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评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若干观点(7)——浅议所有权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所有权;劳动权利;产权
非排他性的自然资源是上天给与人类享用的(不分种族男女老幼)!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却已经使自然资源分化为可能是难以逆转的无所有权和所有权明确两类。
自然资源的排他性占有是如何产生的?学术界众说纷纭!这里先不讨论大大小小的集体直至国家的自然资源的排他性占有是如何产生的,仅就自然经济小农个体来说,根据洛克的劳动所有权观点的解释,正是劳动造成了私有财产!是劳动使自然资源及其自然产出从人类的非排他性享用转化为个人财产并赋予了私有财产的排他性享用!当然,洛克注意到这种获得财产的方法有“贪天功为己有”之嫌,必须遵守“洛克条件”:一,不能占有超过自己所需并会造成浪费的东西;二,必须为其他人留下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不过,现实并不按洛克的愿望发展!虽然人们对“贪天功为己有”的合理性及保护的解释持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观点!但都认同所有权是经济运动的基本单元。所有权既是现象,也是本质。
现今通常认为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任何经济现象、管理现象的基本单元都是所有权问题。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所谓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理或控制。主体依据物权对物的支配,既包括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对上述有关法律观点的权利的正确认识将有助于对商品、劳动力商品等等以及“剥削”的重新认识。欢迎网友们发表与所有权有关的各种观点!
对于所有权明确的自然资源,因为要获得并维护所有权就必须付出代价,当它们进入交换领域时,就可表现为价值。依据在《爱尔兰的政治解剖》一书中配第做的关于土地如何换算为劳动的设想,可以把自然资源的自然产出对于财富或价值的贡献用“具有等效劳动量”来表现,也就是所有权明确的自然资源都是可以用“具有等效劳动量”来表现。而对于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资源,其所“具有等效劳动量”可以是很大的。当然,对于自然资源价值如何评价并得到共识则是有待资源经济学解决的问题。
人们有偿使用自然资源是因为:1、某些具有有限性的资源已经被占有了并具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所有权,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等的权利。因此,要使用这些资源就必须对其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报酬;2、对于已被开发出来的自然资源,在其开发上已有付出,这当然是应当得到补偿的;3、某些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它对生产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被社会承认为是生产商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从商品销售收益中得到一定的补偿以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现实经济活动中索要报酬的都是各种资源(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包括人力资源)。各种资源所有者分割共同产出(所谓的“蛋糕”)应得到的报酬多少是“合理”的,并有利于和谐共享社会的建立,且能促进合作共赢经济的发展则是一种实践中要探索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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