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g 发表于 2011-8-15 21:19 
客观不是某一部分人认为客观就是客观的。要想公道,打个颠倒。要学会换位思考。
人类进化到今天,男女分工 ...
司法解释三 对于财产作了两个认定。
1. 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前债务是个人债务。
2. 父母的赠与针对个人。
这两点与婚姻其实毫无关系。 正是因为女性确实是弱者,所以婚姻存续期内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不考虑谁的收入高。
另外,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父母的遗产及赠与归个人。 都是国外的通行做法。
《傲慢与偏见》中的班纳特夫人无法继承丈夫的遗产,就是因为她丈夫的财产继承是针对其个人的。
保护妇女的条款确实需要补充,但不应在确定个人财产划分上,而是在确定个人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对弱者进行补偿。类似第十条规定,虽然明确婚前财产属个人,但对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还款方要对包括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那么对弱者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应作出补偿。提高补偿标准。
另外,外国在这方面,也靠婚前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比如泰戈伍兹与妻子的忠诚协议。如果伍兹出轨,要支付给妻子5700万美元做补偿。 这种协议就很好,算是对弱者的补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