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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8
首先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力价值”。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这个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是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本身角度来分析,接着马克思又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物质使用价值角度来分析:“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并且,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变化而变化。劳动力的价值包括:①劳动者本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②为使劳动力得以延续,劳动力的价值还包括劳动者养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③为适应生产的需要,劳动者必须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产生的训练和教育费用。简单的讲,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 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本质上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价值决定。马克思的这个分析本身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由于社会之中每一个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训练和教育费用等等是千差万别而不一样的,这就产生了千差万别而不一样的劳动力价值,其实,劳动力的价值说透了就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成本耗费,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高,并不能说其一定就能够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高的价值;同理,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低,也并不能说其一定就能够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低的价值;相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高,可能会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低的价值;同理,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低,也可能会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高的价值。
我们如果只是孤立地把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值,作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成本耗费来分析,并没有意义。我们同时要研究的还有劳动者在使用其自身劳动力(劳动过程)之中有没有让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得到发挥,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之中表现出的使用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劳动力使用价值,劳动力使用价值是人的劳动能力的使用和发挥所产生的功用,它与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作为潜在使用价值的劳动力不同,它是人运用到体力和智力综合产生的某种使用价值或者功用,它具有大小和对象性,这种对象性表现为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相对性,一般来说,当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之后其使用价值的对象性是作为劳动力商品买者的货币所有者。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21290&page=1&from^^uid=717906

1、劳动并不能完全决定(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价值”,只有“必要劳动”才能够决定价值!
为什么?因为并不是所有劳动都是必要劳动,只有对于社会有效用(产生优化效应的)劳动或者有用劳动才能够成为社会的必要劳动,这个“必要劳动”可以分为“社会平均必要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两种:前者指社会之中平均每个劳动者为满足自身的劳动力再生产和恢复、维护等等时所必须的体力与脑力耗费的总和;后者为社会满足社会组织集体的劳动力再生产和恢复、维护延续等等时所必须的体力与脑力耗费总和。在马克思资本论中劳动力价值其实上就是一个“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在《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这一章,马克思开门见山就说:“劳动力价值是由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平均价值决定的。”并且他认为这个量是一个比较稳定的量,因此,他接着说:“虽然这些生产资料在形式上可能有变化,但在一定的社会时代,它们的量则是一个不变量。”,马克思在这里从劳动力必要的生活资料背后的社会劳动时间来看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事实上也是承认了一个前提:用满足劳动者的必要需求的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作为价值的本质核心!同时,在定义“劳动力价值”这个概念时也是过于强调劳动力价值对于社会的需求(索取)量多少,而不是从劳动力本身对于社会的使用价值(贡献)量多少来定义劳动力价值的量,这个是导致后来人们对于马克思的分配方式纠结于究竟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的两难,事实上我认为如果从劳动力对于社会的使用价值(贡献)角度来进行来说的话,“按劳分配”事实上同时也是“按需分配”,因为,在这里劳动者们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和生产资料一起协作产生的生产力已经表现为边际生产力为0,这时多余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耗费都是不必要的,如果我们假设按照马克思的逻辑:生产资料为不变资本c,那么,劳动力价值即等于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两者等价。(这个道理后来在边际革命之中被一个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用一个概念即“边际生产力”所表达,我记得好像是这样,不然就是我的专利了,呵呵!当然,这个在现实中并不总是这样只有在理想状态才有的特例,所以我一直强调马克思经济学是社会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理论。)

所以,因格斯后来也说“价值是劳动耗费与效用的关系”这句话正是想说明对于社会有效用的劳动耗费才能算是“价值”!不过,马克思和因格斯都没有把这个意思完全表达出来就已经归西了。
  2、如何认定劳动或者劳动量?
    标准是什么?
同一种具体使用价值的商品比较容易计算,只要有明确这种商品整个社会需求量与整个社会生产率和商品保质期(即寿命)和劳动力人数即可,难的是不同具体使用价值的商品之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比较难以理解(不过本人也行得通,这个需要对于使用价值有一定深入的理解才行)。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24640&page=6&from^^uid=71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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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8 08: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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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8 23:08:22
龚民 发表于 2012-1-28 08:38
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是指商品的生产耗费劳动量!不是指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工 ...
不是吧?商品的生产耗费劳动量与劳动力的价值有什么区别?劳动力的价值是“工资”?劳动力的价格才是“工资”!在资本论之中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或者必要劳动的价格,但不等于说劳动力价值等于工资。不过,也难怪,因为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时总是把它用多少元表示,这就产生了误解,后来马克思没有解释清楚这种转换是为了简化描述,可是人们已经把其价值表现等同于价值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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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9 12:25:31
以下是引用jackloo在2008-3-13 12:06:00的发言:



马克思最初的观点是按需分配:《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说“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近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37-638页)



后来变成了按劳分配的思想就出现在他的《哥达纲领批判》“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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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因在其它著作的这些文字正好印证我的上述说法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from^^uid=71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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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1 19:13:11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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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1 22:17:49
谢谢我干什么?你不会拿去充实你的论文吧?随便拿去算了。当然,如果写论文引用我的“成果”可要注明出处呀!好让我也沾点光,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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