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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体多样性、深入性和制衡度
指标说明
(1)混合主体多样性的测度。因无法直接从年报及其他信息来源中获取上市公司不同性质的股东持股情况,所以根据样本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前10大股东,并依据每个公司的定期报告、网站等信息来源手动逐一判断每个股东的性质(如果股东本身也是上市公司,则依据其实际控制人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文将前10大股东的性质区分为五类:国有股东、外资股东、民营股东、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但仅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性质的股东为研究对象,机构和自然人两类股东未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主体多样性即前10大股东中国有、外资和民营股东的数量,当仅有一种性质的股东时,主体多样性取1,当存在两种性质的股东时,主体多样性为2,当三类性质的股东同时存在时,主体多样性取3,否则为0。
此外,还依据每个上市公司国有、外资、民营股东的持股情况,将样本上市公司的股权主体多样性分成七类:
①前10大股东中不包含国有、外资、民营三类性质的股东,仅有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
②前10大股东中除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股东外,仅有民营股东;
③前10大股东中除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股东外,仅存在国有股东;
④前10大股东中除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股东外,有外资和民营两类股东;
⑤前10大股东中除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股东外,存在国有和民营两类股东;
⑥前10大股东中除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股东外,存在国有和外资两类股东;
⑦前10大股东中除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股东外,存在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股东。
(2)混合主体深入性的测度。依据对样本公司前10大股东性质的判断,计算出前10大股东中国有、外资、民营三类性质股东的持股比例。由于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在研究期间的最前端国有股权都占据了较大的比例,混合所有的股权结构能否发生作用,关键在于外资和民营两类股东是否真正行使了自身的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用外资和民营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作为混合主体深入性的代理变量。
(3)混合主体制衡度的测度。
为了进一步检验混合主体深入性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定义了混合主体制衡度变量,以检验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之间形成的股权制衡关系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作用,具体衡量方法为外资和民营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减去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差。
数据说明
数据区间2003-2022年
以上市首年是国有企业的样本,或者2003年当年实际控制人性质是国有性质的
提供3个结果版本
1、剔除了金融业上市公司、样本期间曾被ST的上市公司
1、剔除了金融业上市公司、未剔除样本期间曾被ST的上市公司
1、未剔除金融业上市公司、未剔除样本期间曾被ST的上市公司
结果说明
描述性统计
| 样本量 | 均值 | 标准差 | 最小值 | 中位数 | 最大值 |
混合主体多样性 | 20799 | 1.875 | 0.619 | 0.000 | 2.000 | 3.000 |
混合主体多样性分类 | 20777 | 4.837 | 1.383 | 1.000 | 5.000 | 7.000 |
混合主体深入性 | 20799 | 0.116 | 0.166 | 0.000 | 0.028 | 0.942 |
混合主体制衡度 | 20799 | -0.295 | 0.346 | -0.939 | -0.382 | 0.933 |
样本量
年份 | 数据量 |
2003 | 850 |
2004 | 896 |
2005 | 898 |
2006 | 924 |
2007 | 959 |
2008 | 977 |
2009 | 987 |
2010 | 1,030 |
2011 | 1,039 |
2012 | 1,056 |
2013 | 1,053 |
2014 | 1,064 |
2015 | 1,074 |
2016 | 1,087 |
2017 | 1,109 |
2018 | 1,114 |
2019 | 1,126 |
2020 | 1,140 |
2021 | 1,193 |
2022 | 1,223 |
总数据量 | 20,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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