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提出的观点与本人在《物化劳动的量化》中讲的内容是有冲突的,前述内容经思考具有错误,现以此观点为正。
当本人在说明抽象劳动的内容时,曾经指出抽象劳动是体力和精力在时间上的持续性消耗。就将劳动本身理解为生命活动,继而将整个生理耗费客观地看成质能守恒定律在生物学上的强制作用的前提下,这是完全没有错误的。但倘若这个抽象劳动要进一步发展为最终在商品上看到的价值,它就必须有所变化,因为质量守恒定律虽然强制地发生作用,但在人类能动性的反作用下,它也必然要经历一定的变形。
依照能量守恒定律而言,抽象劳动所代表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乘积,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劳动强度的等级评价并不像劳动时间那样客观,总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劳动时间一旦确定了它的生产条件,无论由谁去执行,在合理的限度内是具有一致性的。
一、【生理耗费的能量消耗水平不能直接地被观察和测量,进而没有操作的可能性】根据质能守恒定律的要求,抽象劳动所代表的劳动量,应当是单位时间的实际体力和精力的消耗量与劳动时间的乘积。但我们一直都清楚,这种消耗水平在实际上是没有操作可能的,现代来说,或许还有仪器可以测量,但在古代,这个量是完全无法确定的,即使转化为一个较为简便的劳动强度,实际上也是很勉强的。
二、【耗费在劳动上的能量消耗本身是生命活动的必然消耗,没有劳动也必然被耗费;而形成劳动时间的那部分生存时间,却是不必然要耗费在劳动上的。】倘若劳动力的平均体力和精力消耗水平,没有超过正常生命活动的消耗水平,那么作为它生存所必须的生理耗费,是一种必然,所以不能算是为他人的耗费,从而没有要求代偿的理由。
即使将这种耗费视为价值形成的因素,但如果这种耗费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在全部的行业取得一种平均,那么它最终在事实上是可以在比例上被简化掉的。而为他人进行的劳动时间,倘若不需要劳动,是可以用来做别的事情的,这种捆绑造成了一种代价,从而是要求相应的等价的。而且不同的使用价值生产,必然有不同的劳动时间(偶然的相等不予以考虑),从而有比例上,从而有量的差别,
三、【相对剩余价值与绝对剩余价值的划分方式也说明,劳动强度并不是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参数。】 马克思指出
“把工作日延长,使之超出工人只生产自己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的那个点,并由资本家占有这部分剩余劳动,这就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只有劳动时间的延长才产生绝对的剩余价值。
“就相对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来说,工作日一开始就分成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这两个部分。为了延长剩余劳动,就要通过以较少的时间生产出工资的等价物的各种方法来缩短必要劳动。”那么怎么在较少的时间内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呢?提高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度是一种方式,进行技术革命和管理革命是另一种方式。
在这里,重点我们要看到,提高劳动强度,仅仅是使劳动者在较少的时间内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并没有改变产品本身的价值量。所以劳动强度的变化并不影响劳动时间创造价值,也就不与它共同构成价值的创造因素。
四、【更重要的是,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与生命放在一起衡量】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任何其它的东西能与它相提并论,劳动强度也不行。从而生存时间的异化体——劳动时间,具有唯一的等价衡量机制,从而在量化中成为抽象劳动的唯一量化原则。
五、【劳动强度确实有它的价值表现,但这种价值表现不是在参与价值本身的形成,而是参与劳动力价值的形成】附关于劳动力价值与劳动二重性对应关系表格一张,详细内容以后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