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价值量”理论有效的条件至少包括:
(1)该种商品能够并且已经大批量生产;
(2)该种商品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对应的生产工具得到了普及或基本普及;
(3)该种商品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形成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基本具备;
(4)该种商品的供求基本平衡或趋近于平衡。
如果上述条件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该种商品的价值量该如何确定?
2、用货币表示的商品价值总量变大或变小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意味着耗费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总量的变化?还是意味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的变化?抑或意味着“价值总量”相对于货币币值的变化而产生的某种变化?或者除上述意涵外还有其他意涵?
3、劳动者及其构成的经济联合体能否及如何取得生产主导权?分配主导权?交换主导权?消费主导权?——劳动者及其构成的经济联合体取得上述主导权,究竟是社会的进步还是社会的“迷误”?或者说,它究竟是会推动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还是会把经济社会发展引入歧途?
对上述问题的反思与探究,笔者得到了如下的几个基本结论:
1、在商品日益差异化、小众化、个性化的时代,社会化的“商品价值理论”会日益失效、淡化,新的商品交换价值(价格)理论的重要性会日益得到凸显。
(1)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的含义:在市场交易中,用标准单位的某种商品换得的标准单位的其他商品(货币)的数量。
(2)商品的价格不必然是“唯一的定值”,而往往是某种可变的“价格集合”或“价格区间”。
(3)影响商品价格的因素:①生产成本+合理的预期收益;②商品定价权;③交换双方的选择权和议价能力;④货币化的商品供求关系;⑤供求与价格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否健全并运行顺畅;⑥市场监管是否有效、到位。
2、市场交易(商品货币化)本质上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经济博弈(游戏),博弈的结果之一是以购买力衡量的经济权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重新分配。——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市场:一种是约定俗成的常规交易市场(其中的博弈一般较少);另一种是特定财富货币化的社会经济博弈场(其中的博弈更加充分)。
3、部分“交易物”的价格≠全部同类产品(物品)的价格;同理,财富总量的变动≠财富“价格总额”的变动。有鉴于此,衡量财富的多少时,可参考但不能完全依赖财富所折算的货币总量。——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商品货币化(价格)”与“财富货币化(身价)”就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进而言之,用货币或价值衡量财富可能是一种“迷思”或“错误”。
4、衡量社会财富总量,首先是看一定时期内创造的(或拥有、持有的)各种财富的质及其各自的数量;其次,可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一定时期内市场交易过程(商品和货币流动过程)中货币化的财富总量,即总成交量。——而一定时期内折算出来(统计出来)的货币化财富总量往往是“账面上的财富总量”(在某些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兑现”能力)。
5、在条件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宜由劳动者及其构成的经济联合体完全或直接掌握生产、分配等环节的主导权,而应是逐渐增强其参与权以及引导能力;否则会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反复震荡”。
6、“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或者“交换——生产——交换——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再生产过程,本质上是主要经济关系在循环往复中实现自我更生和更新的运行和发展过程。其中的任一环节都不可孤立化、僵固化、神圣化,而应将其纳入有序和不断优化的整体或系统中,即依据其各自在社会再生产的整体或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将其“要素化”“工具化”“中介化”“环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