、研究生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如果使用得当,既可使前人的研究成果得到继承和发扬,又能丰富和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相反,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恶意使用他人的作品,就会有抄袭剽窃之嫌。但在实践中,这种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与抄袭剽窃行为很难界定。笔者曾就这个问题进行过探究,并认为它们之间是有一定区分的。
关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有明确规定,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新闻报道、教学、科研、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这种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但它本身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表现在:首先使用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教学等项,而不能用于出版、出租和其它营业性使用。其次,所使用的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即使是为了上述目的,也应征得作者同意。
为教学、科研或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观点时,往往需要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将此种行为规定为合理引用。但这种合理引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2、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3、应当标明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的姓名,否则容易被认为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这就进一步阐明了即使是合理引用也一定要适当,超过一定限度就会构成侵权。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适当引用”的量有过明确的界定,例如,由文化部1984年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就作过较具体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1/4,但古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10,但专题评论和古体诗词除外”。总之,对“适当引用”要掌握好分寸,一般来讲,对文学作品的引用必须简短,引文仅可摘录片断,不能整段摘抄。对造型艺术的引用,只要图片与作品的其余部分不可分割,脱离作品该图片就毫无用处或失去价值,这种图片的复制就是合法的。
抄袭、剽窃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汉语中,抄袭与剽窃意义微殊,都是指以多少改变形式与内容的方法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并予以使用的行为。在行为人侵权过程中,抄袭是手段,剽窃则是目的。正如《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由于抄袭与剽窃词义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因此,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6条中的“抄袭”二字,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
剽窃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将他人成果原封不动地移植、嫁接到自己的作品中;有的将他人作品分而抄之或从多部作品中剽得相关内容略加连缀后冒充自己的作品发表;在表现形式上,有的剽窃已故作者尚未发表的文章,有的是专业作者剽窃业余作者的作品,或导师将学生的最新观点、试验数据掠为己有。以上行为都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一般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剽窃他人作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视具体情节,行为人应分别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这里介绍一个典型案例,请广大教授引以为戒,小心自己被用这种方法整下台哦!!!!!{:3_46:} 好像试试啊!整啊,整啊,邪恶.......恶..........
西南交大副校长:引用教材不算抄袭 曾呈阅原作者
科学网
近日,西南交通大学确定该校副校长黄庆论文抄袭,并决定取消其博士学位,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7月16日晚7时许,黄庆在接受新京报专访时称,“抄袭门”可能与学校有关人士此前产生了过节所致。而昨天校方称,处理结果已上报国务院学位办。
黄庆不满西南交大处理
近日,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作出认定结论,称“黄庆博士论文第四章抄袭事实成立,且性质较严重”。随后的7月10日,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黄庆学术不端问题作出处理。
随后,黄庆发表声明,对西南交大的处理结果称持保留意见,并对是否构成“抄袭”、缺乏申辩机会及外请评审专家的资历,提出质疑。
校方称鉴定为双盲评审
对此,昨天下午,西南交大校方告诉记者,学校严格依照学术审查程序进行处理。该校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程序上,西南交大先后两次召集国内外相关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即送审的黄庆博士论文是匿名的,专家的身份也对黄庆匿名。据其介绍,送审材料中,包括了黄庆的申述材料。
该负责人驳斥了黄庆“对抄袭缺乏明确定义”的说法。“这是他的个人观点。”他说,两次组织国内外专家判定,两次结论一致认定抄袭事实成立。
声明中,黄庆质疑评审专家的资格。对此,校方专门公布的信息显示,当初,邀请的8位国内外评审专家,在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其中1人来自美国,1人来自澳大利亚;有5人来自211工程学校,其中4人为985工程学校的专家;有5人所在学校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4人所在学科为国家级重点学科。8人评审意见均认为,黄庆博士学位论文第四章抄袭事实成立。
学校尚未收到申诉材料
此外,外界质疑校方不给申诉机会,有违程序正义。
这位负责人说,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黄庆本人已作申诉。而通报会是面向全校助理及以上中层干部和全体硕士生、博士生导师的,仅通报调查过程及处理决定,不存在不给申诉机会的问题。
16日晚,黄庆告诉记者,他将就此事进一步申诉。
该负责人称,学校暂时还没有收到黄庆的正式申诉材料。不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已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此前,黄庆要求上级给出机会申辩。“那不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该负责人说。
7名教授实名举报黄庆
校方承认,包括该校经管学院院长贾建民在内的7名教授,实名举报黄庆。
同时,校方确认,2007年,贾建民发现经管学院黄庆一名博士生抄袭,之后该学生遭到严处。不久,贾建民被这名博士举报抄袭。
不过,该负责人拒绝评价此事与贾建民举报有关。
对于黄庆因竞聘校长而遭被举报的说法,该负责人说:“哪跟哪啊?”
“引用教科书不算抄袭”
对话
“我引用教材,就像引用牛顿定律”
新京报:这次学校取消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你认罚吗?
黄庆:我有保留意见。
新京报:具体是哪篇论文被指抄袭?
黄庆:这篇文章是(19)99年完成,2000年底答辩的博士论文。当时,中铁二局改制上市、广州铁路局改成广铁集团,根据这两个企业的改制写的博士论文,题目就叫《国有企业集团研究与铁路企业集团实证分析》,加扉页共217页。
新京报:这样的论文为什么会被举报?
黄庆:过去对他们工作支持不是很有力,举报者可能有意见,就背着我找茬,把我九年前的论文翻出来。(他们)不举报我论文的全文,只针对第四章。第四章是关于企业的产权方面的模型,总共只有17页,占全部论文的7%,主要是引用了一本教科书,杨小凯(两次被提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后被称为离该奖最近的华人:编者注)的《经济学原理》。
新京报:他们认为这是抄袭。
黄庆:论文是用杨小凯的理论,描述国有企业改制行为,跟杨小凯在书中的论述完全不同,相当于我用牛顿定律,描述某一个运动现象。因此,用公用知识来讨论一个新的研究对象,我认为这是允许的,尤其在当时。
新京报:引用的内容,在整个论文中是什么角色?
黄庆:我不好说。但我论文的主体,企业改制的实证分析与研究,如果没有中铁二局和广铁集团改制的翔实资料和我调研的东西,这篇论文是不能完成的,也没有任何意义。
新京报:你也同意这部分内容与杨小凯原著雷同较多?
黄庆:在这一章中,确实有较多引用杨小凯公式、理论,以及相关认识的地方。杨小凯的书是(19)98年出来的,又是第一本关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教科书,当时找不到更多论著和教材。所以,引用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一点。
新京报:举报者说,论文中,你把杨小凯的理论,说成自己的东西。
黄庆:我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把杨小凯的理论、模式,说成是我自己的东西。引用过程中,我并没有说这是“黄氏公式”、“黄氏模型”。从我当时的理解讲,是适当引用。
新京报:没有通篇引用,也没有引用结论,就不算抄袭?
黄庆:我认为是。
“把别人的理论据为己有算抄袭”
新京报:以你的判断,什么样的论文才算抄袭?
黄庆:我个人的看法是,把抄的内容说成是自己的,这算抄袭。在当时讲,行业内都知道,这个东西是杨小凯的,我还不至于把大家公认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
新京报:在论文注释中,你有没有注明是杨小凯的东西?
黄庆:这是我的失误,有引注不严谨的地方。当时,确实考虑到《经济学原理》属于公用知识范畴,所以没有把它引注上。
新京报:这是一个失误?
黄庆:起码是引注不严谨。
新京报:你认为,抄教科书理所当然?
黄庆:我决不是这个意思。教科书是公用知识,从著作权法、知识保护条例、个人研究等诸多方面,是可以引用的,国家相关规定。
新京报:杨小凯曾经看过你的论文初稿?
黄庆:论文完成后,我觉得有必要让杨小凯看看,正好我们有个教授王成璋去杨小凯所在学校作访问学者,就请王带去。看了以后,杨小凯没有提出另外的意见。这,王成璋可以作证。
新京报:杨小凯看后怎么说?
黄庆:后来,王教授给我讲,(杨小凯认为),把他的模型和中国企业的改制结合起来,还是值得赞赏的。
“评审专家比较一边倒”
新京报:学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黄庆:不知道,我也想问这个问题,这也是我不服的原因。
新京报:在被定抄袭前,学校找你谈过吗?
黄庆:实际上,关于论文的举报,我几乎是长时间被蒙在鼓里。此前,我一直索要举报材料,直到2008年12月底才给我看,没有注名(举报者姓名)的。
新京报:鉴定程序怎么走的?
黄庆:第一次接到匿名举报后,搞过一个鉴定,我知道。我没看到举报材料,咨询时,他们告诉我有这么个事。我曾写过一个材料给学校,希望给我申辩的机会。
新京报:材料里你写了什么?
黄庆:我对第四章进行了阐释。我不知道举报点在哪,只写了怎么用第四章来描述企业改制行为。
新京报:对你的论文鉴定,有一个学术专家组。
黄庆:嗯,有一个专家组,是2008年以后,学校委托了一个机构,并且又找了一些人。
新京报:你怀疑专家组的学术能力?
黄庆:我不是对他们的学术能力有怀疑。经济学是个很宽的领域,我引用凯的杨小凯,是数理经济学方面的专家,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是不是更合适些?我的理论同行很多,应该邀请。
新京报:你知道专家组组成成员?
黄庆:我直到现在也不知道。评审专家的意见,我现在大致印象,比较一边倒,我感觉还是多少可能有些不完全符合事实的。
“经管学院多人盖公章举报我”
新京报:你在学校是不是和谁有过节?
黄庆:是不是有过节我不知道,但是我们学校经管学院的举报者,曾经在不同场合说,“知道这个论文的事是冤枉你的,但是10年之后告诉你原委”。可能,我之前对他们工作支持不力吧。
新京报:你知道举报者是谁吗?
黄庆:学校告诉我,是经管学院(就是认为我对他们不利的这个学院),7个人实名举报,据说盖了经管学院的公章,相当于代表单位举报我。我不理解的是,这是不是代表全院的意见?
新京报:平时你和他的关系如何?
黄庆:打交道不多。
新京报:此前,贾建民举报你的一名博士抄袭论文,你的学生遭到严处。不久,你的博士举报贾建民抄袭,学校调查后认为贾没有抄袭。因为这事,你们之间有了过节?
黄庆:可能有这个因素。他们对我的学生论文做过事情,我的学生宣泄不满时,也做过过激的反应。
新京报:这是让你们结怨很深吗?
黄庆:我还真不知道,我在这个事情上和他们结下了多深的怨。我也确实没料到,这个事情闹成现在这么严重,9年前的一篇论文,弄成这个样子,感觉很冤。
新京报:有传言说你在竞聘校长时得罪了人?
黄庆:绝对没有,校长是组织安排的,怎么可能竞选?
新京报:学校表态称,如果你愿意留下,还是“欢迎的”。打算留下来?
黄庆:我听从组织安排。
新京报:考虑过离开吗?
黄庆:我还是听从组织安排。不讨论这个问题了。
大学教材普遍存在拼凑抄袭等问题 谁是罪魁
2010年01月26日 作者:姚文兵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刘大生(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一、区别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必要性
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是将剽窃、抄袭并列的,说明当时是将抄袭和剽窃当作两种不同行为看待的。
2001年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抄袭”删除,保留了“剽窃”,这是将抄袭与剽窃混为一谈的表现。根据这个规定,一个行为只要不是剽窃,肯定也就不是抄袭。这就为狡猾的抄袭家们开了方便之门。
近年来,侵权人越来越狡猾,为了避免被指控为剽窃,他们很少使用秘密的、没有标注的方式侵权。但是,他们的标注往往是非常狡猾的:
其一,标尾不标头。抄录的文字开头没有任何标记,没有冒号和引号,没有“某某某说”等引导语,仅仅在引文结束的地方加一个角标。让读者弄不清楚角标之前有多少文字是他人的文字。
其二,有注无标。文章的结尾有几个注释,但是在正文中没有角标(当然也没有引导语、冒号、引号),读者弄不清楚每个注释与正文中哪段话相对应。
其三,标头不标尾。在引文的开头,如“某某某说”的“说”字后面加一个角标,注释栏里也有一个详细的、对应的注释。但是,某某某究竟说了多少话,几百字还是几千字,读者看不出来。
其四,标在中间。比如,抄录了别人600字,他的角标不是放在600字的结束处,而是放在第200字和201字之间,给读者的印象,不是抄录了600字,而是引用了200字。
其五,抄袭注释。也就是连注释一起抄袭。精明的将注释体例改一改,使前后一致。马虎的连注释体例也不改,将各种不同体例的注释全部原封不动地抄到自己的作品之中。给读者的印象是:反正作者是有注的。
其六,改动一些无关紧要的单词,配合以“参见”。如将“一百多年”改为“百年以上”,将“此后”改为“从此以后”,注释中不是说“见”,而说是“参见”。这种方法,与传统“引书法”的要求相反:故意地“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相混淆”。 ……
一旦受到抄袭的指控,他们往往以不是秘密窃取来狡辩:我有注释,不是秘密窃取,所以不是剽窃。既然不是剽窃,自然也就不是抄袭,因为在新版《著作权法》中,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他们至多承认自己“不够规范”,是“不规范引用”。
所以,为了防止公开侵权,为了不给抄袭家们开方便之门,有必要将剽窃与抄袭,抄袭与不规范引用严格区别开来。
二、立法建议
第一,将无标、无注、无引(引导语、冒号、引号。下同)、无用(深化使用。下同)的抄录行为定义为剽窃。
第二,将有标、有注、甚至有引,但是无用的抄录行为定义为抄袭。
第三,将有引、有用,但是无标、无注,或标注不全、不准,或者抄录不准确等抄录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引用。
三、不规范引用的具体表现
第一,没有标注。
第二,有注释,但要素不全。
第三,有注释,要素齐全,但要素不准确。
第四,校对不认真,录错了文字。
第五,对所录文字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引文的含义。
第六,未经同意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第七,因过失,粗心大意,使引文被曲解,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甚至南辕北撤。
第八,张冠李戴,弄错了引文作者。
第九,用过多的引文反复论证同一个观点。
第十,对引文评价过分。或者批评过于苛刻,或者赞扬过于溢美。
四、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区别抄袭与引用的关键标准不是注释,而是用。为了论证问题、为了深化使用而抄录他人文字就是引用。没有用的目的,抄录他人文字,注明出处的叫抄袭,不注明出处的叫剽窃。不规范引用也是引用,是引用的一种,因而不是抄袭,更不是剽窃。
下面的事例可以说明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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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文忠教授在央视《百家讲坛》中讲过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女权主义者认为,女人应当是家庭、国家、社会的主人,男人应当是女人的仆人。因为孔子说过,“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因此,钱文忠教授告诫听众:句读非常非常重要。
笔者(刘大生)以为,在钱文忠教授讲的这个例子中,女权主义者对孔子言论的引用就是不规范引用,但明显不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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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文字中,实际上存在着三个不规范引用,但是,都不是抄袭。第一是女权主义者对孔子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她曲解了孔子的思想。但是,她的目 的是为了论证她自己的一个观点——“男人应当成为女人的仆人”。也就是说,她是将孔子的话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钱文忠教授仅仅指责她曲解了孔子的意思,而 没有指责她抄袭。第二是钱文忠对女权主义者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他没有说明女权主义者言论的出处。是出自哪本书?哪篇文章?或者哪部电视剧?钱文忠没有 说明,听众无法查对。但是,他的目的是为了提醒观众:句读非常非常重要,千万不要小看句读。也就是说,他是将女权主义者的言论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没有听 众指责他抄袭。第三是笔者本人(刘大生)对钱文忠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笔者没有说明钱文忠演讲的具体时间。即哪年,哪月,哪天。也没有说明是在哪一个系 列讲座中讲的。意思虽然没有记错,文字上却可能有些出入,可能不完全是钱文忠的原话。但是,笔者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什么叫不规范引用。也就是说,笔者是将钱 文忠讲过的事例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读者肯定不会指责笔者抄袭。
所谓“当作论据使用”,就是“引用”之“用”。它是引用的核心,是引用的关键,是引用的实质,是引用的真谛,是引用的根本,是引用的精髓,是引用的灵魂。有了它,再不规范的引用依然是引用,而不是抄袭。
没有它,哪怕有很多注释,注释的要素很齐全、很准确,也不是引用,往好里说,那叫资料汇编,理论集萃;往坏里说,那就是抄袭。
名言曰:有缺点的战士依然是战士,完美的苍蝇终究是苍蝇。套用这句名言,笔者以为:不规范的引用依然是引用,完美的抄袭终究是抄袭。所谓完美的抄袭,就是有标、有注的抄袭。
有些学者的著作,注释栏中要好多“参见”,甚至还有一些“见”,但是仍然被指控为抄袭,原因何在?就在于没有“用”这个灵魂。
2010年8月15日星期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学术道德监督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ge=1&from^^uid=41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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