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商品必要总产量,我设为:Q;Q= F×T
2、时间,与社会商品必要总产量Q对应即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设为:T; T = Q /F
3、社会必要生产率,我设为:F; F = Q/T
4、参与这种商品劳动的人数,我设为:n;
5、个别商品生产量,我设为:q;q=f×t
6、时间,与社会商品必要总产量q对应即就是个别劳动时间,我设为:t; t = q/ f
7、个别生产率,我设为:f; f =q /t
8、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使用价值量,我设为:q°;q°=f°×t°
9、时间,与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使用价值量q°对应即就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我设为:t°;t°= q°/f°
10、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率,我设为:f°;f°= q°/t°;
当t°=T时, F/ n== (∑△f1+△f2+.。。+△fn)/n= Q/(t×n)= (∑△q1+△q2+。。。。。△qn)/(∑△t1+△t2+.。。。。。△tn)注:(△△t1=△t2=.。。。。。=△tn,即同时性)
那么,代表个人的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代表社会的社会必要生产率的关系通过f°或者f°的倒数p°=1/f°(看做为1个单位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我称之为所有社会商品的平均必要交换价值单位即社会中心价格来解码、编码、译码个别生产率。
下面是它们的关系:1、 个别商品使用价值生产率f与社会必要商品使用价值生产率f°:个别商品使用价值生产率f折算为社会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生产率f°→f/ f°=个别劳动的社会必要商品使用价值生产率价格数量;对于主体来说这个量是越多越好,可见,f与f°之间成正比。存在三种情况:1、f/ f°>1时;2、f/ f°<1时;3、f/ f°=1时。“1”说明:主体在单位时间内的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2” 说明:主体在单位时间内的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在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3” 说明:在单位时间内的主体的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社会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生产率。
2、 个别时间生产率p与社会必要时间生产率p°:个别时间生产率p折算为社会平均必要时间生产率p°→p/p°=个别劳动的社会必要时间生产率价格数量。对于主体来说这个量是越少越好,可见,p与p°之间反正比。存在三种情况:1、p/ p°>1时;2、p/ p°<1时;3、p/ p°=1时。“1”说明:主体在生产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社会在生产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2” 说明:主体在生产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社会在生产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3” 说明:主体在生产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社会在生产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
所以,科学点来说,所谓“按劳分配”应该就是“社会按个人的个别生产率折算为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大小进行个人的奖励和回馈原则来落实利益奖励和回馈和支配(劳动使用价值的价格)”。同时,这是主体在单位时间内的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量折算为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量和主体在生产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折算为社会在生产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的过程;
所以,如果要说“按劳动过程中耗费的量分配”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必须注意这一劳动过程中耗费的量不是劳动者的个别具体劳动耗费的量,而是个别具体劳动时间耗费的量折算为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时间耗费的量! 可见,按劳分配的原意不是按照个别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耗费的劳动时间量的多少进行分配,而是按个别具体劳动时间耗费的量与抽象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时间耗费的量之间的折算出来的量的多少进行分配。
否则,如果按劳分配的原意是按照个别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量的多少进行分配,而不是社会按个人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大小进行个人的奖励和回馈原则落实利益(价值)支配的话。那么,就会出现:主体在生产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耗费量越是>社会在生产平均必要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耗费量,越是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是错误的,要知道这种主体在生产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时所付出的自身个别劳动时间耗费量是越少越好,而不是越多越好。正是因为人们没有区分清楚这种个别劳动时间耗费量(个别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耗费量(社会价值)之间的差别,以前才会出现一些类似下面这样有争议的工作评价标准例子:一个人技术水平差,手脚慢,一天做一单位产品也要搞到晚上十一二点,而社会人们的平均劳动必要生产率一天可以做两单位产品,是他的的两倍,但是他竟然被领导评为劳模、“铁人”,受到嘉奖,这是对的吗?不错,就其精神来说的确可嘉,但是,如果是以其创造的社会价值来奖励,却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如果把这种奖励看做为他创造的社会事物形式的产品使用价值的价格,显然是这时是事物形式的产品使用价值<价格,这对于其它工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如今像他这样的人在企业里再难混下去,下岗的可能性最大。尤其那些偷懒、怠工的工人用马克思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他们在剥削集体的成果,有那个企业里愿意用平均工资请他们呢!即使由于刚刚开始不了解他们的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而雇佣他们,可是,一旦了解之后就可能会寻找各种借口炒他们鱿鱼,因为,这些单位领导、企业主或者老板雇佣他可是要追求更多剩余价值(在国营单位应该表现为更高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的呀!可是他却只有社会劳动力商品平均使用价值大小的一半,可能随便雇佣一般的其他劳动力商品创造的使用价值量都会是他的两倍了,这不是拖累、降低企业整体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嘛!领导、企业主或者老板何不雇佣可能比他创造的使用价值量更大的劳动力商品呢?价钱一样时,追求更大更多的使用价值量、更高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如果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企业则是追求更大更多的剩余价值量)的规律永远是正确的,除非只是出于道义!由于改革的滞后和历史的惯性,国营企业的按劳分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较而言还不如其他类型企业搞得好,因而束缚了职工的积极性,一些能干人纷纷跳槽,就是例证。
所以说“按个别劳动消耗量分配”不正确,个人的劳动消耗量大不见得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就大;同理,个人的劳动消耗量小不见得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就小。比如,同样两个工厂A、B:同样生产资料耗费、生产工具、劳动力人数、劳动对象等等一样公平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可能不同,如果,A工厂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是B工厂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的两倍,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只有A工厂的整体劳动能力比B工厂整体劳动能力强两倍的唯一解释了,这种整体劳动能力主要可能体现在领导管理、团队精神、奖罚分明、个人发挥、上下级信息沟通顺畅等方方面面与机遇并存。难道工厂A生产社会同样的必要劳动产品,但是平均个人的劳动消耗量小为社会节省人力资源,不值得社会的回报和奖励吗?“天道酬勤”这句话怎么理解!就是说只有符合天道的勤天道才酬啊!不正是此意?看官你讨媳妇了吗?比如,你喜欢刘晓庆,难道你死缠烂打追求刘晓庆可谓够勤奋了吧!可是人家刘晓庆就是不喜欢你这种类型的,呵呵,奈何!?(在这里拿刘晓庆阿姨来举例子希望她不要见怪才是)
但是,按劳动分配是否公平却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关于劳动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是否公平,在中国虽然现在还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条件,但是许多地区之间的劳动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支配是存在许多不公平现象的,落后贫穷的山区与较发达的市区之间的劳动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支配情况有天渊之别,导致贫富之间差距拉大,贫者更贫富者更富,这样就需要提倡通过对富者进行税收,对贫者进行扶贫的政策,如何才能适度呢?这是个难点,对富者进行税收过高,富者会认为这是劫富济贫,对贫者不进行相关的扶贫的政策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呢,贫者会认为这是助虎为倡,无视生命,可见,适度的政策,不是劫富济贫也不是助虎为倡,无视生命。而是调节社会矛盾的良策。但是,我觉得我们还是没有太多落实,比如社保、教育制度等等都是有待于改善的,这个符合: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情况。当然,这些我相信也不是靠急功近利的蛮干就可以一步登天的,只要当政者有这个意向并且也确实去为之,也是达得肯定的,最近,不是说要搞什么农村新建设,修建公路、铁路等等公共建设措施嘛!我想这些都是有利于打消城乡之间相对封闭格局的,使较发达的市区的人才、技术、资源有利于向落后贫穷的山区流通,带动整体的重新对接、整合。
另外一个,就是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也是有问题的,正是因为公务员们有打不破的铁饭碗,待遇又好,像深圳市这边的公务员平均工资年薪十万的很多,他们没有危机感,总是认为自己不会下岗,所以,有些人变得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情操,对待纳税人(客户)的服务态度非常恶劣,根本就好好给供养他们的衣食父母——纳税人做好服务,其实,一些公务员职位的工作难度并不大,许多职业中专生就能够应付,可是由于部门在招聘时追求高学历的人力资源的策略导致了每年的公务员招聘时常常有那么多的硕士、博士、博士后来竞争公务员职位,可能,起初正是因为公务员有别于非ZF组织部门所没有的优势!而且甚至还是出现100多人争1个职位空缺的情况,这样长久以往其实是在浪费国家的人力资源,于国于民都是不利的,要知道让这些硕士、博士、博士后去做许多职业中专生就能够应付的工作是不是有点大材小用了,而且可能还会出现高薪低能的情况,当然,这倒不是说这些硕士、博士、博士后做不了许多职业中专生就能够应付的工作,而是说他们在面对原来没有多少高学历的上司时,会产生一种莫名的工作情绪,以至于发泄到纳税人(客户)的身上来,要知道这个也是不利于提高社会必要生产率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用的劳动啊!这就是为什么说许多部门的社会效率【社会必要服务商品量/高工资成本(或者社会必要使用价值量/做事拖拉耗费大家的时间成本)】低的理由了。
客户就是上帝的观念也应该存在于ZF组织部门中,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我们的ZF组织部门其实也是应该看作为企业,他们的功能是服务于社会,给社会提供管理和监督出卖服务这种商品给纳税人,纳税人(纳税)购买。这跟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事实上,许多花园小区的物业、治安管理正是从原来的公安部门授权下放的。旧的思想观念必须扭转,因为,现在我们要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啊!当然,这两天看到新闻说现在公务员制度也在改革,要打破铁饭碗了,据说搞了一个考核制度,考核没有通过的可能会丢掉铁饭碗或者被辞退。呵呵,应该赞一个!这或许就是我社会制度改善的体现吧!
因为,要想解放、发展社会生产力,就必须打破旧的思想观念、改革发展旧的不利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的桎梏,解放、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关系或者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的,现在,我们还只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离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还远着呢!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是一个人(社会)的两只脚,当社会生产力超过社会生产关系时,社会生产关系就必须紧跟上;反过来,好的的社会生产关系或者改善后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推动、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优化,向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接近、靠拢。这是一个螺旋上升、发展、优化的过程,对于前一个阶段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迁来说是否定之否定,对于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接近、靠拢是肯定之肯定!
希望中国的制度更加健康完善,社会生产力更加发展进步。我们期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