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质疑“分配权力”与价值的关系,认为分配权力与价格是对应关系。我重新考察分配权力后,对分配权力有新见解,现上传,供大家研究。
一、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对于分配价值论的阐述,我用了整整十个章节(从第二章到十一章)来考察,从商品生产到交换,再深入到分配,其中“商品交换过程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是理解分配价值论的一个关键。对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市场决定了各生产要素都可能有分配权力,不过,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应运而生了。这里,价值,首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同时,由于市场上价值表现为人们从社会获得产品的能力,价值就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十一章以后,我又用分配价值论考察现实的商品生产与交换,用事实证明分配价值论是正确的。
你电话中说,分配权力是一政治概念,怎么能成为价值的定义?分配权力是一政治概念,怎么就不能成为经济学的概念,成为价值的定义?对分配权力,我们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第一就是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分配权力属于谁?此时,分配权力,我们往往又称分配权,这里,没有数量概念,这是纯粹的政治概念,当然,政治对经济往往产生影响,也就是经济学的概念了;第二就是分配权力的大小,这是量的概念,当然也就既是政治概念,又是经济概念了。第三,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分配权力是一种存在,从而有存在属性的概念,即定义了,而我们平常感觉到的,都是分配权力量的概念,正如重力、长度一样。第四,就是分配权力的计量。我们平常感觉到的,都是分配权力量的概念,涉及到分配权力的计量。
不过,对于分配权力,肯定有二种不同的存在属性或不同的定义。第一种分配权力是指分配产品的权力,此时,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许多产品经济中的产品分配,往往是这样,我们可从三个方面考察这一分配权力。第一,就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由于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从而,涉及到产品归谁分配的问题,即分配权力属于谁?第二,就分配权力的大小问题,由于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分配权力也就是分配对象的大小。第三,就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由于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这一存在属性,就是分配产品的权力。这里的“产品”是泛指,从而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概念。第四,就分配权力的计量,我们往往用具体的产品数量来进行,此时,单位产品就是计量单位。
第二种分配权力就是分配到产品的权力,此时,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而是大家都有,一些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是这样,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也是如此,从而,分配权力就表现为分配到产品的权力,当然,只有市场经济中的这一种分配权力,才能成为价值的内容。第一,就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由于大家都有分配权力,也就不存在分配权力归谁的问题。此时,对于一些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而言,实行分配的人,只是劳动者,不是分配权力的拥有者。第二,就分配权力的大小,由于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分配权力的大小,也就是分配到的产品多少,当然,就价值理论而言,这是价值量问题。一般来说,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分配权力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而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分配权力不仅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还需要通过市场调节。第三,就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由于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这一存在属性,就是分配到产品的权力或能力,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也就是价值的定义了。第四,就分配权力的计量,对于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一般由具体的物的数量来体现;对于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则有一个发展过程。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分配权力的计量问题,就是单位价值的确定了。从最初物物交换时用交换的物来计量,发展到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到现在则用单位货币或纸币来计量了。
对于产品的分配,在产品经济中就已经产生,此时,产品分配的权力,往往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存在分配权力属于谁的问题,这纯粹是一政治概念。这样,分配权力拥有者进行产品分配,如原始社会,氏族族长往往拥有产品的分配权力;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产品的分配权力。同时,分配对象的大小,也就是产品的多少,揭示了分配权力的大小。而分配行为及结果也存在大小,揭示了参与分配的人能获得多少产品,由于这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也就是经济学概念了。当然,这里,分配权力仅仅归某个人所有,分配的结果,还仅仅表现为参与分配的人能获得多少产品,不表现为参与分配的人的分配权力。并且,某个人的分配权力,仅仅是一种权力,不能反映分配关系,即不能反映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不能成为价值的内容。此时,分配的结果,才反映生产者之间的关系。
当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也存在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而是大家都有,如我国过去的生产队的产品分配就是这样。此时,实行分配的人,只是劳动者,不是分配权力的拥有者,如生产队队长就只是劳动者。而各成员的分配权力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如生产队的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分配权力的计量,由形形式式的产品的数量来进行,如10斤稻谷,也正是分配权力的计量由形形式式的产品的数量来进行,价值还没有产生。当然,参与产品分配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分配关系,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
当商品产生以后,商品生产者就不再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表现为社会生产产品,产品表现为社会产品,当然,也就产生了社会产品的分配。那么,社会产品的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产品的分配,分配权力不再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各生产要素,都有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进而,都拥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产品的分配,表现为各生产要素分配权力的大小,即各生产要素获得多少产品的能力,就表现为他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从而,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决定了分配的结果,当然,参与产品分配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分配关系,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这一生产关系,不仅反映了商品生产过程中,还反映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不仅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还需要通过市场调节。
不过,不同商品之间,就物质存在而言,是不能进行比较的,价值应运而生了,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当然,这一分配尺度是商品之间的共质,从而成为价值的内容。
这里,单位价值,就是代表单位价值的商品,各生产要素形成的价值量成为各生产要素拥有分配权力的表现形式,同时,各生产要素形成的价值量之和,组成商品价值量或交换价值量,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即分配权力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价值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不过,请注意:价值,是分配权力存在属性概念。你说“分配权力是商品价格,不是价值”,表明你没有弄清存在属性与量的关系。确实,商品价格是一分配权力,但这是商品交换价值量——分配权力的量的货币表现形式,是一个量——价值量的概念。价值,则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概念,从而不是商品价格,或者说,商品价格的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就是价值。正如重力,就有存在属性与量的区别。我们说“重力”的属性时,就是地球对物的引力,这就是属性概念;我们说“某物的重力”时,就是重力的量的概念。
上面我简单扼要简述了价值的定义,请提出宝贵意见。
二、 为什么只有分配价值论是正确的?
我们已经考察了分配价值论,由于现在存在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而我认为只有分配价值论是正确的,为什么?从价值的属性考察,我们就能了解这一点。
你电话中说,价值是劳动,这已经明确定义了的。其实并不是这样,即使是马克思也没有先入为主。
价值是商品之间的共质,并且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必须满足这二个条件,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劳动价值论的劳动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效用,都可以说是商品之间的共质,但不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
其实,不管是古典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首先认为:价值是商品之间的共质。不管是古典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是从商品交换过程中去考察价值理论的,而在市场上,各种商品之间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因此,商品之间肯定有一种共质,以便商品之间能够相互比较而交换,价值就是商品之间的共质,这是人们对价值的最基本的认识。(这里不引经据典了)。至于这一共质是什么?劳动价值论者从简单商品生产与交换出发,认为这一共质是劳动。边际效用价值论发现,劳动价值论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提出这一共质是边际效用或效用。当然,不管是劳动,还是边际效用或效用,都是商品之间的共质,因而,这二者都可能成为价值的定义。
不过,价值理论本身,是用来考察商品交换规律的,当然,价值,又必须是商品交换的基础。马克思创立了生产价格理论,就是想说明劳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不过生产价格理论是完全错误的,从而从反面证明劳动(价值)不是商品交换的基础,进而,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而边际效用本身的边际属性,以及单位货币的商品效用是不同的,就决定了效用不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也就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
这里,生产资料是否有生产力是判断劳动价值论是否正确的关键。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生产,就是生产物质财富,人类需要的也是物质财富。这样,生产资料是否有生产力就成为判断劳动价值论是否正确的关键。
如果生产资料没有生产力,只有人类劳动力有生产力,当然,物质财富是人类劳动生产的,也就只有劳动者能获得物质财富,资本利润就是剥削劳动的结果,劳动价值论可以成立。不过,此时,也仅仅是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成立,“价值是劳动”还是不成立,简单商品生产时期,劳动价值论不能完善解释市场,就是证明。当然,此时,既然生产资料没有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也就没有意义,这与事实不符合。
如果生产资料有生产力,就不仅人类劳动力有生产力了,当然,物质财富不仅是人类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也生产物质财富,这样,也就不仅劳动者能获得物质财富,生产资料所有者也要求能获得物质财富——生产资料生产的物质财富,这里,资本家不会要“劳动”,只要物质财富。这样,资本利润就不是剥削劳动的结果,在资本主义,劳动价值论就明显不成立了。
事实上,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那么,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各自的生产力为多少?这一研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物质财富的分配可脱离生产力,生产力只是成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影响因素,包括生产资料参与分配的理由。
正因为物质财富的分配可脱离生产力,而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分配权力,就产生了,分配价值论也就是唯一正确的价值理论了。
总之,只有分配权力既是商品之间的共质,又是商品交换的基础,进而,只有分配价值论是正确的。
三、 价值是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富的最基本存在形式。而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进而成为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不仅进入市场的商品,价值成为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没有进入市场的产品,我们往往也用价值来衡量。
这里,正是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才能成为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商品效用或者说抽象的使用价值,说是人类财富的存在形式,还可以存在,只是与物质财富相重复了。但“劳动”既不能吃,也不能用,成为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则是不可想象的。
也正是价值仅仅是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仅仅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我们才能理解财富。对于一种财富,就物质存在而言,不管价格如何变化,是不变的,价格变化,仅仅反映了所有者的分配权力发生了变化。如一套住房,不管价格是10万还是100万,就物质存在而言,是不变的,变化的是所有者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或者说,只要所有者不出售住房,价格是10万还是100万,没有关系,只有当所有者出售住房而要购买其它商品时,价格大小才有关系。
分配价值论,对于我国目前征收20%个人所得税,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人,由于是用于自己居住的,即使出售以后,也必须购买住房,就物质财富而言,并没有变化,从而不应该征税。只有投机性需求的住房,是用于投机的,就价值而言,已经变化了,需要征收20%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