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普及知识(22)—占有太多的财产,就是属于严重侵犯其他人的人权
问大家二个问题:
1、人的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高俅儿子高衙内是个很自由的人,他的自由已经发挥到了极致。他看中好的东西,就叫奴才抢来给他。他看中漂亮女人,也叫奴才抢来给他。甚至武艺高强的宋朝国防大学校长林冲的老婆她也要抢。可是高衙内的过度自由,严重地侵害了别人的人权,侵犯了人家合法拥有财产的自由,侵犯人家幸福拥有美满家庭的自由。
可见,人如果过度的自由,必然侵犯到其他人的自由,其他人的人权。所以社会需要法律,来限制人的自由,让人的自由限定在不伤害别人人权和自由的范围内,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总福利(包括物质福利和精神福利)才能最大。
如果没有法律限制,像高衙内之流的社会强势集团,必然为了自己福利的最大化(包括物质福利和精神福利),而严重损害别人的福利。
2、人的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属于上帝赋予,人的财产权是另一种人权,属于人类社会自己赋予,他们有矛盾吗?有矛盾。
人来到我们这个世界上,如果他没有做危害别人的事,他就有权利生存在这个世界上。这种权利是上帝赋予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的。
在人们的生产活动中,人们发现通过劳动获得财富的速度比较慢,而通过掠夺获得财富比较快。比如,梁山好汉,只要下一趟山寨(一般10多天),就能把一两年吃用开销的财富拉上山寨。可是如果山寨108个兄弟,通过诚实劳动,干10多天活,可能只能得到20多天的给养。所以抢夺财富比诚实劳动获得财富来得快。
可是,如果大家都知道这个原理,于是大家都去抢夺,肯定就没有人再诚实劳动搞生产了,于是大家都没有财富,造成双输局面,于是人类社会订出法律:大家不准抢夺,只可以通过辛勤劳动致富。于是人人辛勤劳动,大家都能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于是在法律上形成个人的财产权。所以财产权不是上帝赋予的,是人类自己博弈的结果而制定的。
财产权就是对财产具有的所有权、对财产的处置权、对财产的收益权、对财产的经营权。
在社会每个人拥有财产数量不大的情况下,社会正常运行。我们无权闯到别人家里去拿别人家的100斤粮食,因为根据人类自己订的法律,那粮食属于别人所有。别人也无权来占有属于我们的50个面包(当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那是可以的)。
可是当张三的财产慢慢增加,直到我们生存的环境中,我们能接触到的生存资源(就是财富)都属于张三时,如果按照人类自己制定的法律,张三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收益权、经营权、处置权。那么张三可以把在他的土地上耕种的农民赶出张三的土地(在张三的土地收益率较低时,张三就这样干了,把农民赶回家,不准他们耕种,让他们失业,土地宁可抛荒),可以把在张三的山林里砍柴的樵夫以及打猎的猎人赶出张三家的山林,张三也可以把在张三家工厂里干活谋生的工人赶回家(在张三的工厂收益率较低时,张三就这样干了,把工人赶回家,让他们失业)。
在这个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究竟是工人的人权(生存权)应该得到保护,还是张三(巨额资本所有者)的人权(财产权)应该得到保护?
由于张三的自由(对工厂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让工人在工厂工作,也可以把工人赶回家),过度的自由,高衙内式的自由,严重地损害了其他广大人们的人权(生存权)。在这个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双方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