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巧妙的制度安排(行为评估)
经济学是解释世界的学问。这就首先需要观察世界,发现现象,然后再提出一个符合经济学逻辑的解释。这里讲一个我今年寒假遇到的事。 我的老家在苏北农村。我回家过年,总是先乘车到县城,再坐县城到乡里的中巴车回家。由于回家时搭的是顺车,直接到家,没有坐中巴,所以观察到的这一现象直到回校时坐中巴车返县城才看到。 乡里开到县城的中巴车都是乡里的农民经营的,每辆车1个驾驶员、1个售票员,大概共有8辆车,每隔半小时发1班车。谁先谁后,1周7天,都由车主们协商定好,遵章执行就是了,发车的时间精确到分。因为乘客的到来完全是随机的,而前一辆车如果不及时发车,就有可能把最后来到而本来属于下一班车的客人接走,这样下一班车自然少了一份收入。所以,准时发车就显得很有必要。但有时一前一后两个班次的人也会对发车时间是否已到秒秒计较,甚至大打出手。为了解决这一让大家头痛的问题,过去一般是下一班车的售票员站到前一班车上亲自监督时间,开车时间一到,即使不开车,但此后上来的客人其收入归后一辆车。于是,问题得到阶段性解决。 但时间长了,尤其是前一辆车没有拉到什么客人的时候,扯皮事件仍然不断,要么说对方的手表时间不准,要么说车子有问题要修一下,要么说要等自己的一个亲戚或者熟人,凡此种种,借口多多。而监督前一班车的是后一班车的售票员,不会开车,所以也无法强行把车开走。大家都为此头痛不已,但始终没有想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直到这次才有转机。 因为知道因争客可能会造成误车,所以我从家里早早出发搭乘中巴,以免误了下午的长途车。可是让我意外的是,中巴车这次发车很准时,路上也不像原来那样磨磨蹭蹭,居然提前1个小时到达县城,大出我所料。临下车时,我向售票员寻求答案,曰:“换司机了,开我家车的是下班次的司机。”我恍然大悟:太妙了,真是太妙了!我想到一句话:“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 换司机,由下班车的司机去开上一班次的车,售票员不变,一个小小的规则改变,就解决了大问题。由于司机的工资取决于自家老板的收入,而自家老板的车就在自己开的车后面,所以司机不会耽误一秒,只会提前,但由于人家仍由售票员监督时间,所以双方有一个“博弈均衡点”,那就是准点发车。 由于提前一个小时到达长途汽车站,我坐在候车室的椅子上就捉摸这件事,产生了两个疑问:一个是后一班车的司机开前一班车会不会像开自己老板的车那样当心,或者故意破坏,以使得这辆车不能开,从而使生意全落到排在后面的自家车上?来校后,我就此疑问打电话回去求教于在家的人。他们的回答是,为了排除这种状情况发生,如果前一班车坏了要修理,后一辆车的老板必须承担20%的修理费。我想这样可以部分解决问题,后一辆车的老板会敦促自己的司机像开自家车一样小心开别家的车,少出毛病。 另一个问题是,前一班车的售票员(通常是这辆车的主人)可否通过向司机行贿,以让其“磨蹭点”,多拉几个客人?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序贯行贿”,大家依次都向开自己家车的司机行贿,结果只会是司机群体受益,车主群体受损。如果司机全是外聘的,大家成立一个“司机工会”,内部协商一致,倒是不无可能。但据说其中只是部分司机是车主外聘的,其余仍是车主自家的人(车主的儿子或者车主本人)。这样,行贿机制就很难安排,也解决了问题。 这样一个巧妙的机制安排,全是凭农民自己的思考,我敢肯定,绝对没有受到任何一个经济学家的指点,也没有任何政府官员的强制规制。但是,他们倒是为经济学家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制度安排的极为生动的例子,或许也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又提供了一个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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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妙的例子啊,nie版主搞篇习作出来如何?
命题:在无政府的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如何通过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所谓无政府,也即没有强制管理部门干预各车主的行为,一切干预全靠私人谈判(吵架也是一种谈判)
所谓完全竞争,就是8个车跑一条线,每年平均客源应该固定,特定时间客源随机,票价固定,各车主都没有足够的力量影响票价或客源,而且各车提供的服务无质的区别,司机大部分是车主的家人,非车主家人的司机无力量组成司机工会
请版主指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6 12:38:22编辑过]
还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 如果司机出车祸了,损失由谁来承担, 他的雇主还是他所开的车的车主?
命题:在无政府的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如何通过制度规制道德风险
可能抽象提炼过头了,一个美妙的案例怎么一弄成了白开水!
打个比方,研究美女经济的时候,应该抽象到美女就够了吧,没有必要抽象到生物意义的女人,更没有意义抽象到哲学意义的人
命题,proposition,是一个判断句,即对特定假设下特定结果的判断。因此,我想你给出的是一个question而非proposition。
或许,比如可以将上述故事概括为这样一个命题:如果厂商(班车)的产品或客户是同质的,并且厂商的行为是信息对称的,那么通过某种形式的相互监督可以执行一个使所有厂商平等竞争的最佳契约,或者说可以实现保护厂商竞争权利的制度安排。
我的命题不一定准确,只是打个比方而已。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划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此案例属非正式约束,是当事人互相博弈的结果。
连续看了楼上兄弟几个帖子,有一点建议,不知道当不当说,个人观点我们应该多加强基础知识和概念的领会
比如:该案例中的车主的行为如果只停留在吵架阶段,那么仅仅是非正式约束,一切靠自己的道德,而当制度一旦订立,即使没有签下书面合约也是正式制度,具有法律效应,因为形成了事实合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22 10:24:30编辑过]