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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1
契约没有规定的行为纬度对缔约方有利害关系时,才要强调契约的不完全性。否则,契约没有规定的行为纬度对缔约方没有什么重要的利害关系时,完全契约理论分析就够了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11 14:43: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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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3 17:56:00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固定存在的!

但这种不完全性,并不一定会对所有的交易活动产生根本否定性影响。

只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高资产专用性等,这种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带来的成本才会对交易产生深远影响。

楼主的说法基本是正确的。不完全契约与完全契约理论,在不同的领域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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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0 19:00:00
如果契约没有规定的东西对当事人没有厉害关系,为什么要用经济学分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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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1 07:53:00
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7-8-20 19:00:00的发言:
如果契约没有规定的东西对当事人没有厉害关系,为什么要用经济学分析呢?

新古典经济学 分析的适用范围就是“契约没有规定的东西对当事人没有厉害关系”。一般来说,当利害关系不大时,即可以不用“不完全契约”。

这里只是强调 理论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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