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价值问题  我们用“生成法”举例说明一下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价值及其互换问题。
  我们设定,任何一个人的简单劳动都是指他的身体肌肉力的单纯耗费,比如用力搬运重物等最简单机械的体力动作,并且假设这是每个具有正常体力的人不必通过任何培训都可以做到的劳动。这种劳动耗费所获得的报酬,即是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最基本的劳动报酬。
  再假设某个人并不甘心于从事这类简单的苦力劳动,而想努力培植自己,使自己能够从事比这种劳动更高级复杂的劳动,比如从事律师工作。于是他日夜刻苦读书,花许多年时间与钱财,读大学,十年寒窗,获得在社会上从事律师的资格。此时他为获得从事这个复杂劳动的资格已经直接花去了约10万元的费用与5年的脱产时间,这5年的脱产教育时间按机会成本的概念也要值约5万元。这样,他实际上为了此事共耗费了15万元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是父母供给的,或者是借朋友的,或者是贷款的。其中许多是需要他在将来工作后偿还的。
这样,他将来的工作所获收入必须比从前他从事简单劳动要高得多,才能补偿他成为一个律师而付出的代价。假如从前他干体力活每月获得收入500元,现在他从事律师工作就应该获4000元以上的每月收入,没有这么高的收入,就不能补偿过去和现在为了“生成”一个律师所要支付的成本。这笔收入,一方面是要续步偿还过去接受教育时所耗费的费用,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持他平时正常的律师工作所需要花费的费用,比如工作后的继续学习所花费用,各种资料费用,调查情况所耗费的费用,还有各种难以预料到的律师工作所耗的费用等等。这些都是他成为一个律师所要支付的成本。当然其中也有一部分收入是因为律师行业还处于业务垄断地位所获得的,因为律师工作毕竟是一种脑力性、知识性的劳动,一般人较难进入这个工作领域,所以他就获得更高的超额性收入。但这部分收入会由于律师业内部的就业竞争加剧而趋于减少。
可见,律师的价值也象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可体现为:成本+均衡利润+超额利润。其中“成本”是生成与维持一个律师工作所要付出的费用;“均衡利润”只不过是维持一个人即时生存最基本的“人工费”,它相当于一个人从事任何一种最简单体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就是前面提到的“一个人最基本的劳动报酬”;“超额利润”则是他作为律师所具有的行业垄断性收益,这笔超额收益会因更多人竞争这一行业而趋向下降。[1]
可见,人的劳动力也象一切商品那样,其价值由制造与形成它所耗费的代价构成,并且通过相应的市场竞争而趋向边际最小化---即劳动者无论所从事的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他们所获得的工资只相当于他们在劳动(及形成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代价耗费。
对于以上这些情况,亚当·斯密也说得很正确:“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为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对于他的生产物自然要给与较高的价值,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这种技能的获得,常须经过多年苦练,对有技能的人的生产物给予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获得技能所需费去的劳动与时间,给以合理的报酬。”[2]
[1]偶然的机会,发现杨小凯的一段话与这里所举的事例很有吻合性:“例如,西方的律师收入比看门人货币收入高得多,但律师要交很高的学费和用很长时间拿律师学位(一般法学院是极少提供奖学金的),且大家知道律师收入高都想进法学院,造成激烈竞争,也有很大竞争压力的负效用,把这些时间、竞争压力、高学费算进去后,看门人与律师的真实收入也就差不多了。”(杨小凯:《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2月,第77页)
[2]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上卷,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