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工社会,每个劳动者从事的都是某种专业的劳动,大家凭各自专业的劳动赚钱。
在竞争和流动的市场上,大家凭各个专业劳动所赚的钱,是和他们的劳动量(综合考虑劳动质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等因素)是趋于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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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拥有其产品的情况下,凭借劳动赚的钱,即劳动的价格,就等于其
产品的价格。
所以有:产品的价格等于产品耗费的劳动量的价格,与耗费劳动量趋于成正比。
这就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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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劳动者不能拥有其全部产品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不再等于(而是大于)劳动者凭劳动赚的钱了,所以就只有产品价格的一个部分是与耗费劳动量成正比了,还有一部分(利润和地租)完全是另外的规则和凭据产生出来的。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逻辑就失效了,耗费劳动量的价格只等于产品的一部分价格,或者说耗费劳动量只能决定产品的一部分价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