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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在读的很多学子,肯定都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不同教授编著的教材基本都是一个模子刻出的。后来我又在南方周末上看到这样一篇社评,不由感慨,下面将该文转摘,大家一起探讨:

《南方周末》


    “
自由撰稿人孟女士(原大学教师)根据自己的备课笔记编著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一书遭遇剽窃,在一次学术会议上见到涉嫌剽窃者之一的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陈向群,当面挑明了对其编著出版的《操作系统教程》一书内容的质疑,陈向群矢口否认。当孟女士把问题反映到北大时,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回复居然是,他们不受理教材抄袭,因为教材不是论文,是给学生看的,如有抄袭,只属于版权问题,属法院受理范围。
    依着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的逻辑,教授编写教材时抄袭别人的教材,算不得剽窃,这只是个版权问题,与学术道德无关。在笔者看来,此中缘由大致有二:一是教材是编著的,与论文、论著不同,独创性不足,学术含量不高,所以抄袭教材算不上剽窃;二是给学生看的东西,不必太较真。
    可是,真是这么回事吗?以此逻辑,教材的编著,岂不是成了一件不之事——往远了说,《诗经》是孔子编的,原也是用于教授弟子的教材,被后世奉为儒家之经典;往近了说,已故国学大师唐圭璋先生最为人所称道的学术成果,就是他编著的《全宋词》及《全金元词》。谁说编著的作品不能体现编著者独到的思考、个性化的劳动呢?
    全国知名学府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所秉持的竟然是这样一副狭隘、庸俗理念!如此指导思想之下,也就无怪乎当今的大学教材,虽然是如城头变幻大王旗般版本迭出,然而放眼望去,却是满目雷同,个性缺失。
    昔有孔乙己老先生说: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今有北大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云:抄袭教材,不谓剽窃——学者教授的事,能叫剽窃么?

    请大家就学术,法律等角度讨论该问题,支持者多方且有充足理由的一方胜任。


    注意:陈向群那本涉嫌抄袭的书是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合著的还有一名院士。

    在法律要件上说,汇编教材也是有著作权的,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原作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出版社出版一本汇编教材,它不光应该和汇编者签订合同,同时也要和原作者签订合同,或者需要汇编者出示原作授权书。所以大家看国外教材时(特别像序之类的地方),那些教授都会写已经得到原作者,或原作品出版社的授权。至于法律上的“合理引用”是有严格界定的,比如诗歌类引用部分就不得多于1/10。而且我们写论文,或书时有一个误区,认为将别人论文的语句改头换面,比如改变语法,换两个无关紧要的词,像“地”改成“的”等,就不算抄袭了。其实在法律上这些都是属于抄袭,中国版权局将其定义为高级抄袭,而原封不动的复制属于低级抄袭。

    尽管学界有所谓的行规,但其并不受法律保护。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出版刊物或书籍,他们为商业利益的保护,会十分乐意打这类官司的。根据法律圈的朋友介绍,近两年来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官司正在逐年增加,09年《英语周报》和一家机构的官司就很有代表性(一审《英语周报》败诉,正在上诉中),还有网络上版权协会对百度文库(百度扯皮中),谷歌网上图书馆(该项目因为版权问题已经流产)的官司,网络上视频企业的官司(优酷,迅雷,酷6等都在不停地打官司,所以大家会发现很多免费大片都看不到了),广电局对BT论坛,P2P论坛的整顿,等等。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确立,中国的经济会越来越倚重科技力量,而要想使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就必须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所以她相信未来这类官司会越来越多,何况大家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也意味着网上免费的东西越来越少)

    这把著作权的火焰,并不仅仅局限在商业圈内,高校也不能幸免。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因为抄袭下台(已经下台,并被开除博士学位,博导资格),清华校长汪晖的抄袭门(正在炒),号称中国最年轻的周市长涉嫌抄袭下台,上海大学出版社社长姚铁军学术造假下台,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沙东迅状告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谭元亨侵犯著作权胜诉,刘伯奎状告知名公关教授张岩松《现代演讲与口才》一书涉嫌抄袭胜诉。..........

    学术圈内已经将抄袭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所以教授们以后最好还是选水平高的学生(教材都是研究生编的),然后自己回去清查一下有没有抄袭明显的著作或论文,有的话自己就多注意一下人际关系吧(对下级好一点,对学生照顾点,对上级奉承点),人际关系不好别人随时都可以抓住你的小把柄整你的哦,方法很简单,第一:纠结几个教授联名撰文举报;第二:向法庭上诉;第三:向媒体爆料,让其全程跟踪报道;第四:在知名论坛,校内论坛,知名网站上爆料。第五:想方设法将你的丑事无限扩大。.........方法多得去了,小心哦!!

   (注意自己的学生哈!!(*^__^*) 嘻嘻……,对老师有仇的就要特别小心咯!)
正方观点 (14) (辩手:5)

不属于剽窃

支持

反方观点 (84) (辩手:43)

属于剽窃

支持

结束时间: 2011-3-23 14:59 裁判: huangyu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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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15:10:13
若是注明了引用就应该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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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15:16:57
国内的教材抄袭现象极其严重,管理部门很难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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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15:20: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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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15:21:15
因为很多教材上的知识都是几百年前的东西,关键在于如何叙述,要是所列举的例子、内容编排、和文字叙述都一样,就是抄袭,和道德有关,但的确和学术关系不大。主要是出版方和编著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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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15:27:41
看了这篇报道后,我查阅了著作法和《伯尔尼公约》,如果是商业目的(教材本来就有商业目的),不光要注明引用作品的出处,原作者,还应该征得原作者同意,并给予原作者相应报酬。前者属于人身权,否则属于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司法解释: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因此,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如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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