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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4

自从学习政治和政治经济学以来,有些观念似乎已经根深蒂固,比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及——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度。这些归属于哲学的问题似乎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和讨论问题的假设前提。

其实,在笔者看来,任何哲学问题的讨论没有根本意义上的对与错,有的只是解释客观事物的艺术层次。艺术层次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因为评价的标准不同,才有了层次高低的区别。比如说,在大部分人看来,人体是美妙的,蟑螂是丑陋的,但是这只是以人类的视角来看的结果,如果以蟑螂的视角来看,人类才应该是丑陋的。再者,对于研究蟑螂的工作者来讲,不同种类的蟑螂也有美丑之分。这就如同微积分中两个无穷小量之间的比较,只有建立合适的中间量或者说标准才能进行,不然的话得出的结果始终不能令人信服。

任何哲学体系都可以解释客观世界,就像不同的审美标准都可以对美有定义一样。所不同的是,这些哲学体系对世界的解释,有的更接近于客观世界本来的样子。笔者正是想通过自己有限的语言,陆续阐述自己认为的事物更接近于现实的存在形式。

在讨论所有制与分配制度的关系之前,先弄清楚二者的本质含义。所有制的全称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分配制度是指“消费品分配制度”。二者所隐含的客体是不同的,一个是生产资料,另一个是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消费品;主体是相同的,都是“社会人”。

笔者认为,一个所有制与另一个所有制不同的关键之处在于分配制度。公有制之所以与私有制不同,是因为公有制下的分配制度与私有制下的分配制度不同。如果将不同所有制下的分配制度加以改变,或者更直接一点,把公有制下的分配制度变为私有制下的分配制度,那么不管如何命名,这种所有制形式都已经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分配制度是所有制的核心体现形式,二者一体两面,又或从另一个角度讲,分配制度决定了所有制的性质。

当前我国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以及混合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所有制形式。私有制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所有制形式。几者在定义上的差别之处似乎只是在于主体范围的不同。但是,我们在学习哲学的过程中逐渐知道,主体的权利是通过客体来体现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其物质上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消费品的排他性占有。因此,生产者消费品的占有,就成为了其对生产资料占有的物质上的唯一表现形式。

现在假设一种极端的情况,在私有制的前提下,ZF作为市场中的一员,通过其武力垄断地位迫使。生产资料所有者将生产出来的产品以税务、出售等多种形式传递给代表全民的ZF,而ZF根据本国的生产计划分别给予不同的生产者以维持当前生产水平、扩大再生产水平、或者缩小生产水平的货币和其他产品,作为报酬。(该前提下,市场是可以存在的,因为ZF分配的产品并不一定都能满足生产者的需要,交换依然存在。)那么实际上,这种水平的私有制与所谓的公有制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ZF能够做得更加艺术一点,将这种武力内化,以法律法规等比较温和的方式表现出来,那么与现实就有些接近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从ZF武力维度上说,也是其不断内化,或者说艺术化的过程。

当然,这只是泛泛而谈,并非符合现实的情况。现实中,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表现形式,用单纯的公有制和私有制来划分并不科学。而我们现在仍然沿用这种划分标准是由于政治上的惯性思维。如果我们能够提出一个相对独立的有关于分配制度的概念细分,(比如从“效率”与“公平”的维度来讲,将分配制度分为“偏重效率的分配制度”,“偏重公平的分配制度”,“均衡的分配制度”和“二元结构分配制度”,等等)。那么无疑,这些分配制度名词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将比所有制中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等名词的意义,更加巨大。

“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两个名词在当前的中国范围内当以历史对待。现实往往要求理论做出改变。事实上,我们可以戏谑地调侃美国正在加紧发展“美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现实的中国则是另外一种情形。政治名词与现实往往不是很搭,当出现这种情形时,我们做学术的应当在心中予以纠正。当然,在别人面前我们还是要高举“××主义大旗”,这不得不说是我们的一种悲哀,还有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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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5 07: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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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5 19:35:01
龚民 发表于 2011-9-5 07:19
公有制最大的弊病是,否定公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肯定官僚部门的公职人员代理所有权!分配只 ...
呵呵,纯粹意义上的公有制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私有制也是如此。只要有ZF存在,就不会存在纯粹的私有制;只要有市场存在就不会存在绝对的公有制。现实的大型经济体中两者都兼有之。至于偏向公有制的经济体与偏向私有制的经济体,他们的最大不同在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分配制度,或者更具体一点说是相似的分配结构中某些成分的分配比例不同。因此,把他们用公有制和私有制命名的意义仅仅在于命名本身,性质上的差别并不大。
您之所以说官僚部门的公职人员代理所有权,是因为他们得到和控制了超出他们责任应当给予的报酬和产品,即分配结构中,公职人员的分配比例和控制影响比例超出了您认为的“公平值”。或者,更笼统的说就是公职人员的权责不对等,往往权大于责。现在的问题是,应当把这部分比例降低到多少,或者说“公平值”应当是多少?
当然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但是我们可以逐渐摸索。摸索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易权,二是易责。现实中应根据具体部门具体情况进行加权施行。有的部门和职位应加大权力范围并加大职责范围,有的则双减,有的权加责减,有的权减责加。最后达到优化公职人员权责结构的目的。
现在更加具体的问题是,建立什么样的指标体系来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价。这个“指标篮子”里的具体数据应该用哪些不同层次的具有良好操作性,可行性,反应性的指标进行加权呢?宏观上我们可以简单的说“公民满意度”,“社会公平度”,“社会可持续发展潜力”等等,但是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指标们诸如“ZF权责对比度”,“公职人员消费水平”,“公职人员住房拥有率”,“同城住房拥有率”等等,我们都还有待商榷。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根本的问题,谁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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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6 07: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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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6 19:28:30
龚民 发表于 2011-9-6 07:31
“官僚部门的公职人员代理所有权,是因为他们得到和控制了超出他们责任应当给予的报酬和产品,即分配结 ...
“正确的途径应是改变意境,将个人所有制的劳动者所有来代替更新官僚所有的公有制观念!”
您要知道,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实践科学,而不是所谓的理论研究或者说幻想。“意境”和“劳动者所有”,这两个概念不够具体,“公平值”可以是衡量实践的标准,而您用来测量“意境”和“劳动者所有”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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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6 19:32:00
龚民 发表于 2011-9-6 07:31
“官僚部门的公职人员代理所有权,是因为他们得到和控制了超出他们责任应当给予的报酬和产品,即分配结 ...
不过如果您认为政治经济学仅仅存在于理论经济学的范畴,提出一些概念,喊些口号就可以了,那么我们的交流就仅止于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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