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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1
我们说物质是存在的,似乎物质是随随便便存在的,实际是物质以各自的形式,性质,关系,结构而存在的,而且这种形式,性质,关系,结构基本保持永恒。就像“树”,人们一看就知道是树,是因为树的形式,性质,关系,结构。试问,这种形式是“先规定”的,还是“后”规定的?按照逻辑看,不可能在一种东西,在慢慢变成叫做“树”这种东西,而且既然没有“先规定”,说不定,它还会变成别的什么东西。可见,只有“先规定”,树才能是树,而且保持树的特征,这样树才能和物质的其他的东西区分开来。其余的按照这个例子,都可以看到存在是有一个“先规定”的“关系”形式。     有人说“先规定”是主观唯心主义,这是武断的。因为鸟可以飞,人不能飞,这不是主观唯心主义,而是“先规定”的,这种规定至少是自然在规定,同样人的人性也是自然,社会,遗传,教育在综合规定。我们见到的东西已经是一种”先规定“的后果,而且在变化的世界中,一切继续在规定,变化,规定,变化。变化离不开规定,规定中还要变化,这样规定不是死的,变化不是乱地。这样看变化中规定被超越,规定中变化被限制,不能随随便便变化,因为有规定,不能一成不变,因为规定的相对性。
    我们最好是把哲学的思维变成具体的,才能具体地关照物质现象,社会现象,生命的现象,这样才能深入事物的本质,看得深一些,看得准确一些。我们如果仅仅是按照上帝,主观唯心主义,唯物主义,。。。这样的既定的帽子扣,这样哲学就没有生机。因为前人已经走过的路子是这样,后人的哲学思维是突破前人的思维,进行新的思索。
     我们看到一种“恐惧”,就是“先规定”对自由,变化的丢失,似乎“先规定”是魔鬼,是把世界绑死了,一切都是窒息的,没有出路的。恰恰相反,正因为是“先规定”,才能保证自由,变化的可能性。否则,在一个没有规定的世界中,一切是互相倾轧的,叠加矛盾的,这样自由和变化才是不可能的。其次是“先规定”导向宿命论,须知宿命论是对“先规定”的谬解。宿命论是把规定看成是死的,不变的,没有自由的。而规定是一种自然理性,恰恰是保持了在规定中的自由变化。其次是对变化的过度误解,就是说,世界是变化的,意思是变化是随随便便的。这似乎就是精神的自由。但是变化不是随随便便的,存在也不是随随便便的,一切都是有规定的,变化的,在规定中变化,在变化中规定。这不是矛盾的。
     可能历史性的错误,就是“要么没有规定”“要么没有变化”。
     前者是导致认识错误,没有规定似乎是为了自由,但是这样恰恰不能实现自由,后者是为了稳定,但是恰恰这样就不能稳定。一个自行车在不动的时候就不能稳定。所以,在规定中变化,在变化中规定,就避免了上述两种错误。
     对“先规定”的误解是,规定似乎是死的,这样踢开规定,就可以自由自在。对存在和规定的先后关系,在认识论中,存在是第一的,在原创性中,规定是第一的。这样我们是在不同的视点中看问题的。大多数的人的误解也是基于认识论,存在是第一的,先存在,后规定的。但是我们要说的是,在原创性中,“先规定,后存在”。这种现象,在古代,现代都是如此,就是科学也是先规定,后才能进行科学实验的,实验本身需要先规定。在文化中也是如此,没有“先规定”,祭祖的牌位就会被看成是“物质”,而不是“精神”,没有“先规定”各种各样的民俗的象征性就丧失了。没有先规定,国家的象征性也会丧失。没有先规定,文字本身就不能被认识和接受。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先规定”的。而且现代国际关系新秩序也是一种“先规定”的现象,国家的组织形式,道德,法律都是“先规定”的。在最原始的上帝和人的契约,也是上帝和人的“先规定”,没有这样的“先规定”,自然,社会,生命现象都是混乱的。混乱的一切是不能存在的,存在的一切是不混乱的,有规定的。变化是在规定中变化,规定是对变化的规定。
     现代科学技术就是对自然,社会,生命的“先规定”,而且在这样的“先规定”中显示人类的力量的。在一种积极主动的社会中,社会是“先规定”而变化的,在变化中规定的。鹰在扑击中先规定对象的位置,而且把自己和这一位置准确对应起来,这样才能得到食物。射击就像“先规定”靶子,而形式射击的事实的。就是一幅画也是在画家的“先规定”中,“胸有成竹”地画成的。音乐是在音乐家的“乐谱的规定中形成的。书法家是先规定了字而完成书法的。。。。。凡此这种,怎么会是“先存在”的呢?如果是先存在的,那么音乐就先于曲谱而出现了,射中就先于射击而出现了,这岂不是荒谬的吗?一次类推宇宙的形成,自然的形成也具有“先规定”的规律。天上的星星和地上的人类都是先被规定,而后存在的。这种规定者,一方面是自然,一方面是社会,一方面是遗传,总之,人类的秩序性,星空的运动和永恒的秩序都是在“先规定”才能预见的。如果没有“先规定”,人类对任何东西都不能认识。认识就是认识“先规定”,学习也是摸索“先规定”,时间是按照“先规定”而自觉实践的,不是盲目的。
    万物的形式很明显不是随随便便的,而是“先规定”的,这样万物才能在各自的形式,性质,关系,结构中于别的物质是相互依存的,推动的,就像机器一样。宇宙才能是井井有条的。生命也是井井有条的,自然界也是井井有条的。科学才能研究这一切的规律性。没有先规定,就没有规律性,没有规律性,就不能认识一切。先规定,突出的是一切的规律性,一切是在各自的规律性中存在的,而且这种规律性先于存在。就像时间的一维性,一切是不能穿越时间隧道,回到过去的。一切都是与时俱进的。空间结构是可以超越的,但是无论如何都是在上下四方的空间中存在的。不是物质产生了时空,而是在时空中产生了物质。很明显物质既然要存在,先要有时间和空间,时空是永恒的,也就是先于物质而存在的,物质毁灭后时空可能不会毁灭。
     在规定中变化,在变化中规定。而且规定是变化的依据,变化是规定的形式。规定和变化是不矛盾的。因为“先规定”已经是规定了变化是什么程度性质的变化,变化说明是在什么范围中的变化。这样世界就是----在规定中变化,在变化中规定的的。这里为什么“先规定”呢?谁规定的呢?这就是时间和空间。宗教的说法是上帝。哲学的说法是真理。数学的说法是逻辑。我们最好是一时间和空间的规定性看变化,一切都是在时空中变化的,时空就是变化的规定者。时空也是先于变化的。我们把存在的意义界定在物质,时空就是规定物质存在的形式。时空是无始无终,无边无际的。永恒的。时空始终是变化的规定者,也就是“先规定”存在的。时空显然不是物质出现之“后”才出现的。
     先规定,后存在。
     在规定中变化,在变化中规定。
     规定决定了变化的程度,性质,变化决定了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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