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谬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与利润》中说:“当我们把商品看做价值时,我们是只把它们看做体现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谓结晶了的社会劳动。从这个观点来看,他们所以能够互相区别,只是由于他们代表着较多或较少的劳动量。……但是劳动量是由什么来测量的呢?是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如小时、日等等来测量的。……于是我们便得出下面的结论:商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价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商品所含社会实体量的大小,即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所以各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耗费于、体现于、凝固于各该商品中的相应的劳动量或劳动额来决定的。凡生产商品中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相同,则商品中所含的相当数量也相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8页)。
什么是劳动量?马克思没有确切明晰的定义,但我们从“劳动量是由什么来测量的呢?是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如小时、日等等来测量的。”马克思的劳动量定义就是劳动所经历的时间数量。此后,马克思从这一定义引申,主张用同量劳动交换替代商品交换。所谓同量劳动就是等时劳动交换。可惜,至今无一人响应。不同工种的不同劳动,尽管劳动时间相等,它们强度千差万别,如何将不同的劳动强度的劳动折算成劳动时间?
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揭示,马克思的劳动量定义荒谬绝伦达于极点!其错误属于基本概念错误。劳动时间的长短不能反映劳动量的多少,即使同一个人干同一劳动,也是如此。比如:竭尽全力干一小时与吊儿郎当干一小时,耗费劳动量大不相同;一个人在一小时完成两件产品,另一个人在一小时只完成一件相同产品,虽然时间相同,他们耗费的劳动量不同。这是再清楚不过的。劳动量不仅与劳动时间有关,同时与劳动手段(使用工具、工艺等)、劳动的技能技巧、劳动效能(质量、数量)、劳动强度……有关;更与劳动者的思想意识、主动精神密切相关。一句话,劳动量与数不清的众多外部因素和主观因素有关。
马克思的劳动量之所以属于基本概念错误,是因为:劳动量是人的劳动量,人是有思想有意识的,任何时候,劳动量包含着人的思想意识在其中。因此,劳动量不是纯粹客观物理量,它不可度量,不可能有度量它的单位。而时间是个客观物理量,它只能用来度量时间。
劳动量定义应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脑能与体能的总量。这个定义有局限性。因为劳动量不是纯粹客观物理量,影响劳动量的因素太多,无法全部包括,尤其劳动者的主观因素。人脑的智愚是不能也无法直接衡量的。人的体重可以精确计量,人的体力的大小也不能用物理学方法精确测量。因为,体力是一种能力,它与人的健康程度、意志力都有关系。譬如:举重比赛基本上可以反映一个人的体力的大小,但依然与运动员的技巧有关、与是否用了兴奋剂有关。即使人的最大体力能用物理学方法精确测量,而劳动时该人所消耗的体力的大小也是难以用物理学方法测量的;因为人劳动的时候,忽而用很大的力,忽而用很小的力,忽而又停顿下来,是难以计量的。劳动量的本质是能量消耗,是劳动者脑能与体能的耗损与转换数量,类似物理学“功”的概念。“功”有“有用功”“无用功”、“正功”“负功”之分;劳动者脑能与体能即使不劳动时也耗损:大脑无益的胡思乱想;维持体温补充体表能量的散失。而且,劳动中的耗损与非劳动下的耗损,紧紧连在一起,无由分开。
劳动量只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比较:劳动者从事劳动的脑力与体力消耗强度(注意:是消耗强度而不是强度)彼此一样(或前后固定不变)、并且劳动者的技巧(包括使用工具、工艺等)和主观积极性完全相同(或前后一样),则有:劳动量与劳动时间成正比。否则,无可比性。事实上,无人能做到这些严格的限定条件。所以,只能计量体力劳动的功,物理学的功=力×路程,体力劳动的功就是该劳动的功效:如“挑满一缸水”就是劳动的功效,至于这功效到底花费该劳动者的多少体力是完全没有必要计量的,也是不可能计量清楚的。既然无法直接计量体力的“力”,那么,体力劳动的劳动时间是否可以作为体力消耗的计量单位,当然不行。因为力的单位是牛顿,劳动时间单位是小时,2者单位不同,岂可张冠李戴乱弹琴。马克思用劳动时间来衡量人类劳动所消耗的体(脑)力的大小,完全是乱弹琴。
用劳动量(时间为计量单位)度量商品价值,之所以荒谬绝伦还因为:任何商品根本没有所谓的凝固劳动量,商品的价值因人而异,因时因地而异,取决于人们对商品的认识和需要,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商品价值不是纯粹客观物理量,无论生产它(耗费劳动量与生产者的主观因素有关)还是购买它(与消费者对它的认识和需要有关),都与人的主观意识分不开(凡是客观物理量,不因人因时因地而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每分每秒都在涌现,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凝固劳动量事实上不凝不固,根本无法确定。退一万步讲,即使凝固劳动量求得了,但它却“过时了”,该咋办?两个画家画相同内容作品,假设凝固劳动量相同,一件价值连城,一件分文不值。毕加索的一幅画在西方卖到数百万美元,拿到中国尚未脱贫的农民手中,不如食不饱腹的一个馍、不如衣不蔽体的一件破棉袄。中国在“困难”时期,用一块“劳莱士”手表换一个不足半公斤的大饼。……因此,没有度量它的客观单位。一种商品的价值大小只能用另一商品与之比较,得出它的相对价值;而作为参照物的商品价值又是用别的商品比较得到的,它们各自的价值以及相互价值比,由市场规律自行调节、受市场规律支配决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考虑的只有两点:需要与支付能力;该商品在市场同类商品中是否价廉质优。购买者不可能算出“凝固于该商品中的劳动量”,无法做这一考量。不但消费者,生产者同样无法做这一考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计量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在中《资本论》断言: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他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
这个定义的问题是:第一,“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语意含混,以致马克思自己都稀里胡涂,在《资本论》随后的讨论中,始终无法严格遵循他本人给出的定义来进行;第二,“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一语,甚至从逻辑上就错了。
先看第一个问题。按马克思给出的严格定义,决定商品价值的,仅限于“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量。所谓正常条件,与现代经济学中的长期均衡相当。将这个定义用到农业中,就应当包括正常的气候条件。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将仅由正常年景下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量决定。纯因短期气候波动而造成的产量波动,可导致短期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价值,却不影响价值或长期均衡价格本身。
在棉花歉收、价格上扬的情况下,马克思不把它当做是价格偏离价值,却说:“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了,例如,同一数量的棉花在歉收时比在丰收时代表更多的劳动量,那就会反过来对原有的商品发生影响,因为原有的商品始终只是本类商品的一个样品,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因而也总是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计量的”(《资本论》第1卷第236页)。这里,马克思不讲逻辑地突然取消了他自己原来定义中的“正常生产条件”一项限定,将其简化成了“现有的社会条件”,而不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于是就得出了短期产量波动也会影响其价值的奇怪结论。
如此一来,价格波动与价值变动不分,短期波动与长期均衡搅成一锅粥,乱得一塌里糊涂。这反映了马克思思维上的极度混乱:本想把需求排斥在价值决定之外,到后来又把它从后门塞进来。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搞出个包含社会需求在内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来:“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资本论》第3卷第722页)。
在中国,对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政治经济学界热热闹闹争论了几十多年,直到现在,好象也没吵明白马克思说的是什么意思。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指出:“任何一种物品的真实价格,既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页)。所以,“一点钟艰苦程度较高劳动生产物,往往可以交换两点钟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生产物”(亚当.斯密,同上书第42页)。这就再清楚不过的指出所谓的价值规律是以劳动辛苦性本质为基础的。
显而易见是:劳动时间仅仅是劳动辛苦性的一个方面、一个部份,而不是全面和全部,劳动时间仅仅只是劳动辛苦性程度的一种表现方式,一种便于计量和计算的方法。劳动辛苦性全面分析是包含了三个因素: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劳动环境、条件所造成的难受程度,但一般来说以前两项为主。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还有另一个问题,这就是他认为价值由“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下的劳动量决定。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因为,在劳动效率、危险度、复杂度、熟练度、比较优势、职业偏好等等互不相同的情况下,决定市场上均衡交换比例的,并不是平均劳动技能下的生产率,而是边际劳动者的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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