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从字义出发,将法权解释为‘法定的权利’ ,这是一种懒惰的做法。为了解开法权之谜,我采用马克思的观点,对法权概念进行解剖。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是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又在‘资本论’中讲‘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由此看来,法权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在商品社会中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叫交换关系。因此,法权是交换关系的产物。但是,交换关系并不是自古既有,只是在近几千年才出现的经济关系。人类最初的经济关系是在依赖关系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这是一种单向的物质交往行为,也叫奉献行为。奉献者在交往后损失利益,收获者在交往后得到利益。在这种奉献行为中,双方形成了物质交往的奉献关系。其实,人权的自然基础就是这种奉献关系,而奉献关系能实现交往双方的人性平等。任何的权利都需要义务者来支撑,而奉献者就是人权的支撑者。看来,是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产生了人类最初的人权观念。随着生产的发展,单向的物质交往已不能满足人类对再生产的需要了。此时,人类才发明了一种双向的交换行为,这种行为就是交换行为。在交换行为中,交换双方确立了一种相互平等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交换关系。交换行为是一种新型的财富交往行为,是能够让劳动者收回成本继续再生产的行为。在交换关系中,交换的双方作为商品的所有者而成为了法权的代表人,即法人。他们利用商品作为法权的载体,即权符。私有权是法权的灵魂,财富是法权的本质。其实,法权也是一种人权,它是从人权中分裂出来的另类人权。可以这样讲,是由奉献行为培养了人权,再由交换行为培养了法权。在依赖关系之内的奉献行为产生了最初的人权,在依赖关系之外的奉献行为则产生了完整的人权,再由‘物的依赖性’产生了法权。任何意识都是经济基础的产物,人权和法权也不例外。所以,人权是奉献关系的产物,法权是交换关系的产物。人权与法权的出现,说明人性的平等需要得到人类观念的有力支撑,并分别表现为生命的平等和生命力的平等。人权用直接的人来丈量人性平等,法权用间接的物来丈量人性平等。由于法权是由物来体现的权利,谁占有的财富越多,谁的法权也就越大。法权是一种可以精准计量的权利,是可以用价值计量的权利。由于人权是在人类生存斗争中产生的平等观念,它强化了人类的生存能力。再由于法权是人类在商品竞争中产生的平等观念,它加强了人类的商品生产。人权是人类和平相处的方法,而法权是人们在商品交换中利益分割、公平交换、互惠互利的方法。人际相处有多种方法,比如:战争、掠夺、欺诈、友好等等。而法权关系是一种平等的相处方式,以价值的等价交换为平等的手段。法权是一种人性,是自由平等博爱的物证,是人类进入到商品时代的保护伞。人类社会为了避免相互的伤害,就会采用法权去保护这个社会,这比依靠武器依靠强力去维持社会更能体现人的特性。看来,法权是人权之后的第二种人性。人权的形式是以人为本,法权的形式是以劳为本。人权社会是以人权观念权衡人类行为的社会,而法权社会是以法权观念权衡人类行为的社会。只有当大家都确立了法权观念后,人类才能真正地走向共产主义。我们不该长期停留在人权社会,必须大踏步地跨入法权社会这个人类必经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