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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最高院对《婚姻法》新解释对中下层妇女是一个打击。
男女平等只是人格平等。事实上男女的能力是有明显差别的,男性在绝大多数工作方面比女性更有优势,这就是女性更难就业的根本原因,而女性主要职能就是生育,在经济创收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如果不考虑女性独立生活能力差这个客观情况,片面强调男女经济平等,不予救助,那就是对女性的严重伤害,特别是生活能力更弱的中下层妇女,这种伤害可能是致命的。
特别强调,我是男性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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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20:14:29
但我觉得新法的解释还是客观的,我也是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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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20:17:53
中下层妇女不会那么矫情,非要有房有车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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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20:21:26
我也是男的,目前普遍的反应是男孩子们很多都感到翻身农奴把歌唱,女孩子们感叹不公平。我觉得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如果还没结婚就考虑财产问题未免太深谋远虑了。感情坚实婚姻法如何改又能怎样。如果男孩子认为这样就可以少负责任,那只能说明自己不是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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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21:19:07
客观不是某一部分人认为客观就是客观的。要想公道,打个颠倒。要学会换位思考。
人类进化到今天,男女分工非常明显,女性主要职能就是生育,男性主要职能就是赚钱。男性无论在体力还是在智力方面都要优于女性。客观的讲,这不是歧视女性,而是事实。那种认为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说法其实是很不靠谱的。
必须看到,在参加社会劳动,获得社会分配方面,女性确实是弱者。离婚时财产分配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而不能只强调公平。真正的公平是条件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男女竞争条件本就不同,却要强调结果公平,这其实是不公平。保护妇女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遍做法,这方面中国没必要搞特色。

离婚不是人们希望发生的,但却是社会现实。既然是一种现实,就要认真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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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6 02:10:49
我认为很多人对司法解释三存在很大意见,主要是把财产界定和离婚补偿及抚养费补偿搞在一起了。
司法解释三只是划定了此财产归属。
至于对女性的保护其实没有涉及到。当然我认为 女性要保护自己,不妨要求签婚前协议,忠诚协议,提高离婚成本。另外就是在婚姻法中,提高离婚补偿及抚养费补偿。

说句实在话,有句话我一直不敢说。怕得罪了很多女性。  是大多数人把财产归属与离婚补偿搞混了,导致对司法解释三的不满吗?其实我认为不是。因为之前对相关财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可以认为是共同财产。而如今划为个人财产。如此一来,共同财产的分割所得大为减少。而国外采取的方式是婚前协议,忠诚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对共同财产及离婚赔偿的问题。而中国人又想假装清高,脑子里又想有经济保证。现在的司法解释,使得默认的经济保障没有了。必须自己主动提出签协议了。于是在清高和保障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了。于是开始发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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