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的挺有道理的。标题应当为对“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批判。
通常教科书讲到这个规律的时候,常用的例子的确就是喝水,吃包子等等。对于初次接触这个规律的人来说还蛮有理的。但这个规律经不起深究。我觉得让主流教科书否定这个规律是不现实的,但至少应当象需求规律那样归纳一些规律本身说明不了的问题,甚至是一些“悖论”出来。
如果消费品不可分(且不谈连续可分),即不像水和煮饭那样还能再分割,则得出边际效用递减定律的分析方法全然无效。
但我真正关心的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描述的对象与价格寄宿的主体不是同一个东西,二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意味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没有成立的可能性,起码是在效用论试图说明的范围内没有成立的可能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3 17:20:58编辑过]
我看的微观教科书上讲这个内容的时候,就专门解释了这样一个例子.
说做一个好吃的蛋糕需要三个鸡蛋,多了少了都不好吃,那么前两个蛋和第三个该怎么比呢?
我解释不好,但那本书里确实是解释到我信服了的.而文中的例子似乎并不比蛋糕更高明.
另,对于心理感觉不可度量的问题,楼主批判的似乎是基数效用而不是序数效用啊.
但我真正关心的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描述的对象与价格寄宿的主体不是同一个东西,二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是一个对象。我认为,效用不是消费者的属性,而是消费对象的属性。我们总是说,“你满意吗?”,而不是说“你有效用吗?”;对物品却说“这个物品有效用”,而不会说“这个物品有满足感”。所以,效用是描述物品的,虽然它依赖于消费者的感觉。
价格,用你的术语,“宿主”也是物品。
两者是统一的。
这里,我还认为,我们使用效用一词,更多的是“预期效用”的含义。比较这样两个问题: 1)“吃了这个苹果,我有极大的效用,”2)“桌上的苹果对你有效用吗”?显然,后者更贴近现实。
所以,我认为“效用”就是一个表达“预期满足感”意义上的词汇,而不是消费后的满足感。有学者就认为,消费后的满足感应以“效应”一词表达。
但是在理论上,可以令一个物品的预期效用等于该物品消费后所带来的满足感,并在这一假设下,进行经济分析。 如果不等,就是风险,是变化了假设的情况。
我认为,边际效用是由一定时间内消费者的饱和需要量和该时段消费者已经拥有的“禀赋量”决定的。
一个消费者在日需要粮食2公斤,月需要粮食60公斤(饱和量)情况下,如果某日要在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粮食满足两个月的需要,而家里有20公斤粮食,那么消费者此时的边际效用是多少?我的分析是,需要量是120公斤,现有20 公斤,稀缺量为100公斤,稀缺的程度是100/120=083,这个比值就是边际效用值,代表了该消费者此阶段对粮食的需要程度。时间在这里是不起作用的,因为20公斤的拥有量所适用的时间与120公斤需要量所对应的时间在消费者决策中是一致的,数学上因为是比值关系,约掉了。
消费者就是依据这个需要程度和另一个总收入限制因素来决定花费收入中的多少去购买粮食,形成消费者的最后选择。在个别情况下,这个购买力,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所有购买粮食的消费者的购买力就会对粮食的价格发生显著影响,这就是从需求一方对价格的影响过程,另一方是供给。
上边所说的边际效用计算方式,是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效用变化为基础的。消费者既然考虑的是两个月的消费,那么20公斤要平均分摊到每一天,以至每一顿饭,假设每天三顿饭,那么每顿就分摊到0.11公斤;同样需要量是每顿0.66公斤,差额0.55公斤,稀缺程度即需要程度是0.83。用最通常的解释,当消费者需要0.66公斤/每顿,而只吃了0.11公斤时,下一个单位的粮食对他的效用是很高的,为了这个较高的效用,他会用较多的支付来换取粮食,满足需要。而这个支付力,与其他人的支付力一起,从需求方面影响了价格。
所以,边际效用影响价格,并不是无解释的。你批判边际效用对价格无解释力,我做以上说明予以反驳。
顺便说一下,我这些观点应属于基数效用的,但我认为解析化了的基数效用解释力更强。
我看的微观教科书上讲这个内容的时候,就专门解释了这样一个例子.
说做一个好吃的蛋糕需要三个鸡蛋,多了少了都不好吃,那么前两个蛋和第三个该怎么比呢?
我解释不好,但那本书里确实是解释到我信服了的.而文中的例子似乎并不比蛋糕更高明.
另,对于心理感觉不可度量的问题,楼主批判的似乎是基数效用而不是序数效用啊.
呵呵,效用论在批判反对者时说:四个蛋的蛋糕与三个蛋的蛋糕不是同一商品。我想反对者的声音在教科书中一定没有。反对者说:既然四个蛋的蛋糕与三个蛋的蛋糕不是同一商品,你又凭什么说鸡蛋效用递减?
吃饱要n口饭,吃半饱要1/2的n口饭,多了少了都不是吃饱饭,,那么前1/2的n口饭与后1/2的n口饭怎么比呢?
教科书中会给出推翻递减的解释,我不相性,谁编的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4 2:58:52编辑过]
但我真正关心的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描述的对象与价格寄宿的主体不是同一个东西,二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是一个对象。我认为,效用不是消费者的属性,而是消费对象的属性。我们总是说,“你满意吗?”,而不是说“你有效用吗?”;对物品却说“这个物品有效用”,而不会说“这个物品有满足感”。所以,效用是描述物品的,虽然它依赖于消费者的感觉。
价格,用你的术语,“宿主”也是物品。
两者是统一的。
这里,我还认为,我们使用效用一词,更多的是“预期效用”的含义。比较这样两个问题: 1)“吃了这个苹果,我有极大的效用,”2)“桌上的苹果对你有效用吗”?显然,后者更贴近现实。
所以,我认为“效用”就是一个表达“预期满足感”意义上的词汇,而不是消费后的满足感。有学者就认为,消费后的满足感应以“效应”一词表达。
但是在理论上,可以令一个物品的预期效用等于该物品消费后所带来的满足感,并在这一假设下,进行经济分析。 如果不等,就是风险,是变化了假设的情况。
你作这种修改是一种进步,但是预期满足感是介于消费对象的属性和消费者的属性中间,这点得明确。这有一种危险,批判你的主观一面,你用客观逃避责任,批判你的客观一面,你用主观逃避责任。
我说“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描述的对象与价格寄宿的主体不是同一个东西”,是说一口饭不是价格宿体,而一餐饭才是价格的宿体。在价格的宿体下,这餐饭与那餐饭间是效用常恒。
我认为,边际效用是由一定时间内消费者的饱和需要量和该时段消费者已经拥有的“禀赋量”决定的。
一个消费者在日需要粮食2公斤,月需要粮食60公斤(饱和量)情况下,如果某日要在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粮食满足两个月的需要,而家里有20公斤粮食,那么消费者此时的边际效用是多少?我的分析是,需要量是120公斤,现有20 公斤,稀缺量为100公斤,稀缺的程度是100/120=083,这个比值就是边际效用值,代表了该消费者此阶段对粮食的需要程度。时间在这里是不起作用的,因为20公斤的拥有量所适用的时间与120公斤需要量所对应的时间在消费者决策中是一致的,数学上因为是比值关系,约掉了。
消费者就是依据这个需要程度和另一个总收入限制因素来决定花费收入中的多少去购买粮食,形成消费者的最后选择。在个别情况下,这个购买力,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所有购买粮食的消费者的购买力就会对粮食的价格发生显著影响,这就是从需求一方对价格的影响过程,另一方是供给。
上边所说的边际效用计算方式,是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效用变化为基础的。消费者既然考虑的是两个月的消费,那么20公斤要平均分摊到每一天,以至每一顿饭,假设每天三顿饭,那么每顿就分摊到0.11公斤;同样需要量是每顿0.66公斤,差额0.55公斤,稀缺程度即需要程度是0.83。用最通常的解释,当消费者需要0.66公斤/每顿,而只吃了0.11公斤时,下一个单位的粮食对他的效用是很高的,为了这个较高的效用,他会用较多的支付来换取粮食,满足需要。而这个支付力,与其他人的支付力一起,从需求方面影响了价格。
所以,边际效用影响价格,并不是无解释的。你批判边际效用对价格无解释力,我做以上说明予以反驳。
顺便说一下,我这些观点应属于基数效用的,但我认为解析化了的基数效用解释力更强。
什么叫禀赋量?
“当消费者需要0.66公斤/每顿,而只吃了0.11公斤时,下一个单位的粮食对他的效用是很高的”,你这直接推翻经典效用递减,与俺一致了。
如果你是说影响价格而非决定价格,那你是谈供求规律,与边际效用递减要陈述的不是同一东西。供求平衡时价格由什么决定?
禀赋量就是已经拥有的量。
怎么推翻了边际效用递减? 在需要0.66时,吃了0.11,边际效用0.83;再吃0.11,边际效用是0.66;再消费0.11,边际效用是0.5。完全的递减。你是这个意思就一致了。
价格的决定是一个系统过程,不仅取决于一个商品的供求,也取决于所有商品的供求。
我理解,商品数量多少意义上的供求只是表面现象,背后起作用的是边际效用。但是一个商品的价格,如果是指相对价格的话,不仅由购买方对其边际效用的评估决定,还取决于出卖方对其边际效用的评估;不仅该商品本身的边际效用状况要施加作用,其它商品的边际效用也要施加作用。所以,说一个商品对购买方的边际效用决定其价格是错误的,只能说影响价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4 16:31:15编辑过]
简单说一下自己观点: 一个消费者有两种消费品,并对他们分别存在一个饱和需要量和已拥有的既存量,这两个量决定了消费品对消费者的边际效用(如果不同意我的边际效用的定义,就理解为稀缺度)。当一种消费品的边际效用与另一种的边际效用发生不均衡的情况,消费者就有付出一种消费品换取另一种消费品的内在动力。当这种换取付诸实施,就存在一个付出数量与获得数量的比,这就是“价格”的原始状态。 当消费者是用自己的物品以变化物品化学物理形态的方式换取新物品时,就是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也是一种交换。这时的“价格”是自然生产率——投入产出的物品数量比。 当“换取”发生在两个不同的消费者之间,就是交换。原始的交换是物物交换,现代的出售,购买不过是物物交换的货币化形式,最终是以物物交换为基础的。物物交换的交换比例就是交换价格。 物物交换的前提是两交换者各自所有(私产含于其中)的物品和对方具有互补性,一方希望获得的正是另一方希望付出的。而这种互补性,除了要求有类别上的互补外,在量上也要互补。量上的互补,就是甲方的A产品的边际效用大于B产品;乙方的B产品的边际效用大于A产品。双方都希望以低边际效用的物品换取高边际效用的物品。这就是边际效用在交换价格形成上的基础性的作用。 当存在以上条件时,交换就会发生。 交换发生的条件也是交换停止的因素;边际效用的不均衡促使了交换的发生,当交换到边际效用均衡时,交换就会停止。所以,消费者各自边际效用均衡是交换停止的条件。 均衡时,甲付出且乙获得了一个量的B——Xb,同时乙付出且甲获得了一个量的A——Xa。这样,Xb/Xa或Xa/Xb就是A与B的交换相对价格。 以此为基本机制,多个A,B的交换参与者进入交换,会形成竞争下的交换,最终会得到一个竞争下的交换相对价格Xa/Xb。 进一步,在所有的交换物品之间会形成一个系列的交换比例——任何一种物品对任何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效用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相对价格的变化。货币产生后,这些交换比例归化于货币价格。
以上还望指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5 11:04:56编辑过]
每个人两手空空,怎么交换?至少一人有一种吧,而且还要互补。
这时,要看自己所有的量和对方的需要量。几个因素共同决定交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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